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師我是去年懷孕,正當懷孕期間公司想要辭退我同時勞動合同也

時間 2022-02-22 17:25:02

1樓:王元頁

勞動合同應該延續到哺乳期結束

和單位無法協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延續合同到哺乳期結束,同時把你自己交的社保費單位部分退給你,另外補發工資(除了領取生育津貼期間的)

如果不延續合同,就按每工作滿一年補償兩個月工資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公司的做法很明顯不合法的!你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如覺得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望好評。

3樓:幻影

女職工懷孕和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並需足額交納勞動保險。

看樣子是談不攏了,申請勞動仲裁吧。

懷孕期間公司準備辭退我如何賠償。

4樓:華律網

如果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以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前述情況外,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辭退懷孕女職工,則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此時,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女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女職工支付賠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當公司違法解除解除懷孕期間的員工勞動合同,員工有兩種維權方案,第一種,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且支付工資損失到合同再繼續履行時。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到期,則仲裁或法院會撤消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並會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到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該補償金應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08以前工作的年限不計算,從08年開始計算)。

第二種,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得」就是硬性規定,不可違反。

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懷孕女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動者不願意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用人單位則應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至於員工選擇那一種方式,取決於員工未履行完的勞動合同期的長短及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長短,若員工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較長,但工作年限較短,第一種方式能較好維護權益。若工作年限較長,因違法解除按工作年限的雙倍賠償,第二種方式能較好維護權益。望採納

6樓:唯愛魚線

第一,懷孕時候合同到期的話自動順延到哺乳期結束;第二,經濟補償金年限是計算到合同到期時

懷孕期間公司要辭退員工應如何補償

7樓:華律網

首先,公司並不能僅以員工懷孕為由,便要求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其次,此時該類辭退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單位主張經濟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按照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當於二個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賠償金。

8樓:愛喝粥

女職工在孕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9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公司不能因為員工懷孕就要求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資、辭退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辭退懷孕女職工,構成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按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計算,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每年支付相當於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律師你好,我與公司簽定了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未滿,現公司以口頭形式把我辭退了,想請問一下能不能得到

10樓:廣寧謝

就我所知,好像不是你本人自己辭職的,公司要陪你工資的吧,好像是三個月,所以你不要寫辭職報告,還有就是最好讓公司出個書面的辭退書給你,最好籤字蓋章,這樣也有個憑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此種情況下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要求公司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

12樓:匿名使用者

就你說的情況,建議要求公司出具書面的辭退通知書,然後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13樓:程歡歡律師

你是能得到經濟補償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有材料證明單位開除了你,這樣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違法解除的賠償

15樓:戰シ尛柒

那要看你有沒有社保了。有的話就可以去勞動局告他

懷孕期間被公司辭退有賠償嗎

16樓:華律網

如果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以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前述情況外,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辭退懷孕女職工,則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此時,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女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女職工支付賠償金。

17樓:王元頁

看辭退理由

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僱,沒補償金

單位倒閉解僱,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按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解僱,每工作滿一年賠償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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