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合併」與「應稅合併」的區別是什麼

時間 2021-08-30 09:39:57

1樓:戲娛樂

(1)應稅合併

被合併企業:按照公允價值轉讓和處置資產,並繳納所得稅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的資產,計稅基礎為公允價值同一控制會計處理:

按賬面價值核算,產生遞延所得稅非同一控制會計處理:按公允價值核算,不產生遞延所得稅(2)免稅合併

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的資產,計稅基礎為原賬面價值被合併企業:不繳納所得稅

同一控制會計處理:按賬面價值核算,不產生遞延所得稅非同一控制會計處理:按公允價值核算,產生遞延所得稅免稅合併,是指被並方的資產負債在併入合併方時,依照稅法的有關規,照原資產負債的賬面成本「轉讓」,不產生轉讓所得,不計算交納所得稅。

因此,該些資產負債進入合併方時,應當按照原賬面成作為計稅基礎。

應稅合併是指通常情況下,被合併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計稅基礎。

2樓:匿名使用者

應稅合併是指通常情況下,被合併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計稅基礎;

免稅合併是指合併企業支付給被合併企業或其股東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15%的,經稅務機關稽核確認,當事各方可選擇免稅處理,即被合併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併企業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原被合併企業的股權交換合併企業的股權,不視為**舊股,購買新股處理;免稅合併下,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全部資產的須以被合併企業原賬面淨值為基礎確定。

非同一控制免稅合併下,資產和負債在投資方合併財務報表中按公允價值計量,但其計稅基礎並未發生改變,因此需要在合併報表中確認遞延所得稅。但商譽計稅基礎為0,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不能確認遞延所得稅。

在應稅合併下,被投資單位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等於其公允價值,不存在暫時性差異,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商譽計稅基礎也等於其賬面價值,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求詳細解釋應稅合併與免稅合併的區別

3樓:虎侃社會

1、所得稅的繳納情況不同

免稅合併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原資產負債的賬面成本「轉讓」,不產生轉讓所得,不計算交納所得稅。應稅合併並方的資產負債在併入合併方時,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比照資產負債的轉讓,依法計算交納所得稅。

2、入賬價值不同

應稅合併合併方併入的資產負債(包括商譽)的計稅基礎應當按照上述「轉讓收入」的**——一般也就是「公允價值」確定。 免稅合併資產負債進入合併方時,應當按照原賬面成本作為計稅成本。

3、暫時性差異的存在情況不同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時,購買方認可的被購買方資產和負債均是其賬面價值,免稅合併下,計稅基礎為其原來的賬面價值,所以不存在暫時性差異。而應稅合併下,計稅基礎為其公允價值,所以存在暫時性差異。

4、商譽的稅法上的處理不同

免稅合併形成的商譽,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相等,存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因為商譽繼續增加,那就繼續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商譽又增加這樣就無止境了。所以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稅合併,被合併方確認了轉讓所得或損失,計算繳納了所得稅。

那麼商譽的計稅基礎就等於賬面價值,在商譽的核算上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4樓:嘉佑營新潔

(1)應稅合併被合併企業:按照公允價值轉讓和處置資產,並繳納所得稅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的資產,計稅基礎為公允價值同一控制會計處理:

按賬面價值核算,產生遞延所得稅非同一控制會計處理:按公允價值核算,不產生遞延所得稅(2)免稅合併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的資產,計稅基礎為原賬面價值被合併企業:

不繳納所得稅同一控制會計處理:按賬面價值核算,不產生遞延所得稅非同一控制會計處理:按公允價值核算,產生遞延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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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應稅合併是指通常情況下,被合併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計稅基礎;

免稅合併是指合併企業支付給被合併企業或其股東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15%的,經稅務機關稽核確認,當事各方可選擇免稅處理,即被合併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併企業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原被合併企業的股權交換合併企業的股權,不視為**舊股,購買新股處理;免稅合併下,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全部資產的須以被合併企業原賬面淨值為基礎確定。

非同一控制免稅合併下,資產和負債在投資方合併財務報表中按公允價值計量,但其計稅基礎並未發生改變,因此需要在合併報表中確認遞延所得稅。但商譽計稅基礎為0,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額不能確認遞延所得稅。

在應稅合併下,被投資單位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等於其公允價值,不存在暫時性差異,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商譽計稅基礎也等於其賬面價值,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應稅合併與免稅合併的具體劃分標準和條件是什麼?

6樓:小紅帽012y祄

所謂的免稅合併,是指被並方的資產負債在併入合併方時,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照原資產負債的賬面成本「轉讓」,不產生轉讓所得,不計算交納所得稅。因此,該些資產負債進入合併方時,應當按照原賬面成作為計稅基礎。

應稅合併是指通常情況下,被合併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的有關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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