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警察局錄口供是不是等於立案,警察局錄口供簽字之後 發現錯了可以再改嗎

時間 2021-06-11 18:45:37

1樓:麻木

立案是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而口供是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所作的口頭供述(包括對其他人的揭發檢舉)。在中國,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一種證據。

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部門在錄取口供後還要經過審查才能確定是否附合立案標準。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3樓:匿名使用者

撤銷案件 是指公安機關對立案偵查的案件,發現具有某種法定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了原來立案根據所採取的訴訟行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第15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准,然後寫出撤銷案件報告。

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

村委會沒有撤銷的權利。

警察局錄口供簽字之後 發現錯了可以再改嗎

4樓:哇哎西西

在公安局錄的口供,是不可以修改的,即使是依法推翻的口供也是要存檔供查詢的。

如果當事人在錄口供時有誤、有錯等,可以向**反映補作筆錄。

如已做筆錄對當事人權益有侵害時,可以依法推翻,就是不讓司法機關認可。對於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申請複議提出口供的不合法性。對於公訴案件,可以在法院審理時提出。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1,向公安機關提出。因為案件在偵查階段,會經歷多次提審,不會以最原始的筆錄作出移送逮捕或者起訴的依據。

也就是說,在偵查階段提出。公安機關會依據事實,來排除非法證據。

2,向檢察機關提出。在偵查階段沒有提出排除非法證據,或者公安機關沒有依法排除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檢察機關在核實案件的時候,沒有排除非法證據的,可以在案件移送法院後提出,或者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進行答辯。

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案件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講錯了的地方,可以在後續錄口供的時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你說的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樣的供述,這樣的行為是刑事訴訟法所不允許的,對正確定性犯罪和準確量刑也是不利的。

錄取口供是偵察與調查的一個過程和程式,按受詢問人(被調查人或當事人)須按事實的本質與實際的發生發展過程如實陳訴,反映客觀的事實的真實質,否則會涉嫌作違證的法律後果。

如果在詢問過程中有誘供、逼供行為或因其它外力因素的影響,所供的不是事實或存在嚴重瑕,會防礙或影響到案件辦案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效果,則可以申請重新錄口供。如果所錄口供是事實則不可翻,干擾與影響辦案也不是鬧兒戲的,會有法律後果。

6樓:四哥有法說

1、警察局錄口供簽字之後,事後發現錯誤也不可以去改動原筆錄。這就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

2、發現錯誤後,可給**彙報另行再作筆錄進行補充。

3、在刑事案件,對於涉案的關鍵證據,公安、檢察院、法院都會反覆核實的。

7樓:海警

發現筆錄錯了,可以要求重新做筆錄。

去公安局錄口供是不是口供裡面提到的人都必須去錄口供

8樓:甜美志偉

不是的。

1、處於證據鏈下一個環節的人必須錄口供。(為了推匯出案件事實和判斷嫌疑人)

2、對證據鏈起到印證作用的人不一定錄口供,看實際需要。(多方印證有利於案件的明朗化,但是也容易出現串供的情況)

3、與案件證據鏈無關人員不需要錄口供。

口供主要是作為一種有力的證件出現在案件的偵查過程中的,對案件的可能性的排除有非常大的作用。

9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的。

1、處於證據鏈下一個環節的人必須錄口供。

2、對證據鏈起到印證作用的人不一定錄口供,看實際需要。

3、與案件證據鏈無關人員不錄口供。

舉個例子:張三口供中交代,他聽說李四看見贓款都給了王五,王五是老王的兒子。

那麼王五必須錄口供(查明贓款下落),李四有可能錄(比如找不到王五),老王與本案無關,不需要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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