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歸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時間 2022-12-25 20:30:03

1樓:匿名使用者

此時原則上判歸女方撫養,男方支付撫養費。除非女方放棄撫養權。

如果是這樣,那麼你們離婚最好,因為是商量好的嘛。等離婚後給孩子上了戶口再復婚咯。

2樓:網友

你這個情況非常簡單的,你們自己協議離婚,無論什麼條件都沒有問題,簽好協議去婚姻登記中心就可以辦理了。沒有起訴就沒有判決給誰的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寶寶還在哺乳期,離婚是歸母親所有,這個和戶口沒有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在兩週歲以前,判給母親的可能性比較大。

5樓:文人

如果你堅持的話完全可以爭取。

哪就看判給誰對家裡和孩子有好處,要從長遠看,啊。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小孩2歲以內是哺乳期,原則上跟母親生活,除非母親有疾病或有不良惡習等除外。如果超過2歲,則看哪邊的撫養條件對小孩的成長更為有利。你所說的小孩沒有入戶同撫養沒有什麼關係。

看現在小孩在哪生活,爭取打動法官吧。

7樓:匿名使用者

要是還在餵奶期的話是判給媽媽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哺乳期的小孩應該會判給女方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在哺乳期的嬰兒是不會判給男方的。在寶寶斷奶後才有可能給男方餵養。你的向法院提供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來證明她不適合餵養孩子。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孩子很小的話,給媽媽的可能就比爸爸大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能的,孩子在一歲之前都會判給母親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要你們協商的,估計兩人誰都想要孩子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孩子還在哺乳期呢!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14樓:華律網

離婚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由雙方協議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身心健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另一方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對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考慮孩子的意願。

15樓:米士飯

夫妻離婚後,是從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係,夫妻間的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解除了婚姻關係也就解除了對孩子的撫養、教育的義務。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無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於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法院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裁判。

如果子女是已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於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直接撫養子女的人?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直接撫養子女人的要求。變更直接撫養子女人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6樓:行海盍芷藍

首先是看小孩願意跟著誰,一般是判給有能力撫養的一方,不過另一方也要付撫養費,一直到小孩成年…

17樓:危華星暄妍

把你一直照顧孩子的花費等組成證據,法院會判給你的。

18樓:掌松肖巨集逸

基本上判給媽媽的概率大,但是媽媽如果沒有收入,可能會判給粑粑。

離婚後孩子歸屬於誰? 5

19樓:找法網

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具體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離婚與子女。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的子女撫養。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0樓:一點都不胖

一、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

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於子女隨哪方生活。

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

權子女不足兩週歲。

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週歲的子女,那麼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於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子女在兩週歲以上。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調節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係較密切,那麼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麼子女自然不適於與之一起生活。

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子女在十週歲以上。

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依據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權要求子女隨您生活,那麼無論您是在協議離婚還是法院判決離婚時,都請針對實際情況與您的律師協商,以最大限度的爭取您在子女撫養問題上的合法權利。

21樓:匿名使用者

以我看如果孩子還在哺乳期孩子歸屬問題在法律規定範圍之內是應歸母親哺養。如果過了哺乳期再經雙方協商歸誰,再不成經法院判決而定歸誰?

22樓:

一般看意願,雙方都要孩子,主要考慮媽媽。

只一方要考慮這一方。

雙方都不要,調解考慮媽媽。

不管哪種另一方都要付撫養費。

23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會判給兩個人中最有經濟能力和經濟**比較穩定的來撫養孩子,這是重要條件。所以不出意外給媽媽。

其它的還會摻雜著其他,一些細枝末節的標準。

但是可悲的是從來不問孩子的意見。

24樓:匿名使用者

1歲半的一般會給女方。

25樓:匿名使用者

根本原則:誰撫養更有利於孩子成長歸誰。即:

能夠提供更好的物質、精神、品行等趨利好與子女的一方有利。此外,年齡因素: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6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爭的是撫養權。另一方付撫養費,協商不成打官司,會考慮孩子誰養會更好些!

27樓:一世紫

這個年齡段的孩子 法院會優先判給母親。

28樓:欠揍的白寇

本人觀點:最好讓給你物件,對你再次的選擇會有力的。

新婚姻法離婚後孩子歸誰就跟誰姓嗎?

29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未規定離婚後子女的姓要跟有撫養權的一方。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離婚後只要夫妻雙方同意變更子女的姓氏,可以申請變更子女姓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第九十二條 年滿18週歲的公民原則上不予變更現用姓名。公民變更姓氏的需提交司法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第九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准予變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三)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且其生(養)父母雙方協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與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八)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資訊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九)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滿16週歲的除外);

(二)學校或單位(社群、村委)出具的證明;

(三)父母親單位或社群(村委)出具的證明(18週歲以上除外);

(四)社群民警調查報告。

第九十四條 除變更婦女去掉夫姓和稱氏改為姓名外,其餘的人在更名後,原姓名應作為曾用名在戶口登記簿上保留。

第九十五條 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的幹部職工變更姓名的,必須出具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

第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一)正在服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二)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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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你好,親,這種情況多半還是會判給母親啊,畢竟孩子還小離不開母親的照顧,再說你老婆也有穩定的收入,祝快樂。都是自己的骨肉,誰撫養都一樣。一般這種情況歸女方撫養。兩歲以內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歸女方!孩子小,一般是會判給媽媽的,如果只是婆媳關係不好,不是你跟她不好。那你們跟你媽分開住就行啦。沒必要去離婚吧。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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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權問題可以首先選擇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訴。一 協商解決的方式 本著有利於子女權益的原則,把孩子交給其中條件較好的一方。這是明智的選擇。雖然很多人離婚後都搶著想要孩子女的撫養權。這一點可以理解。但還是要理智做出選擇,以保障子女權益為重。畢竟,孩子的未來更重要。為了確保相關權利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