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凌達新員工辭職要多少天,新員工做滿多少天可以提出辭職

時間 2022-02-22 13:15:06

1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辭職,也就是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員工主動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辭職的動作沒有時間要求,按照員工的實際情況,隨時可以。但是您在辭職的同時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一定要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用郵件的方式辭職是不行的,郵件通常沒有證據的作用,且郵件保留在企業的伺服器裡,離職員工不容易提取證明。 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一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 辭職信給了企業,員工怎麼能證明自己已經按勞動法的要求,用「書面」形式通知企業了呢?

員工這時能做的,只能是在遞交書面辭職信的時候,跟企業要一個收到辭職信的回執。 如果這個不太容易辦到,那隻能用人證,人證在勞動仲裁的時候可能有用,在法庭通常效用不高,因為人證一般是企業的同事,法庭可以認為是利益相關者。

2、要辦理工作交接。

按勞動法,員工雖然到30天的時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也最好寫一份工作交接清單,用書面的形式,對工作及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行說明,遞交給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一份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的。

不辦理工作交接,企業可以暫扣工資,直到交接後再發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發。企業還可能會在員工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時,為難員工。雖然扣留檔案與社保不符合勞動法規,但經常有企業這麼做,打官司會導致離職成本的增加。

辭職時,作為員工把該做的事情做好,與企業保持協商與溝通的態度,大部分企業都會予以合法的對待。對於少數不守法的企業,員工只有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了。

2樓:水6元

新員工想在試用期辭職,只需要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試用期辭職報告〔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天,在第4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新員工三天辭職隨時可以

新員工做滿多少天可以提出辭職

4樓:釣魚佬老頭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同時這屬於個人原因中斷就業,辭職後領不到失業金。

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自離或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

關於正式員工辭職需要提前多少天

5樓:有點意思si兒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辭職需要提前,但分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具體情形確定。

若採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若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如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等)之情形,可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上述兩種方式無法解決,則需提前三十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但需要儲存遞交的相關證據,可以採取郵寄遞交或者錄音錄影等方式儲存證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樓:匿名使用者

1、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履行了上述通知義務,就可以離職。

9樓:

不管企業在合同或者協議中約定與勞動合同法有衝突的條款,都屬於無效條款。你可以提前30天申請離職,30天后可依法離職。

這裡你有注意一個技巧問題,在提交書面離職申請的時候,你需要讓接收離職申請的負責人寫收到申請的回函給你,不然你無法證明你提交離職申請的時間。既然企業敢違法制定規章制度,那麼你可以這樣做,表面答應企業提前3個月離職的要求,提交離職申請的時候一定要讓接收申請的人寫回函,回函日期就是你提交申請的日期,那麼只要回函拿到手,你在一個月後就可以依法離職,不用理會提前3個月離職的規定了,回函在手裡就是證據,企業想耍賴或者不給工資,是絕對沒有機會的。

10樓:海de聲音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1樓:益倩倩

如果勞動合同或是制度沒有明文規定的,提前30天就可以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任何職務,全部是30天!

任何...

13樓:一隻小白槑

一般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具體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新員工辭職有必須一個月以後才能離職的規定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員工隨時可以辭職,除非合同中另有約定,但也只限於約定違約金,員工想辭職還是可以正常辭職的,試用期提前三天提出,轉正後提前一個月,建議遞交書面辭職報告,並請負責人簽收,也可以用**信或ems的方式郵遞,也取得辭職書已經遞交的證據。

15樓:職場達人於夏夏導師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合同工是需要提前30天提交辭呈的。臨時工提前3天即可。

1、正式員工辭職的,一般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更多3條

16樓:韓飛律師

一般如果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勞動者是否需要合適的理由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該條規定實際上確認了勞動者合法的自主辭職權。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或者個人發展需要,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構成違約,則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比如關於服務期的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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