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管理,信用證是怎麼操作的?

時間 2022-03-21 15:05:04

1樓:匿名使用者

阿里巴巴的物流論壇裡有,全文如下:

無**背景信用證案的思考

一、案情簡介

2023年至2023年,廣東一沿海城市某銀行a分行(以下稱a分行)為該市兩家企業d集團股份****(以下稱d公司)和y股份****(以下稱y以司)開出了無**背景信用證共150筆。其中:為d公司開出元**背景信用證47筆;為y公司開出無**背景信用證103筆。

據統計,開證金額共3.3億美元,到2023年止,a分行為上述兩家企業共墊款19筆,墊付款項超過4,500萬美元。

d公司和y公司原來是a分行的授信企業,a分行對這兩家企業的授信額度每年分別在2,500萬美元和1,500萬美元以上。2023年以前a分行為這兩家企業開立的信用證均可正常對外支付。但從2023年以後,由於這兩家企業的經營狀況開始下滑,效益欠佳,經常出現鉅額虧損情況,因而無法支付信用證項下的到期款項。

為了應付信用證項下的到期款項,這兩家企業與境外受益人相互串通,採用以新證套取資金沖銷舊證款項的做法,具體操作是:銀行開出信用證後,若企業無法償還該筆到期信用證款項,則向銀行申請一張新的遠期信用證到境外進行融資,即由境外受益人向境外銀行辦理貼現,並將貼現所得款項償還前一筆信用證項下的到期款項,議付行收到受益人償還的貼現款後,即通知開證行解除前一筆信用證下的付款責任,如此迴圈操作,滾動式開證。事實上,境外受益人並沒有真正向開證申請人提供任何貨物。

由於要支付融資利息,在滾動開證過程中,未付金額越滾越大。

直到2023年,該銀行總行下達對無**背景信用證業務進行徹底清查的通知後,a分行才停止了對上述兩家公司開立新的無**背景信用證,並對已承兌付款的開證未兌餘額進行墊付,共墊款19筆,金額達4,500萬美元。違規開證情況暴露後,a分行組織了外調小組,對有關企業進行調查並落實資產保全手續,但由於融資金額大,資金的去向難以追蹤核實。據瞭解,企業利用信用證融資後,所得資金主要用於購買房地產、生產裝置、**票、**、用於投資建廠等用途。

由於短期資金長期佔用,企業對信用證的償付能力得不到保證,給銀行帶來鉅額的墊款風險。

二、案件特點及分析

1、不存在真實的**背景滾動式開證。即新開立的遠期信用證均以沖銷舊證為目的,以新證套來的資金償還舊證,借新還舊,結束舊證業務。所以只要能開出新證,得到融通資金就能償還到期信用證,如此循還反覆,故隱蔽性強,不易暴露。

在滾動開證的中間環節中,企業無需對外付款,因而不需要辦理進口付匯核銷,而開證行也無需為企業墊付資金,不佔用信貸規模,暫時掩蓋了巨大的支付風險,但最終仍需由境內企業對外付款或由銀行墊款。從外債管理及資金的用途看,其實質上是利用遠期信用證方式來變相舉借外債,是一種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

2、鑽外匯管理上的空子,逃避監管。據瞭解,a分行開出的信用證金額多在300萬美元以下,期限多在90天以內,無需憑外匯局進口付匯備案表開證,因而逃避了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

3、利用了a銀行在對外開證管理上的漏洞。申請開證的兩家企業均為該行的授信企業,開出的信用證全部為信貸部全額授信擔保,無需繳納保證金,使銀行承擔了很大的資金風險。

另外,開證所憑的進口合同、承兌所憑的發票、裝箱單、提單或貨物收據等均為偽造,但由於境外受益人和議付行相對比較集中,且是老關係,相互之間有一定的利益關連,所以往往一時難以覺察或聽之任之,以致風險越積越大。

以上違規案件的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外匯業務從業人員法制觀念、風險意識淡薄。據瞭解,a分行國際業務部違規開證幾年,金額巨大,一直未被發現,同時違規開證,還涉及到國際結算、外匯信貸、會計等部門,這些部門的經辦人員對領導盲目服從,這從中反映出a分行的外匯從業人員缺乏應有的守法經營意識,風險意識不強。

2、有關信用證監管的法規不完善。信用證項下對外付款由於需要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對信用證項下**進口的真實性可以較有效地監督控制,但對信用證到期後不通過銀行對外付款,不需辦理核銷的信用證則難以進行有效監管。

3、a分行管理制度欠完善,缺乏相互制約、監管的機制,對遠期信用證沒有有效地進行監管。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

(l)國際業務部經理權力過於集中,缺管相互監督機制。a分行的外匯信貸科、國際結算科都屬國際業務部。企業授信額度的取得以及信用證的開出,在300萬美元的額度內,只要由國際業務部總經理批准即可。

此外,外匯業務主管人員的崗位較固定,據瞭解,a分行的國際結算業務部的總經理在國際部工作了近十年,使其違規行為難以被及早發現。

(2)對單一客戶沒有核定外匯授信額度的最高限額。據反映,這幾年來,外匯信貸部門的任務主要是催收逾期貸款,很少發放新的外匯貸款,對單個企業核定外匯信貸規模,對企業的授信開證額也沒有實行規模控制。因為沒有量化的指標進行總量的控制,所以導致a分行信用證項下未付款項巨大,遠遠超過了銀行的承受力。

三、案件的影晌及教訓

首先,由於企業經營不善,償債能力不足,無法對外支付,而且由於開證的擔保手續不完善,給銀行造成巨大的墊款風險。本案中,該分行為此墊付了4,500萬美元的款項,直接引發了自身的外債風險,造成經營上的困難。

其次,利用開立無**背景信用證融資,套來的資金用在房地產、投資辦廠、**票、**等投資熱點,風險極高。這些做法實際上是利用遠期信用證變相對外舉債的行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商業銀行對外開立1年期以上的遠期信用證屬資本專案;1年以下,3個月以上的遠期信用證餘額納入外債統計之內,但不佔用外匯短期貸款指標。」 本案中,a分行繞過人行的規定,為企業開立90天以內的遠期信用證,進行短期資金融資,利用銀行信用使企業的境外融資得以展期,如此反覆迴圈,短期融資,長期佔用,達到短債長用的目的。這種行為違背了我國利用外資政策,也不利於我國的外匯管理。

此外,開立無**背景信用證,也為不法份子逃套匯、騙匯套利等違法行為提供了便利,嚴重地擾亂了我國經濟的良性迴圈。上述案件的發生,教訓是深刻的。這幾年來,國內其它銀行也時有發生類似的違規案件,這充分說明我們的銀行系統在內控機制建設上仍存在著薄弱點,加強對遠期信用證的風險管理十分迫切。

首先,銀行應切實有效地加強遠期信用證的風險管理,強化對遠期信用證的規範管理。筆者就此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l)控制遠期信用證的開證規模。應根據各級銀行的資產負債率、資金實力及信用等級,設立其開立遠期信用證的總規模及許可權,即單筆信用證的最高金額和開證最長期限。因為根據國際**慣例,正常的國際**結算通常在60天內完成,如果超過90天、180天,且金額較大,很多有借**名義進行融資的傾向。

所以,各級銀行應嚴格控制遠期信用證的開立,並建立相應的分級審批制度,避免元**背景的融資。

(2)嚴格內部管理,統一授信制度。各總行應建立和完善系統內部管理和制度,尤其是授信制度。規定各級分行的風險餘額,要求各分支機構如實及時上報遠期信用證業務的統計報表,以便加強內部監管。

同時各開證行必須嚴格審查開證申請人近期業務的經營狀況、資信情況、資產質量、負債狀況、償付能力等,並參照信貸管理審查程式及制度給每一客戶核實一個開證的最高授信額度。在建立授權制度的同時應考慮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因素,形成有效的監管機制。授權制度應與相關的管理制度配套,對主管人員的授權應結合其管理水乎和能力,在授權的同時,應明確其應承擔的責任。

(3)嚴格開證申請,加強保證金管理。對遠期信用證必須落實足額保證金或採取同等效力的擔保措施。保證金收取比率與進口商的資信、經營作風、資金實力及市場**有著密切的關係。

對風險較大的必須執行100%甚至更多的保證金。對保證金必須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對開證人、受益人為同一法人或子母公司關係的,且開證頻繁、境外受益人相對固定的,應持謹慎態度,嚴格稽核其真實性,開證時要求提高其保證金比例,落實有效的擔保、抵押手續,注意擔保人的合法性、經營狀況、資信情況、資產流動情況及擔保抵押的變現能力等。

對企業不能付款的,嚴禁以新證抵舊證的方式開出新證,把實際墊款轉為隱性墊款。

(4)加強對銀行從業人員和監管人員的培訓與管理。各銀行要會同外匯局、海關等部門加強對信用證從業人員和監管人員的培訓,通過案例分析、研討、講座等形式,使其學懂並嚴格執行國家的外匯、外貿、海關及銀行等政策,熟悉國際商會的有關規定,克服盲目競爭和執行政策的隨意性。此外,還應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加大內部稽查力度,對外匯業務主管人員實行輪崗制,以防止違規行為的發生。

其次,完善有關遠期信用證監管的法規。通過法規來規範信用證業務的行為。

(1)進一步加強信用證項下進口付匯核銷管理。對利用無**背景信用證在境外融資,並以非常渠道在境外還款,無需辦理核銷的,應實現電腦化管理,完善信用證項下進口付匯備案表的跟蹤管理機制。

(2)加強對信用證業務的非現場監管工作。目前由於外匯局對遠期信用證尚未有更為完善的管理,用於非現場監管的設定的遠期信用證業務報表也仍存在漏洞,從報表上難以發現銀行只開證不付款,滾動開證的做法。因此,應儘快完善信用證管理的各項制度,改進現行遠期信用證業務的監管報表,增加並細化報表的內容,使信用證業務的非現場監管工作也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及早發現潛在的風險。

希望採納

2樓:匿名使用者

1-定單確定後要限定期限開信用證,其中要嚴格稽核條文.

2-要管理好生產貨期,特別不是違背信用證中的貨期的條款3-出貨後,要按條款準備檔案交銀行

4-檔案交銀行後,跟進從銀行方面的付款情況.

詳細的內容也要和你公司的一些情況結合.

信用證是怎麼操作的?

3樓:無聊人也

操作流程:

(1)開證申請人根據合同填寫開證申請書並交納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證,請開證行開證。

(2)開證行根據申請書內容,向受益人開出信用證並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對印鑑無誤後,將信用證交受益人。

(4)受益人稽核信用證內容與合同規定相符後,按信用證規定裝運貨物、備妥單據並開出匯票,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送議付行議付。

(5)議付行按信用證條款稽核單據無誤後,把貨款墊付給受益人。

(6)議付行將匯票和貨運單據寄開證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償。

(7)開證行核對單據無誤後,付款給議付行。

(8)開證行通知開證人付款贖單。

擴充套件資料

信用證,是指銀行根據進口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出口人(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在信用證內,銀行授權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證所規定的條件下,以該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為付款人,開具不得超過規定金額的匯票,並按規定隨附裝運單據,按期在指定地點收取貨款。信用證支付的一般程式是:

(1)進出口雙方當事人應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採用信用證方式付款。(2)進口人向其所在地銀行提出開證申請,填具開證申請書,並交納一定的開證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證,請銀行(開證銀行)向出口人開出信用證。(3)開證銀行按申請書的內容開立以出口人為受益人的信用證,並通過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行或往來行(統稱通知行)把信用證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在發運貨物,取得信用證所要求的裝運單據後,按信用證規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銀行)議付貨款。(5)議付行議付貨款後即在信用證背面註明議付金額。

信用證的操作流程是什麼,信用證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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