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專案經理對工地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安監局根據事故作出行政處罰,專案部也會受罰
2樓:芊雲說電影
一、建築施工專案經理(以下簡稱專案經理)必須按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和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合同約定的專案經理必須在崗履職,不得違反規定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工程專案擔任專案經理。
二、專案經理必須對工程專案施工質量安全負全責,負責建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負責配備專職質量、安全等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負責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質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專案經理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技術標準組織施工,不得偷工減料;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負責組織制定質量安全技術措施,負責組織編制、論證和實施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負責組織質量安全技術交底。
四、專案經理必須組織對進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裝置、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須組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取樣檢測,送檢試樣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五、專案經理必須組織做好隱蔽工程的驗收工作,參加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分部工程的驗收,參加單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驗收;必須在驗收檔案上簽字,不得簽署虛假檔案。
六、專案經理必須在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模板支架搭設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期間現場帶班;必須組織起重機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須組織起重機械使用過程日常檢查,不得使用安全保護裝置失效的起重機械。
七、專案經理必須將安全生產費用足額用於安全防護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業人員未配備安全防護用具,不得上崗;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質量安全的工藝、裝置、材料。
八、專案經理必須定期組織質量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必須落實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提出的質量安全隱患整改要求,在隱患整改報告上簽字。
九、專案經理必須組織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崗前質量安全教育,組織稽核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未經質量安全教育和無證人員不得上崗。
十、專案經理必須按規定報告質量安全事故,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保護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專案經理履職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專案經理履職不到位的,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按照規定程式更換符合條件的專案經理。
如果工地上死了人專案經理要負什麼責
3樓:寒櫻暖暖
工地上死了人,當然是事故,但也分兩種:
一個是安全責任事故,也就是因為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設施不到位等等造成的,這樣的事故,專案經理是第一責任人,要負很大的責任的。
另一個就是一般的安全事故,也就是應該教育的有,應該有的設施有,還是出事故了,這樣,專案經理的責任就很小了。(比如有人故意的尋死,就不關經理的責任了。)
至少責任什麼責任,要看死的人數,死的原因了。
4樓:建設單位安全生產
安全事故責任,專案經理屬於第一責任人。處罰需要看事故**人數定,一般是經濟責任以及將事故記錄檔案等等。
怎麼認定專案經理不在施工現場,處罰依據是什麼?
5樓:健身**很簡單
認定專案經理是否在施工現場,主要得靠人員監督或者實地去檢查。
依據住建部發布的《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要求專案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施工時間的80%,施工企業負責人須定期帶班檢查施工現場。
未執行帶班制度的企業和人員,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處理;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給予企業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並依法從重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只有找人證咯,找出能證明他在**的人...各個公司應該都有自己的處理辦法,一般是罰款...
7樓:道非道不知道
可以依據「施工合同」中相關的條款。
某建築工地施工出了安全事故,有死傷,請問,專案經理,技術負責人,總工,安全員之類的都應該負怎樣的責
8樓:柔情西瓜啊
專案經理與技術總工負直接領導責任。安全員只負監督責任。且我國法律規定,3人以下(不包含3人)的為一般事故,所以安全員最多是違法,不會受到刑事懲罰。
如果安全資料不齊、防護不到位這些都是一些次要條件,包括證件不在身邊,關鍵是人在不在崗,是否完成了自己的任務,如果這些為否,即便是非安全責任事故,安全員也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安全員需要做好定期與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控制安全事故的發生。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還有組織檢查和研究解決施工中的不安全隱患。 另外施工現場的勞保用品防護設施、器具、機械裝置的檢驗檢測及驗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
第八十一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八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除了應當查明事故單位的責任並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准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9樓:工保網
山東:死亡1人及以上的,追究刑責
2023年12月9日,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四部門聯合出臺了《關於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突出了企業責任落實重點,建立了事故責任追究四項制度,督促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
《意見》明確事故刑事責任立案標準,即對發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傷、1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企業啟動刑事調查。
建立事故責任追究四項制度
1. 在省級層面上首次明確安全生產領域事故發生前追究刑事責任制度。明確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犯罪的刑罰適用有關問題,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各種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2. 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停產整頓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意見》提出對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進一步發生、無法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責令企業區域性或全部暫時停產停業或停產停業整頓。
3. 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刑事調查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意見》明確事故刑事責任立案標準,規定有關部門對發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傷、1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企業啟動刑事調查。
為了強化安全生產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責過程監管,提出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審申請,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按照「誰簽字、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採取審慎態度依法審查。
4. 建立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聯合懲戒制度。按照有關規定,《意見》提出對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企業開展聯合執法,實施聯合懲戒,讓企業付出的違法成本遠高於前期減少的安全投入。
因發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主要負責人,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重大以上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連續發生死亡事故的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不能享受年終考核獎勵,主要負責人不能參加當年評先樹優活動。
江蘇:凡發生事故的,暫停投標
2023年5月7日,江蘇省住建廳釋出《關於切實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自5月起,對事故責任企業
(一)今後凡本省施工企業發生1起一般事故的,立即對發生事故的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事故所在地設區市範圍內停止投標資格不少於3個月。
(二)今後凡發生1起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本省範圍內停止投標資格。
(三)外省企業在我省發生事故的,按照相關規定從事故通報之日起停止在我省投標資格。
(四)本省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在2023年內連續發生2起一般事故的,從第二起事故通報之日起停止在本省範圍內投標資格不少於3個月。
(五)2023年內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責任的本省施工單位實施頂格處罰,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專案經理和安全員在該專案竣工驗收備案後,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1年;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在該專案竣工驗收備案後,一律吊銷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並對發生事故的專案經理和總監進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同時明確:
施工企業要全面配備安全總監,與專案部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
對違法建設行為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施工企業除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外,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停止在本省範圍投標資格1年,發生較大事故的停止在本省範圍投標資格2年。
突出整治建設單位違法發包、肢解發包,指令施工企業搶工期、趕進度,未確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保障到位等問題。
5月12日,江蘇南通下發《關於下達2023年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通知。
指標要求:大幅壓降生產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比上年分別下降20%以上。控制指標完成情況與市優(紫琅杯)、省優(揚子杯)、省市標準化星級工地申報數量掛鉤。
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取消該地區年度市、省優申報資格,暫停該地區半年市級標準化星級工地申報資格、取消該地區年度內省級標準化星級工地申報資格。
年均監督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上,且年度發生事故累計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
年均監督面積在1000萬平方米以下,且年度發生事故累計造成2人及以上死亡的。
住建部:死亡3人以上,停止執業、實施禁入!
2023年12月,住建部、應急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建築施工安全事故責任企業人員處罰的意見》。意見明確,對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特別是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將對責任人員:
暫停或撤銷其與安全生產相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並依法實施職業禁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有關注冊執業人員,責令停止執業直至吊銷相關注冊證書,不準從事相關建築活動。
(編者注:此前對較大安全事故的註冊人員處罰為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不予註冊。此次將處罰標準大大提高!)
對企業責任人員,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事故調查結論進行處罰。
納入「黑名單」進行懲戒。
此外,意見還要求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築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專案負責人分別代表企業和專案向社會公開承諾,違規造成事故將被處罰。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等級認定標準如下: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註冊執業人員違法違規造成事故的,根據情節及後果予以處罰,最嚴重的將吊銷證書,終身不予註冊!具體如下:
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具體事故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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