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名義股東,什麼是實際出資人,有什麼區別與聯絡,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

時間 2022-02-10 07:15:03

1樓:貴陽楊澤律師

1. 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實際出資人的投資權益應當依雙方合同確定並依法保護。

(2)權屬爭議。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實際出資人成為公司的股東成員。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名義出資人處分股權。

①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解釋】受讓方構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權可以最終歸為其所有。

②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樓:匿名使用者

名義股東就是股東冊上是你的名字,但你沒有出資過,是不享有真實的股東權利,只是實際出資人用了你的名字而已,一旦出現風險,名義股東還是有可能因為其名義上的持股關係而與真實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

實際出資人股東冊上沒他的名字,他是以你的名義出資的,你和實際出資人會有一個合同的,出事的話你可以憑著合同去找他,最終的責任是實際出資人承擔的

公司法中關於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的詳細解釋。

3樓:匿名使用者

名義股東,又稱掛名股東,有時還叫人頭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註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名義股東。

實踐中,某些公司投資人由於種種原因,不願意以自己的真實身份參與公司,但為了通過投資享受公司經營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義冠名於公司,使另一人成為公司形式意義上的股東,投資人自己則在幕後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該投資人即是實際股東,另一人則為名義股東。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出資人的姓名和名稱並不是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必須的明示條件,故記載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姓名或名稱並無創設股東資格的效果;公司設立登記具有創設公司法人資格的功能,但就股東資格而言,工商登記並非設權程式,只具有對善意第三人的證權功能,因而是宣示性登記。

因此,審判實踐中,在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並存的情況下,對股東資格的認定既要堅持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又要考慮具體的事實情形,綜合分析,形式與實質兼顧。

也就是說,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並存時,在有第三人存在的情況下,為了維護交易安全的需要,應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採用形式主義規則,以體現股東姓名或名稱的宣示性登記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但是,民事法律行為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

意思表示由外部行為表示和內部行為意思構成,當外部表示與內部意思不一致時,則要以「真意主義」來考量,因此,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為了追求真實,實現權利義務平衡,應當採用實質主義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樓:匿名使用者

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是隱名股東和實名股東。

名義股東,是在公司工商登記的章程等檔案中登記作為股東身份的人。

而實際股東,是在公司工商登記的章程等檔案中未作為股東,但由名義股東登記持有其股權,實際在公司中享受股權權利的人,在公司法和司法解釋中是隱名股東。

5樓:

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其實就是隱名股東和實名股東。

名義股東,是在公司工商登記的章程等檔案中登記作為股東身份的人。

而實際股東,是在公司工商登記的章程等檔案中未作為股東,但由名義股東登記持有其股權,實際在公司中享受股權權利的人,在公司法和司法解釋中是隱名股東。

公司的掛名股東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6樓:快創通

註冊公司股東責任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後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5、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於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並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

6、在公司核准登記後,不得擅自抽回出資。

7、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

8、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7樓:之夏侯旋

股東負有出資義務,如果出資未到位的,須履行出資義務。

8樓:桂興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名義股東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實際出資人追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股東承擔的責任有:

1.按期繳納所認繳的資本;

股東出資在註冊公司的時候,會選擇認繳出資額,先實繳一部分,剩餘部分則按期繳納,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年限內,繳全註冊資本。

2.遵守公司章程;

企業應按照企業基本情況編制《公司章程》,股東和法人都必須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條例。

3.公司註冊後、不能擅自抽回出資額;

4.追加出資額的義務及出資額的填補義務;

5.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

6.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誠實信任。

不得對公司及其他股東弄虛作假、要實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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