1樓:匿名使用者
1、事實上房主是不明智的,假如你丟東西,他是第乙個被懷疑的物件。
2、他沒有保留的權利。你可以換鎖,將來不租了在把他原來的鎖換上即可。
3、不要在合同上書寫鑰匙的事,容易形成授權他掌管鑰匙的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房東應該留一把備用鑰匙。
糾結於該問題的租客其實忽略了幾點重要的事情。1、房子是人家的資產,現在來看不是一筆小數字,人家時不時來看看自己的財產沒什麼不對。重要的是要跟臨時主人打個招呼再過來。
2、關於安全。前租戶、中介會不會私留鑰匙?會不會偷偷闖進來搗亂?
我覺得這個問題比房東留鑰匙的問題大的多。3、方便性。房東預留備用鑰匙,有時候確實給租戶帶來很大的便利。
忘帶鑰匙啦、修修補補啦,實際情況也是這樣的。
怎麼解決?1、換鎖芯。乙個鎖芯幾十塊,貴的一兩百,不需要換整個鎖。
建議還是留個房東備用鑰匙哈。2、可以去鎖店問下,買個反鎖機械人,可以用遙控來控制防盜門的反鎖鈕。鎖匙照樣給房東,遙控器不給他,他想進屋,一定要我在家的時候。
即使叫開鎖師傅來也打不開,除非師傅把門破壞掉才能進來。這樣還有個好處,防止前租客私配鑰匙帶來的安全隱患。等換房子的時候還可以拆下來帶走繼續用。
這是我用來白天反鎖防盜門的,很方便的。
租房子房東留鑰匙嗎
3樓:晏寶印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房東手裡可以保留乙份鑰匙。租房子房東是否留鑰匙一般需要根據租房人和房東之間事先的約定來進行安排,若租房合同中有明確約定清楚不讓房東保留鑰匙的話,那麼房東則不能留鑰匙。
若雙方約定了可以留鑰匙的話,房東則可以留鑰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租房房東可以留鑰匙嗎
4樓:齊家
很多在外地打工的居民為了能夠讓自己有乙個安穩的住所,所以會選擇租房子進行居住,但是在租房子的時候會遇到許多的問題,比如說租客跟房東簽訂好合同之後,是否需要給房東留一把備用鑰匙?
租客是否必須留備用鑰匙給房東。
租客可以選擇給房東留備用鑰匙,也可以選擇不給房東留備用鑰匙,如果說房東想讓租客留一把備用鑰匙,那麼要事先跟租客進行商量,並且向租客承諾平時不會隨意進出出租房,要是說需要進入出租房內,那麼必須要提前打**跟租客進行溝通,得到租客的同意之後才可以開門進入出租房內。
為何現在很多房東會要求租客留備用鑰匙。
第乙個原因、如果租客白天不在家,家裡出現了漏水的情況,那麼這個時候房東可以進入租客家裡檢視一下具體的漏水情況,並且將進水閥閥門關掉,以免給租客造成更多的損失。
第二個原因、房東害怕租客做一些違規或者是違法的行為,給自身造成一定的麻煩。
租客不把備用鑰匙留給房東是否合理。
租客的這種做法其實是非常合理的,因為房東把房子租給租客之後,房子就屬於是租客的私人空間,房東沒有權利對房子進行支配或者是隨意進出房屋,而且如果租客的個人財產出現了丟失的情況,那麼房東跟租客之間會出現一些糾紛。
如何避免房東和租客之間出現備用鑰匙的糾紛。
現在很多房東要求租客保留備用鑰匙,其實也是對租客的一種負責表現,雖然說房東沒有權利使用租客的備用鑰匙,但是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時候,租客可以和房東籤乙個補充協議,比如說房東想進入租客房屋內部的時候,必須要提前打**申請,如果房東私自進入房屋內,導致租客個人財產遭受損失,那麼房東必須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房子被租期間房東有權利要鑰匙麼?
5樓:
摘要。房子出租了房東是可以留有鑰匙的,房子出租了房東依舊擁有房子的所有權,但是房子出租期間租客有房子的使用權,如果未經租客同意,即便是房東進入也是違法的。但是很多的租客和房東對於這方面瞭解得不多,往往很多租客的權益被侵犯了。
1、在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實踐中,有的出租人對房屋並不具備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導致承租人入住以後被真正的房主「驅逐」,而這時所謂的出租人往往又不見蹤影,因此,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
2、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於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說明住房的牆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衛生間的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裝置等;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寫明這套住房為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係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託出租住房。
3、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
房子出租了房東是可以留有鑰匙的,房子出租了房東依舊擁有房子的所有權,但是房子出租期間租客有房子的使用權,如果未經租客同意,即便是房東進入也是違法的。但是很多的租客和房東對於這方面瞭解得不多,往往很多租客的權益被侵犯了。1、在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實踐中,有的出租人對房屋並不具備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導致承租人入住以後被真正的房主「驅逐」,而這時所謂的出租人往往又不見蹤影,因此,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2、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於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說明住房的牆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衛生間的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裝置等;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寫明這套住房為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係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託出租住房。3、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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