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要登出,A是B分離下的子公司!現要求A的員工籤B公司的勞動合同,工作什麼都沒變!A公司能要求賠償嗎

時間 2021-07-26 03:12:31

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的司法解釋(四)

第五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2樓:晴天小憨

當然不能要求賠償了,對你的利益沒有造成任何損害,你想要公司賠償你什麼啊?

3樓:匿名使用者

a公司員工的工齡在b公司繼續有效,如果被辭退,可以要求在a公司工作期間的勞動補償。

一名員工同集團a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被調崗至集團b子公司工作,勞動合同未變更。

4樓:濟南楊凱律師

勞動合同中有勞動地點的相關條款,按條款執行。如沒有,公司違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二個公司(a和b)同一個法人同樣的員工,如果勞動合同、社保都是和b公司籤的,那有些員工的工資由a發?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a和b,都是同1個法定代表人的話,工資應該由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的公司來發。

如果勞動者沒有異議,那麼a和b誰來發工資,都是不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6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情況都可以,但是你要考慮到做賬的時候怎麼做?因為每年社保中心和公積金管理中心都要進行核查的,你要是應對這個核查,工作量就大了,到時候你還得補合同等等其他資料

正常情況下,員工與a簽訂的合同,就應該由a發工資、繳保險。這樣你做賬的時候也清晰。出了事情也好處理

7樓:冠達所張律師

天津勞動法律師、天津冠達律師事務所張律師解答:

同意樓上的看法。

甲員工跟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也是a公司發,但是社保由b公司繳納。a和b都是母公司c下面的子公司 20

8樓:蒼洱白子

離職與a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社保是b公司代繳的,而且a、b公司屬於c公司,那麼符合規定的,但公司不按規定繳納社保,那麼可以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9樓:吃貨a潮

如果同屬於一家集團公司,這樣做不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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