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債務清償的規定是怎樣的,合夥債務清償要注意什麼

時間 2022-03-29 14:25:04

1樓:aa微湖來客

普通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

1.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清償順序】:先企業後個人。

2.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合夥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夥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夥人分別追索。

(2)合夥人不得以其出資的份額大小、合夥企業債務另有擔保人等理由拒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解釋】站在債權人的角度,愛找誰找誰,愛要多少要多少。

3.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合夥企業債務清償:

合夥企業

債務清償

先企業——後個人。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個人對外連帶

合夥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夥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夥人分別追索。

對內按份

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2樓:佛欣笑

資料、記帳,私人解決不了,只要法律嘍

合夥債務與個人債務衝突要怎麼清償

3樓:未來法律

您好:合夥債務與合夥人個人債務衝突時的清償方法

我國法律對合夥債務和合夥人個人債務兩種債務並存時,如何確定履行債務的先後順序沒有明確規定。對如何解決兩種債務清償衝突問題,各地司法實踐做法不一。

實踐中多數主張適用雙重優先權原則的,理由有二:

一是有關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合夥企業法》債務清償條款的規定,均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雙重優先權原則的價值取向;

二是雙重優先原則比傳統的並存債權原則較合理科學,對雙重優先權原則持反對立場的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已趨向摒棄並存債權原則,轉而規定了雙重優先原則,該原則體現了國際法律發展的方向。

合夥企業債務的償還方式

(1)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合夥企業首先應以企業財產承擔合夥企業債務,從「人合」性的特點來看,普通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從「資合」性的特點出發,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承擔責任。有利於合夥企業進行融資,避免投資者因擔心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而對合夥企業望而卻步。

(3)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承擔責任的特殊方式

《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同時規定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法律對於合夥債務與合夥人個人債務衝突時的清償順序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採取的做法一般都是雙重優先原則。對於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小編在上文中還為您整理了企業債務和個人承擔企業債務的情形。

合夥企業債務清償的規則是怎樣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普通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

1.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清償順序】:先企業後個人。

2.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合夥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夥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夥人分別追索。

(2)合夥人不得以其出資的份額大小、合夥企業債務另有擔保人等理由拒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解釋】站在債權人的角度,愛找誰找誰,愛要多少要多少。

3.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合夥企業債務清償:

合夥企業

債務清償

先企業——後個人。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個人對外連帶

合夥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夥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夥人分別追索。

對內按份

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合夥企業債務清償的原則是什麼,合夥債務如何承擔

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先由合夥企業全部財產對其清償。

然後由合夥人對其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合夥債務是什麼,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什麼清償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大律師網: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合夥人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並且在各合夥人間互負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

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7樓:找法網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三十八條

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合夥人發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五十一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8樓:秦冀知識小鋪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指當合夥企業的債務人對合夥企業享有到期的債權,合夥企業的資金不足以清償這些到期債務,則普通合夥人要以其個人財產補足那些不足的部分。

某一合夥人無力承擔這種責任時,其他合夥人有連帶承擔其償付債務的義務,直到債務全部清償。

這一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9樓:

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註釋1: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到期債務,以合夥企業的現有資產不能完全予以清償的情形。本法規定,合夥人將其財產投入企業後即形成合夥企業財產,直到合夥人退夥或散夥,這種財產不能分割。

註釋2: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合夥企業最基本的法律特徵,也是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根本區別。雖然通過本法規定的程式,使合夥企業獲得相對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它仍沒有像法人企業那樣形成完全人格化的主體。

合夥人共同經營管理合夥企業仍然是合夥的一般原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擁有較大的共同控制權。因此,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責任的方式上也不像公司股東那樣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註釋3:本條規定的無限連帶責任,實際是無限責任與連帶責任的結合。所謂無限責任即在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合夥人要以自己的其他財產償付自己承擔的債務份額,直到清償完畢為止;所謂連帶責任即指當債權人追究各合夥人的無限責任,某一合夥人無力承擔這種責任時,其他合夥人有連帶承擔其償付債務的義務。

因此,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其債權人即可向其任何一個普通合夥人主張權利,要求其償付債務。該合夥人負有代合夥企業償付債務的責任,這種責任既包括他自己應承擔的債務份額,也包括其他合夥人應承擔部分。這種連帶責任雖然增大了合夥人的風險,但同時也增加了合夥企業的對外信譽,使企業獲得了更強的償債能力。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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