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最高院民訴法證據規定35條?

時間 2025-03-31 05:05:23

1樓:戚廣利

關於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以及提出反訴時的舉證期限問題。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後,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對舉證期限有約定的,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2樓:創作者

舉個例吧,比如說甲方出租了個門面給乙方,但雙方的合同名稱因疏忽上寫成《合作協議書》,乙方經營數月後虧損嚴重,然後乙方為轉嫁虧損,以合同名為《合作協議書》為由不交租金不說,還起訴法院要求甲方作為聯營方要共同承擔經營虧損。法院根據案件事實認定雙方實為租賃合同,乙方起訴甲方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就可以要求乙方變更訴訟請求或駁回乙方起訴。

這就是本條所指的法律關係性質,明白。

3樓:司法鉗工

法律關係錯誤按學理可以駁回。

按35條規定,沒有規定駁回,那麼應當告知變更訴訟請求。

告知變更不會出現錯誤,也方便原告。

民事訴訟證據34條第一款規定

4樓:小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拍和(以下簡稱《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第二款規定: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期限有明確的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把案件的所有證據材料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而是把關鍵證據材料在法院審理時出示,就會使對方當事人措手不及,同時也會使訴訟程度複雜化,拖延訴訟,產生不必要的費用,也使法官無從準備。

2、對該證據的採信恰恰是不公平的。如果法官認為一方當事人在**審理時提出的證據是關鍵證據,但該證據又不屬於《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一審薯信程式中的新的證據」,法官卻仍然將該證據組織質證,甚至予以採信,這樣就恰恰導致了程式上的不公正,對嚴格遵守法定程式的另一方當事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

5樓:李俐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鄭姿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磨讓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瞎叢局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為什麼代替

6樓:網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碰態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也明確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該規定體現在債權債務的訴訟糾紛中,債務人方如稱已將該筆貨款付清,需為此承擔已付清貨款的舉證責任。問題是當債務人持債權人開出的貨款發票呈交法庭時,法庭會不會笑宴源認為其貨款已付清呢?基祥或於信賴的「先開發票後付款」交往中,往往缺乏相應的特別書面約定或者其他補充材料予以證明買方並未付款。

當賣方為貨款起訴至法院時,雙方最基本的信賴喪失,誠信交易變成了訴訟對抗。此時,若買方以付款發票證明其已經支付貨款,賣方則處於不利的訴訟境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7樓:點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前鎮通訊資訊;(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緩蘆資訊;(四)文件、**、音訊、**、數慧哪粗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檔案;(五)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儲存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

電子資料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於電子資料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資料的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

8樓:律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森稿四條電子資料包括下列資訊、電子檔案:

一)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凱凱臺釋出的資訊;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此孫孝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三)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五)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最高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怎樣的

金星百合 1 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收入 添置 共同使用的 房子除外 都是屬於共同財產。2 所欠的債未必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當然約定由欠債的一方或雙方共同債還。但是應注意,該條款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債主要求非欠債的一方或是離婚協議中非還款的一方還錢時是不能拒絕的。3 懷孕期間男方不能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最高院關於訴訟時效經過後的幾個重要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已於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5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二 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為正確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如何理解最高院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

關於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四條的答覆 四 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侵權責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