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的版權翻唱是如何收費的,翻唱別人的歌曲並出版 需要向原創付版權費嗎?

時間 2021-10-14 21:01:01

1樓:冷侃娛文

要是徵得人家同意,在翻唱的時候,自己有公司的,公司來協商這個事情;要是沒有公司的,自己可以來協商這個事情。但是,這個費用問題,一直是內部協商的,沒有公開過,只要不是很離譜就是可以的。畢竟,很多人翻唱的時候,也是為了助興而已,例如王菲翻唱李健的歌曲,我覺得李健未必會跟王菲要錢,反而可能覺得是自己歌曲大火的一個方式呢!

要是沒有徵得人家同意的,要是用於商業用途的,那就要交費。這個費用是看收益了,要是人家告的話,肯定是要賠償的。所以,在翻唱人家歌曲的時候,一定要慎重喲,千萬不要用於商業用途,要是用的話,趕緊聯絡人家吧!

要不然,翻唱者說不定是要登報道歉的。之前就有過這樣的例子,所以,千萬不能做侵權的事情。

要是沒有徵得人家同意,自己翻唱,也沒有用於商業目的,純屬娛樂的話,就不用交費。很多人看到的直播,直播網紅有的時候唱歌,那些歌曲幾乎沒有幾個是自己的,都是人家的,自己來翻唱,要是沒有用於商業的,就沒有辦法告人家,說不定告了以後,還無形中提升了人家的名氣呢!所以,這個是分情況的。

翻唱歌曲,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註明人家的原創,自己是翻唱而已。這個是對原作者的尊重,也是對人家智慧財產權的尊重。我們國家現在在大力倡導尊重紙市場全,你覺得是不是翻唱算侵權嗎?

2樓:love彩樂

翻唱(cover),是**演繹性獨特的魅力。翻唱(cover),也是有利於優秀作品更廣傳播的方式。

翻唱必然要涉及到版權的法律問題。雖然翻唱是大家最熟悉最貼近生活的**名詞,但是翻唱背後的法律版權確是最複雜的法律問題,甚至比抄襲、取樣、機械錶演、公播**、同步許可、公共版權等**版權概念要複雜的多。

richard rodgers和lorenz hart創作的經典爵士歌曲《my funny valentine》被各種殿堂級歌手翻唱了無數次。

那麼,唱片公司是如何解決翻唱的版權問題呢?

在流行**領域,周杰倫的經典歌曲非常多,被翻唱的頻率非常高。

我從家中翻出19年前購買的周杰倫的首張同名**《jay》(大陸引進版)。開啟唱片內頁,內容如下,其中的op是什麼意思?

這些巨頭唱片公司版權部門大佬才搞的清楚的東西,今天慢慢說給大家聽。

part 2

首先熟悉一下國際**行業通用術語,也就是唱片巨頭major label(索尼/環球/華納)經常會使用的國際法律的概念。

publishing right。即詞曲版權,對應國內法律概念詞曲著作權。

master right。即錄音製作者權。對應國內法律概念鄰接權,約等於作品法律地位被降級了。

music publisher。即詞曲版權管理(或**),publisher並不是發行商,這個概念被用錯或翻譯錯了很多年,今天務必澄清,distributor,才是真正的發行,而不是music publisher。

3樓:匿名使用者

刀郎**律師向法庭提供了關於降央卓瑪侵權刀郎的作品相關證據,並對降央卓瑪未經刀郎授權,多次在各地商業演出中頻繁演唱刀郎原創作品的表演侵權行為提出了指證。

商業翻唱是需要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且支付版權費

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商業翻唱其實是一種侵權行為,是對作品著作權人權益的侵害。

按照相關規定,如果所翻唱的**作品已經以錄音製品的形式出版發行過,再以cd、卡帶等錄音製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法定許可的範圍,不需要經著作權人事先許可,但要在兩個月內按照法定許可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找不到著作權人的,可以向中國著作權協會支付報酬。如果在錄影製品、電視**(mtv)或現場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非法定許可的使用方式,須經作者本人或協會的許可,音著協負責對會員的作品有權發放翻唱使用許可。

就刀郎起訴降央卓瑪這件事來說, 她商業演一場幾十萬,刀郎才索賠10萬,說明刀郎真的並不是想為錢,而且給侵權者一個警示,太良心了!

4樓:來自夾山寺喜盈盈的爬山虎

「翻唱」實際上是指將已經發表並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據自己的風格重新演繹但不改變原作品的一種行為。

如果所翻唱的**作品已經以錄音製品的形式出版發行過,再以cd、卡帶等錄音製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法定許可的範圍,不需要經著作權人事先許可,但要在兩個月內按照法定許可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找不到著作權人的,可以向中國著作權協會支付報酬。如果在錄影製品、電視**(mtv)或現場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非法定許可的使用方式,須經作者本人或協會的許可,音著協負責對會員的作品有權發放翻唱使用許可。

如果翻唱外國歌曲一般會涉及到是否要將外文歌詞翻譯成中文的情況,我國著作權法把這項權利規定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將歌詞翻譯為中文的話須經作者本人同意,並合作者協商有關報酬。

5樓:江海頑童

如果所翻唱的**作品已經以錄音製品的形式出版發行過,再以cd、卡帶等錄音製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法定許可的範圍,不需要經著作權人事先許可,但要在兩個月內按照法定許可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找不到著作權人的,可以向中國著作權協會支付報酬。如果在錄影製品、電視**(mtv)或現場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非法定許可的使用方式,須經作者本人或協會的許可,音著協負責對會員的作品有權發放翻唱使用許可。

如果翻唱外國歌曲一般會涉及到是否要將外文歌詞翻譯成中文的情況,我國著作權法把這項權利規定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將歌詞翻譯為中文的話須經作者本人同意,並合作者協商有關報酬。

一般來說,支付的費用是由翻唱方和原作曲方共同協商而形成的,法律上並沒有統一的標價。

6樓:傅範明

按照相關規定,如果所翻唱的**作品已經以錄音製品的形式出版發行過,再以cd、卡帶等錄音製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法定許可的範圍,不需要經著作權人事先許可,但要在兩個月內按照法定許可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找不到著作權人的,可以向中國著作權協會支付報酬。如果在錄影製品、電視**(mtv)或現場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非法定許可的使用方式,須經作者本人或協會的許可,音著協負責對會員的作品有權發放翻唱使用許可。

就刀郎起訴降央卓瑪這件事來說, 她商業演一場幾十萬,刀郎才索賠10萬,說明刀郎真的並不是想為錢,而且給侵權者一個警示,太良心了!

刀郎曾經被那英說他的歌是「農民工聽的」,但是他卻受到大眾的喜歡,是一位真正的良心歌手。

7樓:仵任

歌曲。其他版權犯太歲,如何增肥的?她去打扮全反場是他們收費的。他們打的費票真的不疼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歌曲的版權翻唱應該是按歌曲版權一次性收費的,愛去你購買一首歌曲的使用版權,購買後就可以免費使用了。

9樓:精靈幻術師

歌曲翻唱,版權如何收費,那沒有標準,完全是原唱和原詞曲作者和翻唱一方的協商結果,如果關係好,也許不收費呢,要是關係不好,也許多少錢都不賣,這個說不好的。

10樓:微風的輕柔

歌曲版權翻唱是要經過人家出品公司認可和同意的。

11樓:誰家閒人

我不是出於商業目地的翻唱的話,例如翻唱他的歌曲,自己出唱片,這是要收費的,但是上節目翻唱一下的話,我覺得是不需要收費

12樓:

歌曲的版權翻唱是如何收費的?版權翻唱一般都是內部決定的,不是公開的意思,經過商家沒有商家就經過本人同意,自由本人之間和翻牌的人踩協商,他們之間才可以定翻牌的價錢,外人是不知道的

13樓:井英朗

大大加飯的。你好好唄!歌曲的滿臺灣石是如何收費的?根據的板夾判斷是這麼收費的,對對的,把掉髮展,呵呵,好收費的,然後收費標準也是比較好的科技。

翻唱別人的歌曲並出版 需要向原創付版權費嗎?

14樓:姬覓晴

明星、藝人、個人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在演唱會,電視節目,網路直播,公共場合 等,擅自翻唱歌曲,或惡搞、改編原作歌曲,否則會遭到原作公司起訴賠償鉅額侵權費用。

「翻唱」之所以在20世紀80-90年代的香港市場裡大行其道,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原創跟不上產業發展的步伐。像譚詠麟和梅豔芳這個級別的歌手,一年要出兩到三張**,要想滿足產業快速生產的需要,翻唱無疑是一大捷徑。

15樓:匿名使用者

侵犯著作權罪。我國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第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學作品、**、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第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第三,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影。

第四,製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對於上述侵權行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或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6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要得到擁有著作權人的公司或個人 及詞,曲著者的授權或付費。

僅供參考 請諮詢法律顧問

女生翻唱男生的歌曲,女生翻唱男生的歌曲

sh白小綠 那個,我不知道是不是網路歌曲,不過很好聽,很有韻味!是雅立翻唱自張學友的 月半彎 不是那個陳坤唱的月半彎哦!你去聽聽吧,很有年代的味道。也很有蔡琴的韻味。很懷舊的一首歌!希望你喜歡!下面是歌詞 昨夜的南風輕輕新月彎彎 有人徘徊深夜愁緒吹不散 似醉似醒那午夜的夢漸漸離我走遠 今夜的寒星點點...

林宥嘉翻唱過什麼歌曲?(要翻唱的)

1 你把我灌醉 你把我灌醉 是由姚若龍作詞,黃大煒作曲並演唱的一首歌曲,收錄於 手下留情 中,由達樂唱片於1994年11月01日發行。林宥嘉在 百萬巨星殊死戰 中,翻唱了此歌曲。2 你是我的眼 你是我的眼 是一首由陳飛午編曲,蕭煌奇作曲 填詞並演唱的歌曲。收錄在蕭煌奇2002年12月19日發行的同名...

翻唱別人的歌曲並出版需要向原創付版權費嗎

姬覓晴 明星 藝人 個人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在演唱會,電視節目,網路直播,公共場合 等,擅自翻唱歌曲,或惡搞 改編原作歌曲,否則會遭到原作公司起訴賠償鉅額侵權費用。翻唱 之所以在20世紀80 90年代的香港市場裡大行其道,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原創跟不上產業發展的步伐。像譚詠麟和梅豔芳這個級別的歌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