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行政處罰的問題

時間 2021-08-30 11:03:53

1樓:

應當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拆除行為肯定是屬於行政處罰的執行,其前提是行政機關作出拆除的行政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1、32、4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65、66條《陝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第 57 條都是對違法建設處罰的依據,第64條針對國有土地上的建設;第65條針對集體土地上的建設;第66條針對亂搭亂建、臨時建設。

由於國有土地已做了分割槽規劃,如果用地性質未改變,違法建設可以處罰,但是集體土地未做分割槽用地規劃,所以違法建設必須改正,或拆除。

亂搭亂建和臨建即影響城鄉規劃而且影響市容市貌所以必須拆除。

3樓:瑞普森

你的問題問的有點亂,可以告訴你,按照你所說的,城鄉規劃法做出的處罰,都是行政處罰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若干疑問 5

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適不適用於該法頒佈實施之前的違建?

不適用,但是該建築建成後存續到頒佈實施後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無追訴期?追訴期是多長時間?

追訴期是指刑事案件,這裡應該適用的是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所列之處罰措施(如強拆)是否屬於行政行為?

是的若過追訴期,城管可否繼續執行

無論是訴訟時效還是追訴期都是指訴訟的事

這個是行政處罰的執行沒有關係

這些律師的解釋是否得當

的解釋基本是合適的

2、法律是逐步完善

3、你的補充沒有看明白你是問問題那還是想表達觀點

5樓:一枕黃糧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對於頒佈前的違法建設行為同樣具有效力,普遍做法是在頒佈實施前的違法建設行為的構成和認定等實體性權利義務適用舊法,調查取證、程式性法律行為適用新法。

2、鑑於違法建築的特殊性,只要違法建築處於持續狀態存在,未出現滅失等情形的,均應當適用,無追訴時效過期的情形。

3、強拆、查封施工現場均屬於行政強制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不具有可訴性。

6樓:特濃香滑

當然適用了。這部法沒有對所謂違建的含義進行變動。過去是違建的現在依然是。

這部法出臺的意義就是給強拆套上一層韁繩,讓行政部門不能亂拆。但是對於該拆的,也對行政部門的執法提供了依據。

沒追訴期,又不是刑法。就算按照刑法理論的話,房子在那裡始終處於違法狀態。就算有追訴期那也是拆了房子之後,罰款的追訴期。

屬於行政行為。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請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屬於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

7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2、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所規定的內容並未說是行政處罰,只是要求違法者改正違法行為的一種措施,並沒有對其進行額外的處罰,所以這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執法說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8樓:匿名使用者

恩。違反城鄉規劃法了。

原地拆翻建以前應該到當地規劃部門申請規劃審批手續,如果是鎮到鎮裡面審批。等規劃許可證辦下來才可以開工建設,建好了去驗收合格了才能辦理房產證。

9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您有沒有土地證,有的話還好說,拿著土地證、建築的規劃設計方案、藍圖,去規劃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然後拿著這個證去建委辦理施工許可證,最後拿著這些證件再去房管局辦理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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