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需經過債務人同意麼?是通知還是具體同意

時間 2021-08-11 17:13:24

1樓:金牛咲

債權轉讓不需要債務人同意,但是要告知債務人。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

債權人部分債權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擴充套件資料

債權轉讓的條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

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後,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

(1)、第一種是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係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

(2)、第二種為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比如保證債權為擔保主債權而存在,若與主債權分離,其擔保性質自然喪失,所以不得單獨轉讓。

(3)、第三種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之後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

(4)、第四種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式和手續。

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其債權轉讓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也就是說,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願原則,但對於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隨意轉讓,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轉讓無效。

2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轉讓不需經過債務人同意,通知即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該規定是為了避免債務人重複履行、錯誤履行債務或加重履行債務的負擔。債權人以登報的形式通知債務人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只要債權人實施了有效的通知行為,債權轉讓就應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擴充套件資料(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4、幾個注意事項:

(一)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採用書面形式通知並由債務人簽字認可是最佳形式。因此,在債權轉讓時,債權人最好採取書面通知形式,以減少訴訟糾紛。

(二)若以書面形式之外的形式通知的,應保證債務人能夠及時、準確地獲知債權轉讓的事實。因此,若採用登報的方式,應選擇公開廣泛發行的報紙,以便在發生爭議時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已履行了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從而使得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三)即使債權人在債權轉讓時沒有通知債務人,但債權的受讓人直接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寄送起訴狀的方式可以作為合法的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

3樓:沒事扯扯蛋

轉讓債權不需要債務人同意,但是必須要告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因此只要通知到債務人,無論其是否同意,都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這樣規定主要為了保障債權人行使權利,因為債權轉讓與否,債務人同樣必須履行原合同義務。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自己的債權,須用有法律效力的書面通知書通知債務人。任何情況下都不需要徵得債務人同意。

根據物權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債權人轉讓自己的債權,即債權人處分自己的債權,屬於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是不一樣的。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自民法通則頒佈之日起,這一條就廣受詬病,被認為是立法者不恰當地干涉意思自治。因此在《合同法》制訂的時候,就給改了過來: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因此,目前債權人轉讓債權,是以通知為原則,同意為例外,和民法通則規定的同意為原則,通知為例外正好反過來。

同時還要特別提醒注意,合同法的措詞是很明確的,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債權人和債權受讓人之間,該債權轉讓行為仍然是有效的。

5樓:似幼菱

當然要經過債務人同意。入如果債務人不同意是無法轉讓,這個要當面商討,形成書面的嗎借款合同。免得事後發生糾紛

6樓:暗十字

就是債務轉讓,不需要當事人同意,只要走一下形式,比如**裡簡單說一下,或者郵寄到戶口所在地當事人收到沒收到都不用管,就預設算是讓當事人知道了,當事人有啥意見也不用管。親身經歷過,雖然不知道這條法律有個鳥用。

7樓:

債權轉讓需經過債務人同意的,要債務人具體同意。

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需要徵得債務人同意嗎

8樓:李建成律師

債權人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不需要徵得債務人同意,通知債務人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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