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43條條款是什麼,公司法第43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意思是說

時間 2022-02-03 12:50:05

1樓:51cto鄧鵬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43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意思是說

4樓:人生啊就像旅行

不可以,董事長不一定是股東。法律規定的意思是股東會表決分兩種形式,一是按出資比例,這是常見的。二是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形式,一般就是按股東人數比例。

你說的違背法律原則,工商局不一定給你備案。

5樓:晨賀

可以,因為公司法第43條明確規定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法律賦予了公司自治的自由。

另外從學理上來分析,公司法第43條是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在學理上屬於人和性的公司,意識是,這個公司是依靠人來聯合的,既然是由人來聯合的,幾**東自己願意這樣,他們覺得董事長最有眼觀,真理往往掌握在董事長手上,這是幾**東的意願,法律為什麼要去幹涉呢?

新修訂的公司法,有很多條款都規定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是典型的選擇實用條款,立法的意義在於給公司自治一個更大的自由空間。

《公司法》中的哪些條款屬於「刺破公司的面紗」的規定

6樓:直到遇見你天蠍

刺破公司

來面紗制度

刺破公司面紗自又稱公司人格否認、公bai司面紗,即du在承認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

zhi前提下dao,在特定法律關係中對公司人格及股東有限責任加以否定,以規制股東濫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責任,保護公司債權人及社會公共利益。公司人格否認並不是對公司獨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剝奪,其效力範圍僅侷限於特定法律關係和特定事件中,通常公司的獨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認,並不影響到承認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法人實體。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公司已合法取得法人資格。只有這種依法設立的公司法人才能成為法人人格否認

7樓:匿名使用者

「刺破公司bai面紗」,或稱du

「公司法人人格zhi

否認」,是指在某一具dao

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情內形下,容為了防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暫時的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打破股東的有限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首次承認了這一制度,即第二十條第三款所述之「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和第六十四條所述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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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阿炎的情感小屋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擴充套件資料《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的職權: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解散原因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9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0樓:輝佳學

請問當公司三分之一的股東起訴公司解散,三分之二股東個有權不同意公司解散?

1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釋義】 本條是對公司僵局出現時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規定。

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是指因股東間或者公司管理人員之間的利益衝突和矛盾導致公司的有效執行失靈,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因對方的拒絕參加會議而無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議都不被對方接受和認可,即使能夠舉行會議也無法通過任何議案,公司的一切事務處於一種癱瘓狀態。此可以分為三大類:基於資本多數決導致公司的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即股東會、股東大會因在表決中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約定的資本多數而不能做出決議;基於人數多數決導致公司的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即董事會在表決中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約定的表決人數而不能做出決議;基於全體一致決導致公司的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即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因在表決中無法達到全部表決股份或者全體成員一致通過而不能做出決議。

公司的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是公司內部的事情,應當先由公司內部解決。如果通過自力救濟、行政管理、仲裁等手段能夠解決公司經營管理出現的嚴重困難問題,公司無須解散。公司的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會使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

如果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不嚴重,解散公司是一種不利益的行為,只有在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會受到嚴重損害,並且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才應當解散公司,保護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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