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債務重組進行確認有哪些依據,什麼是債務重組,債務重組有哪些方式,有什麼法律意義

時間 2021-08-11 18:06:57

1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方法》(2023年國家稅務總局第6號令)規定: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衝減應納稅所得。這一規定,對債務重組產生的債務重組所得(或損失)的確認與新準則的規定一致。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新《債務重組會計準則》強調了債務人處於財務困難的前提條件,並突出了債權人作出讓步的實質條件。也就是說,債務人不處於財務困難條件的,處於清算或改組時的債務重組,以及雖修改了債務條件,但實質上債權人並未作出讓步的債務重組事項都不屬於債務重組。因此,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不會出現債務重組損失或債務重組所得為零的情況。

可以理解為: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計稅依據,是非現金資產按公允價值的轉讓所得和債務重組所得之和。債權人接受非現金資產進行債務重組產生損失,因債權人接受的資產用途不同,計入成本時間和方法不同,納稅調整也不一樣。

以債務轉資本方式進行重組的計稅依據

債務人以債務轉換為資本清償某項債務時,按新準則規定:債務人應當將債權放棄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或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債務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兩者之間是統一的,即計稅依據等於債務重組所得。

在這一方式的債務重組中,新準則規定: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處理辦法規定,債權人(企業)應當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

按照規定處理,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投資計稅成本差額即為債務重組損失,而投資計稅成本在今後處置該項長期股權投資時,作為結轉依據,確認股權處置所得。

修改條件債務重組的計稅依據

新準則規定,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若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符合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

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餘額與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新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若涉及或有應收金額,債權人不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減計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將債權的計稅成本減計至將來的應收金額,減計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

以這種方式進行債務重組時,對債務重組所得(或損失)金額的確認,新準則與處理辦法相同,債務重組所得(或損失)等於新准予確認的當期損益。

混合債務重組的計稅依據

新準則規定,混合債務重組其賬務處理的原則是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修改條件的順序分別確定各自的入賬金額。因此,在進行納稅調整時,只需按相應的順序按上述調整方法逐項進行調整。

關聯方之間的債務重組的計稅依據的確定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轉移利潤的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有合理的經營需要,並符合以下條件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分別按處理辦法第一條至第五條的規定處理:1.經法院裁決同意的事項。

2.有全體債權人同意的協議。3.

經批准的國有企業債轉股。

若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關聯方之間的含有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原則上債權人不得確認重組損失,應當視為捐贈,債務人應當確認捐贈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相關規定,債權人對其讓步金額,依據國稅發〔2003〕45號文規定,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債務人是債權人的股東,債權人所作的讓步應當推定為企業對股東的分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規定處理。即被投資企業分配給投資方企業的全部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包括被投資企業為投資方企業支付的與本身經營無關的任何費用),應全部視為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企業的分配支付額。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併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因債務重組而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屬於財產損失,應按照2023年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後,才能稅前扣除。

2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債務重組,從債務人方面看,新債務重組準則,將原先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入資本公積金的處理,改為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確認的債務重組收益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債務人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二是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出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三是當債務轉為資本,債務賬面價值與出讓股份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四是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重組債務入賬價值前後的差額。

有人擔心,重組收益進入利潤表,又會給利潤帶來虛假繁榮的機會。對此新準則設定了以下幾點限制:第一,明確只有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才能將債務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

因此,那些僅僅是連續虧損、並未發生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不得濫用此項準則。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不恰當確認重組利得行為的發生。第二,債務重組準則要求企業披露重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和依據,使得報表使用者很容易識別出債務重組包裝獲得的利潤,繼而作出理性的選擇。

第三,對於st和pt公司而言,不可能依靠債務重組利得而摘星、摘帽。因為滬深交易所規定摘星、摘帽的條件是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為正值。而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屬於非經常性損益在考察時被扣除。

3樓:道峰山營

確認的債務重組收益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債務人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

二是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出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

三是當債務轉為資本,債務賬面價值與出讓股份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四是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重組債務入賬價值前後的差額。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什麼是債務重組,債務重組有哪些方式,有什麼法律意義

4樓:掘金知產

一、什麼是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於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二、債務重組有哪些方式?

1、債務重組方式一:資產清償債務。

資產清償債務包括現金清償債務和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需要根據各個不同型別的資產確認處置損益,這點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的損益確認是大體一致的:比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確認營業外收支,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確認投資收益,投資性房地產和原材料等確認其他業務收入,企業庫存商品確認主營業務收入等。

2、債務重組方式二:債務轉為資本。

這種情況實質上是我們一般理解中的債務重組的方式,也是用的比較多的方式,即債權人將債權變為股權,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

3、債務重組方式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一般情況是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和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情況。

4、債務重組方式四:附有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

對於債權人的而言,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修改後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或有應收金額屬於或有資產,或有資產不予確認。只有在或有應收金額實際發生時,才計入當期損益。

對於債務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的債務重組修改後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

需要說明的是,在附或有支出的偵務重組方式下債務人應當在每期末,按照或有事項確認和計位要求,確定其最佳估計數,期末所確定的最佳估計數與原預計數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三、債務重組有什麼法律意義?

1、債務重組的法律干預程度較低。

與同樣具有消滅債權債務關係功能的破產程式相比,困難債務重組體現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談判與協議的過程,法律干預程度較低,與破產程式的「法定準則」及「司法主導」兩大特徵形成鮮明的對比。但是,債務重組既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協商活動,也應當貫徹、體現法律對締約過程所要求的平等、自願、互利諸原則,以均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於債務重組本身意味著債權人作出了讓步,遭受一定的利益損失,這就更需要人們關注如何在這一協議過程中實現利益均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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