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外城
陪審團制度(baijury system)是指由特定人數的有選du舉zhi權的公民參與
決定嫌犯是dao否起訴、是否有罪的制度。內美國法律容規定,每個成年美國公民都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但是不滿18歲、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曉英語及聽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沒有資格充當陪審員。陪審團制度通常有6至12名陪審員。
陪審團在刑事案件中會就被告人有罪或無罪做出判斷,而在民事訴訟中則會就被告有無責任或損害賠償金額等做出判斷
有誰知道美國陪審團制度?
2樓:高樓居士
所謂陪審團制度,是指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是否起訴嫌犯、並對案件作出判決的制度。陪審團有大陪審團和小陪審團之分,大陪審團可以在任期內審理若干起案子,小陪審團則是一案一組。
小陪審團一般由6-12人組成。美國法律規定,每個成年美國公民都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但是不滿18歲、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曉英語及聽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沒有資格充當陪審員。
挑選陪審員,先由法庭用抽籤的辦法,抽出若干名有本州身份證的居民,作為候選人。之後他們每人都必須填寫一份有關本人情況的調查問卷。得到法庭通知後,再到法庭接受詢問和下輪挑選。
通俗地說陪審團就是抽籤隨機選出的符合資格的公民,他們被集中到一起,案件審理期間不得和外界聯絡。他們負責投票決定對某一被告來說:一、是否起訴;二、是否有罪。
美國陪審團制度與中國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哪些不同
3樓:我是你好就是好
主要從三個方面說明美國陪審團制度與中國人民陪審團制度的不同
1,制度的使用範圍
美國(聯絡英國):
大陪審團制度:僅適用於大型刑事案件由12-23人組成,英國於民事案件中已採用預審制度,故於2023年廢除該項制度。但於美國仍然存在。
作用在於檢查官提出證據,然後由全體陪審團成員確定是否採信並確定是否有上訴的必要性。
小陪審團制度:由6-12人組成,於英國僅適用於詐騙,文字誹謗,口頭誹謗,誘脅,惡意濫訟,違反婚約和錯誤監禁等案件。法官有絕對的裁量權是否適用於陪審團制度。
並不適用於所有的刑事案件。於美國所有刑事案件都應採陪審團制度,民事案件則視涉及金額多寡而定,並沒有很客觀的標準。
中國:《決定》第二條對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的範圍作出了規定。根據該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社會影響較大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實行陪審制;對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也應當實行陪審制。
但是,對於上述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不實行陪審。
2,條件和要求
美國基本資格認定:
須具備美國公民身份,且須年滿十八歲,未曾觸犯重罪或現時受重罪起訴等條件,無種族及性別之限制。
中國基本資格認定: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年滿二十三週歲;(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被開除公職的,不得擔任陪審員。
」3,收入和經濟
美國:作為陪審團成員有一定的津貼補助,一般是每小時8-15美元。美國公民一旦被徵召為陪審員,即須到法院報到,陪審期間可請公假,但薪酬發給是普遍一致的,而非以原工作薪酬計算,至於多寡則各州自訂。
未被選中者,就可領取當日薪酬回家,被選中者要到**結束才領到薪資。
中國:《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十八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
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4樓:孟勇的詩園
說白了,一個對嫌疑人有罪還是無罪,是有決定權的,即:如果陪審團認定被告無罪,法官必須無條件當庭釋放。而另一個就是純擺設!
5樓:正商觀察者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嫌犯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國法律規定,每個成年美國公民都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但是不滿21歲、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曉英語及聽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沒有資格充當陪審員。
中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選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在確定的名額範圍內進行。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在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開始前一個月向社會公告所需選任的人民陪審員的名額、選任條件、推薦(申請)期限、程式等相關事項,以便有關單位推薦人選和公民提出申請。
基層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動員公民本人提出申請或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推薦人民陪審員人選。公民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組織需徵得公民本人同意後,方可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推薦其擔任人民陪審員。公民個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擔任人民陪審員的申請。
6樓:匿名使用者
美國的陪審團有很大的權力,中國的沒有
美國陪審團制度解釋(詳細)
7樓:313傾國傾城
所謂選舉團制度,亦即:各州選舉選出一定人數構成選舉團,其數目等於各州在國會參眾兩院議員人數的總和,但議員本人不能當選。各州**舉團的選舉人於同一時間在各州首府集會投票,然後密封選票後送到參議院,由參議院議長當著兩院的面統計票數。
得票最多,並且是絕對多數(過半數)的候選人就當選為**,得票第二多的就成為副**。當所有候選人得票都不到絕對多數,或者兩個人票數相等的時候,就由眾議院從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選出一人為**(第十二修正案改為不超過三人),剩下的人中得票最多的是副**,如果這樣的人有兩個,則由參議院從中選出一人為副**。
選舉團制度在實踐過程中還形成了這樣的規定,除了緬因和內布拉斯加兩個州的選舉人票分配比較特殊外,其餘48個州和華盛頓特區均實行「勝者全得」制度(thewinner-take-allsystem),即把本州的選舉人票全部給予在該州獲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候選人。其實這種「勝者全得」制度並非一開始就確立了,它的形成有賴於2023年的**選舉。這次選舉中,美國政治中的一個重要角色----政黨正式出現了,也正是政黨的活動促使了「勝者全得」制的形成。
美國在建國之初,不管是華盛頓還是傑斐遜等人都是反對黨爭的,誰料執政後由於政見不同,漢密爾頓、亞當斯等人和傑斐遜交惡。2023年傑斐遜辭去國務卿之職,著手組建共和黨。在2023年的**選舉中,傑斐遜及其搭檔伯爾勝出,亞當斯敗北,可由於當時憲法並沒有規定選舉團分別投票選出**和副**,而是各位**選舉人每人籠統投出兩票,導致傑斐遜與伯爾兩人票數相同。
後在眾議院的複選中,經過多輪選舉傑斐遜未達當選票數,最後在漢密爾頓的勸說下,聯邦黨的支持者轉為支援傑斐遜才最終選出**。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是法官挑選公民來當陪審團,這樣好像不太公平?
8樓:千里之行
陪審員的挑選是有嚴格程式的。
首先是與案子有關的人員,包括與原告或被告有關聯的人不得入選。初選陪審團時,法官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審團能夠真正代表最普遍意義上的人民,他的選擇會從選舉站的投票名單或者**號碼本上隨機選擇。初選之後,還有一次嚴格的篩選,主要是剔除一些由於環境和經歷所造成的有心理傾向的候選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斷。
除了法官的審查,陪審員候選人還要接受辯方律師和檢方的審查,他們對陪審員候選人都有否決權。另外,雙方的律師團都只有否決權,任何一名入選的陪審員都必須同時得到雙方的認可。
最終所需要的只是12名陪審員和12名候補陪審員。自始至終,候補陪審員是和正式的陪審員一起參加法庭的審理活動的。每當一名陪審員因故離開,就有一名候補的頂上。
一旦候補的全部頂完,再有人必須退出的話,審判就可能由於陪審團的人數不足而宣告失敗,一切都要重新開始。
陪審員所得到的全部資訊,就是法庭上被允許呈堂的證據,在判斷時不會受到新聞界的推測和不合法證據的影響。自從陪審員宣誓就任之後,他們所能知道的資訊遠遠少於一般的公眾。他們被允許知道的東西只限於法官判定可以讓他們聽到和看到的東西。
陪審員不可以看報紙,不可以看電視新聞,所以那些庭外發生的事情,比如辯護律師舉行的記者招待會,被害者家屬的宣告等等,他們都一無所知。
陪審員在這一段時間裡,上食品店買吃的,都有法警跟著,以保證他們不與外界接觸。在整個案子結束並移交給他們決定之前,陪審員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討論案情。總之,一切都為了使他們不受到各界的情緒和非證據的影響,以維持公正的判決。
可以說,在這一段時間裡,陪審員的自由度比該案的嫌疑犯還要小。
對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爭議也很多。它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看上去是最薄弱的一個環節。陪審員隨機抽樣,來的人五花八門,人種膚色各異,有業無業不論,知識文化不論。
在美國,最強大的就是法律隊伍了,為什麼偏偏要找一幫「外行」來做「法官之上的法官」呢?在美國,所有理解贊同這個制度的人,從來不認為它是一個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個比它更好的制度罷了。這正像美國人有時候開玩笑的說法:
如果你不把陪審團制度和其它國家的制度相比的話,它真是糟透了。美國的第三任**傑斐遜就認為,陪審團制度在維護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選舉權還要重要。
固然,陪審團制度是有明顯的弱點,所有的「法治」都會有「人治」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審理、最終的判定,都有「人」的參與。陪審團制度設計立論認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瞭然的話,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斷。美國人之所以堅持用陪審團制度,就是因為陪審員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縱控制的。
陪審員獨立於**之外,獨立於司法系統之外,獨立於任何政治勢力之外。他們的判斷,就是一般民眾放在法律對陪審團的規定之下都會做出的判斷。他們召之即來揮之即去,法庭為他們保密,使他們沒有心理負擔。
他們只要自己不想出頭露面,可以永遠不被周圍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當然,這有一個基本條件,就是這個社會是自由的,普通民眾是不受任何控制的。
在美國,什麼才人可以進陪審團?
9樓:樂華顯示
只要是案發地法院的管區之內,年滿十八歲以上的美國公民,都可以當陪審員,但實際上並非那麼簡單。
首先是與案子有關的人員,包括與原告或被告有關聯的人不得入選。初選陪審團時,法官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審團能夠真正代表最普遍意義上的人民,他的選擇會從選舉站的投票名單或者**號碼本上隨機選擇。曾經轟動一時的辛普森一案,陪審團的初選共選出了三百零四名候選人,這是因為初選之後,還有一次嚴格的篩選,主要是剔除一些由於環境和經歷所造成的有心理傾向的候選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斷。
除了法官的審查,陪審員候選人還要接受辯方律師和檢方的審查,他們對陪審員候選人都有否決權。另外,雙方的律師團都只有否決權,任何一名入選的陪審員都必須同時得到雙方的認可。
最終所需要的只是12名陪審員和12名候補陪審員。自始至終,候補陪審員是和正式的陪審員一起參加法庭的審理活動的。每當一名陪審員因故離開,就有一名候補的頂上。
一旦候補的全部頂完,再有人必須退出的話,審判就可能由於陪審團的人數不足而宣告失敗,一切都要重新開始。
一般的案子,陪審員通常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轟動,就必須隔離他們。這樣,他們所得到的全部資訊,就是法庭上被允許呈堂的證據,在判斷時不會受到新聞界的推測和不合法證據的影響。
自從陪審員宣誓就任之後,他們所能知道的資訊遠遠少於一般的公眾。他們被允許知道的東西只限於法官判定可以讓他們聽到和看到的東西。陪審員不可以看報紙,不可以看電視新聞,所以那些庭外發生的事情,比如辯護律師舉行的記者招待會,被害者家屬的宣告等等,他們都一無所知。
陪審員在這一段時間裡,上食品店買吃的,都有法警跟著,以保證他們不與外界接觸。在整個案子結束並移交給他們決定之前,陪審員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討論案情。總之,一切都為了使他們不受到各界的情緒和非證據的影響,以維持公正的判決。
可以說,在這一段時間裡,陪審員的自由度比該案的嫌疑犯還要小。
對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爭議也很多。它在美國的司法制度中看上去是最薄弱的一個環節。陪審員隨機抽樣,來的人五花八門,人種膚色各異,有業無業不論,知識文化不論。
在美國,最強大的就是法律隊伍了,為什麼偏偏要找一幫「外行」來做「法官之上的法官」呢?在美國,所有理解贊同這個制度的人,從來不認為它是一個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個比它更好的制度罷了。這正像美國人有時候開玩笑的說法:
如果你不把陪審團制度和其它國家的制度相比的話,它真是糟透了。美國的第三任**傑斐遜就認為,陪審團制度在維護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選舉權還要重要。
固然,陪審團制度是有明顯的弱點,所有的「法治」都會有「人治」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審理、最終的判定,都有「人」的參與。陪審團制度設計立論認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瞭然的話,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斷。美國人之所以堅持用陪審團制度,就是因為陪審員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縱控制的。
陪審員獨立於**之外,獨立於司法系統之外,獨立於任何政治勢力之外。他們的判斷,就是一般民眾放在法律對陪審團的規定之下都會做出的判斷。他們召之即來揮之即去,法庭為他們保密,使他們沒有心理負擔。
他們只要自己不想出頭露面,可以永遠不被周圍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當然,這有一個基本條件,就是這個社會是自由的,普通民眾是不受任何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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