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獨字漂泊
跟公司好好商量一下,這個不一定。不過公司一般都會答應你的辭職,而不是開除你。因為開除你會在你的檔案留一筆被開除的光彩經歷,這樣對你以後的就業非常不利,所以多給公司說說好話,如果你沒有犯下太大錯誤,一般問題不大。
再者說,合同一般會規定,辭職申請遞交後,公司有權利在一個月內不讓你離開,試用期是3天,所以不是你交了辭職信,馬上就能走的了的。祝好運
2樓:
開除不是賠錢的嘛為毛要辭職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不會 一旦被開除 就是職業史上的一個汙點 所以一般不會開出 一般都是勸你辭職
4樓:南泰華
會開除的,總公司已經下達了通知,只不過沒有這麼快到你們公司
5樓:怒羅權
如果你無過失被開除,正常情況下,按勞動法單位是要賠償你薪資的,你這個時候自己提出辭職就沒有賠償了,估計你是從顧及顏面角度出發,但實際上沒有必要,利益之上的職場環境中,無謂維護什麼顏面
6樓:王素軍
不會,他開你還得支付你失業險,你自動離職他高興還來不集呢。
7樓:奮鬥
已經交了辭職離開了!還在下達開除就沒人性了!人性化的話應該不會的!畜牲就說不準了!
8樓:節操嘎嘣
不回了。因為你並沒有存在嘛!他怎麼開
9樓:
不會的,因為一個正規公司不會隨隨便便開除員工的,除非你有被檢舉,證據確鑿。
10樓:匿名使用者
那個公司都有制度,不會因為你的離開,而不開除你,殺1敬百
11樓:嵇聞柏
你都走了,還怎麼開除你
12樓:愛壁
看你犯了什麼樣的錯誤
在我辭職的第二天公司說我被開除了;理由是說我私自偷放公司的東西;工資一分不給;我能起訴他嗎?怎麼起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起訴 是仲裁 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就可以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啊,只要你沒有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剛辭職手續辦好第二天,同事就把我移出群。如果是你,你會怎麼想
15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已經把彼此關係定位為「同事」,那麼辭職以後這個關係的基礎就沒了。彼此斷了聯絡也就很正常了。用不著在意的。
我如果離開現在的公司,原來的同事一個都不會再想見了……
16樓:空白頁
要看是什麼群了 如果是公司群把你移除很正常的啊 畢竟有時候公司有在群裡發什麼東西總不能讓你這個不是公司員工的人在看吧
我被解僱了第二天又讓我上班說三天不去上班就是自動離職沒有工資,,,求解
17樓:匿名使用者
被解僱公司要給你錢的,礦工三天被開除他可以藉口不發工資。勸你自己去打離職報告一個月後走。開除人的公司也沒幹頭
18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公司一時半會招不到人
我們的公司有一個員工,因為離職申請未被批准,第二天就沒來了,公司應當怎麼處理
1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有規定礦工多少天可以辭退,就可以按照公司規定辦。不過,你們公司為什麼不批准他離職呢?既然他的心已經不在這了,勉強留下也幹不好工作,還是放人走吧,省得惹麻煩。
20樓:團旺海納百川
離職沒批下來,就屬於自動離職應該停發工資
21樓:
員工未提前30天通知而離職,看是否給企業造成損失!實踐中,企業損失的舉證比較困難!如果有證據證明給企業造成損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暫剋扣工資只能是要求員工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的手段,而不能以此來作為違約金!
目前只能要求員工,回公司來辦理離職手續,或發放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心已不再公司,何必其身呢~
22樓:零距離
如果你還沒發他工資的話還好說,可以扣工資,如果沒有的話其實沒什麼辦法,只能是找新人頂替了
23樓:走向未來
1、如果離職申請,是員工提前30天前提交的,單位未批准,員工自動離開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公司必須按規定給員工辦理離職的有關手續,交給員工。
2、如果不是提前30天提交,可以在不違反《勞動法》的情況下,按公司規定處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2)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如果我今天辭職了公司說第二天不用來了 工資要過兩個月之後發怎麼辦
因為犯了錯誤公司說要開除我。但是公司提出要我自己辭職我該怎麼辦? 5
24樓:
1.公司說要開除你,提出要你自己主動離職,主要是為了避免給你一定的經濟補償。建議你不要主動離職,若你主動離職,便沒有這個賠償;可以繼續正常工作,避免再犯錯誤;若公司通過調崗等手段堅持讓你離職,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公司開除你需要前提:你確實犯有錯誤;你的錯誤是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或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條件(規章制度需要有效)。
此外,在符合前述條件的基礎上,開除需要先通知工會。如果不滿足前條件,則為違法開除,需要賠償雙倍經濟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如果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看看自己有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如果沒有造成損失,公司開除或者變相讓員工辭職都違法,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四十六條條款可以看出如果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被開除不在賠償範圍。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6樓:匿名使用者
你自己辭職的後果是公司不會對你有任何賠償,你就正常上班,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你告訴領導如果開始就下開除通知,如果不開除的話就照發工資,如果他們不發工資就直接去勞動局申請仲裁,你公司就會虧更多了。。。現在這方面對個人還是比較有利的,關鍵是法律意識淡薄,很多人沒有想到去維護自己的利益
27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老闆都是如此。趕人又不想你回來找他們。
首先不管什麼原因,趕人就不可能再硬留下。其他只是一些離職程式的事情。如果因為犯錯誤開除,還有一些個人名譽的事情可以談清楚。
28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要寫,要麼繼續幹,要麼等他開除你,你自己不要寫辭職報告,否則會失去很多權益。
29樓:2011夢想
你是什麼工作,犯了什麼錯誤?你需要說清楚……如果錯誤比較大,或者還有規章制度有此項,那就應該開除,只是公司讓你自己辭職是給你臺階下。你下次找工作,那個解除合同書上是要寫明辭職原因的,不留汙點,也是為你好。
如果真的是公司惡意,你的錯誤不至於被辭退,那你可以到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申訴或起訴,或者要求最後一月的雙倍工資的補償。
總之,既然公司不想留你了,你也最好走吧,免得不開心。有沒有補償要看具體情況了。
30樓:小心意義的你
犯了錯,
公司就要開除你?是很嚴重的事情嗎?如果沒有違背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是沒有權力開除你的。
公司要開除你,又提出要你自己辭職。很明顯的,你所犯的錯誤,根本不應該到開除的那個階段。這樣做公司只是為了名譽著想。
不想別人說什麼。面對 這樣的情況你可以再跟公司溝通下。現在工作也不好找的呢,相信你可以處理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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