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諸君鹿群
不知道的話,是不構成持有毒品罪或者運輸毒品罪的。但不是你說不知道就是不知道的,按照法律規定是可以推定明知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予立案追訴。
走私、販賣、運輸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實施的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結合行為人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可以認定其「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一)執法人員在口岸、機場、車站、港口、郵局和其他檢查站點檢查時,要求行為人申報攜帶、運輸、寄遞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並告知其法律責任,而行為人未如實申報,在其攜帶、運輸、寄遞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二)以偽報、藏匿、偽裝等矇蔽手段逃避海關、邊防等檢查,在其攜帶、運輸、寄遞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三)執法人員檢查時,有逃跑、丟棄攜帶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檢查等行為,在其攜帶、藏匿或者丟棄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四)體內或者貼身隱祕處藏匿毒品的;(五)為獲取不同尋常的高額或者不等值的報酬為他人攜帶、運輸、寄遞、收取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六)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攜帶、運輸物品,從中查獲毒品的;(七)採用高度隱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顯違背合法物品慣常交接方式,從中查獲毒品的;(八)行程路線故意繞開檢查站點,在其攜帶、運輸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九)以虛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虛假方式辦理託運、寄遞手續,在託運、寄遞的物品中查獲毒品的;(十)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應當知道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怎樣一個不知道法,這個很重要,如果解釋不通的話還是會按照已知來認定。
3樓:醉倚西風
只要你能拿出 充分證據 來證明你不知情,則無罪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當事人不明知的情況下,不構成本罪。
4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比較難證明自己不知情吧~~緝毒警好不容抓到你~哪能輕易放過呀~
輕微傷應該負的刑事責任?
5樓:小李讀歷史
如果鑑定是輕微傷,一般公安機關會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但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根據情況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6樓:草民學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43條、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
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1)、結夥毆打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未滿14週歲的人或六十週歲以上的人
3)、多次毆打一人或一次毆打多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綜上,《人體損傷鑑定標準》之中,按照傷情從重到輕,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微傷。
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都反對除了公民正當防衛,司法機關人員在執行抓捕、拘留過程之中最低限度暴力以外的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並且根據受害人相應的傷情,來追究違法或犯罪嫌疑人相應的責任。
如果輕微傷都追究刑事責任,那麼輕傷一級,輕傷二級又往**放?又按照什麼原則處罰和量刑??
所以,司法實踐之中,輕微傷或不足輕微傷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處罰的範圍,僅為行政處罰,而非刑事處罰。
然而,如果經司法機關認定,屬於實施尋訊滋事罪或聚眾鬥毆犯罪行為過程之中,造成受害人輕微傷,亦會追究刑責,所以還是需要具體研判案情予以確定
但是單純的故意傷害 致受害人輕微傷 不屬於刑事處罰的範疇
同時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之人除了承擔刑事或行政責任之後,還應依法承擔受害人的合理範圍之內的民事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要根據罪名來確定。
一般情況下,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或重傷的,才承擔刑事責任。輕微傷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若是在尋釁滋事案件中,造成三個以上輕微傷的,也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8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輕微傷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是治安行政處罰,即行政拘留和罰款。
9樓:山裡來的娃兒
一般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行政處罰,不到刑事責任級別
10樓:匿名使用者
按故意傷害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尋釁滋事或者聚眾鬥毆可能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75週歲以上的人要付刑事責任嗎?
11樓:
量刑標準: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還有: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我國《刑法》對毒品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對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販賣毒品罪的,應當_
12樓:116貝貝愛
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對於走私、運輸、製造毒品犯罪,只有達到十六週歲才負刑事責任。
2.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是什麼罪
1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為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釋:
第九十一條 【訊問主體】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訊問犯罪嫌疑人許可權和訊問人員人數的規定。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和其他情況,依照法定程式
第九十一條 【訊問主體】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訊問犯罪嫌疑人許可權和訊問人員人數的規定。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和其他情況,依照法定程式,以言詞方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它是直接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的重要偵查措施。根據本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訊問。
為了偵查人員互相監督,防止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訊問行為,同時防止犯罪嫌疑人誣告偵查人員有人身侮辱、刑訊逼供等行為,法律規定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注意,訊問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分別進行,單獨訊問,以防止同案犯串供或者相互影響供述。必要時,可以互相對質。
15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是關於刑事訴訟程式的規定,與罪名和犯什麼罪無關。你說的這個條款是關於逮捕程式的條款,具體涉嫌的罪名,逮捕證上有。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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