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1、我認為這不構成犯罪。
乙對於甲的自殺並沒有預見,而且甲的自殺並不是乙的先行行為引起的,也沒有其他法律上規定的義務,因此乙沒有救助的義務,而且乙並沒有認識到甲是真的自殺,因此也沒有救助的可能性,不符合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但乙作為甲的男朋友,沒有仔細注意,對甲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該受到道德的譴責。
2、餘某死亡時與劉某已不存在夫妻關係,因此餘某的4萬元由其子女即餘甲和餘乙平分,一人2萬。
林某死後,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劉某可得一般遺產6萬;剩餘6萬由劉某(妻子)、餘乙(繼子女)、林丙(兒子)平分,一人2萬。
繼承法》第10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繼承法》第13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分額一般應當均等。
2樓:伊秋露
1.乙與甲只存在朋友關係,甲雖然是因為乙的拒絕而自殺,但不能認為女方拒絕了男方就要對男方負有救護、照顧的義務,而且乙主觀上並不希望或放任甲死亡,我認為乙雖然未救助,亦不構成犯罪。
2.餘的財產由余甲、餘乙平分,12萬中應該有一半為劉某個人財產,6萬為林的遺產,林某的遺產由劉、餘乙(已構成撫養關的話)、林丙平分。餘甲是不能繼承林某的遺產的,他與林某肯定不能構成撫養關係。
3樓:網友
1.乙無主觀故意,不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2.餘某的財產由余甲和餘乙平分,一人2萬;林某死後,12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先分出6萬歸劉某,剩下的6萬元作為林某的遺產,由於餘甲與林某未構成扶養關係,因此餘甲無權繼承、,應由余乙、林丙和劉某一人分1/3。
4樓:網友
1、無罪。2、餘某財產由余甲、餘乙各半繼承,林某遺產為6萬元,由劉某、餘乙、林丙三人繼承,各得2萬元。
繼承法、婚姻法。
5樓:匿名使用者
1、無罪,但是沒有起到救助的義務。
2、餘某財產,由余甲、餘乙每人各得2萬,林某財產由林丙、餘甲、餘乙、劉某各得3萬。按照繼承法。
6樓:匿名使用者
有罪,屬於大意類。
餘某財產,由余甲、餘乙每人各得三分之一。
乙個法律問題,這個會怎麼弄?
7樓:
a不構成欺詐。
理由:a的懸賞行為應當認定為物件不確定的承諾,因其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身份證是a的特有物件),而不能構成欺詐行為。
b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理由:b向a索要懸賞金,具有事實上的根據——a的自願承諾。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法律規定,a有義務向b履行承諾,形成新的債券債務關係。
8樓:網友
a構成違約 b可拿著懸賞廣告主張a履行諾言。
b的主張是5000懸賞金,所以是合法的,不構成敲詐勒索。
9樓:凡人
a對於懸賞廣告的內容沒有履行,b可以向a主張該5000元。
10樓:醉舞街頭倒
在排除b是通過非法手段取得身份證的情況下,a要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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