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戚廣利
刑罰體系,是指國家以有利於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為指導原則,通過刑法的規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罰種類按其輕重程度而組成的序列。與外國刑罰體系相比,我國刑罰體系 特點是:
1.要素齊備,結構合理。要素齊備體現在刑種多樣,輕重不等,有限制權利的,有剝奪的;有輕的、不予關押的,最重有處死刑的。
結構合理首先體現在主刑與附加刑配合適用,主刑在先,附加刑在後,主次分明;其次各個刑種結構合理,各主刑或各附加刑之間的排列是按各自的嚴厲程度由輕到重。
2.寬嚴相濟,銜接緊湊。刑罰有十分嚴厲的——死刑,有很輕的——管制,輕重搭配,寬嚴相濟。
銜接緊湊,表現為拘役的上限6個月,與有期徒刑的下限6個月相銜接,有期徒刑的上限15年與無期徒刑也有銜接性。
3.內容合理,方法人道。刑罰種類的設定,符合中國國情,是多年來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與其他國家的規定存有相似性,體現了刑罰輕緩化的趨勢。
我國刑法廢除了肉刑、醜辱刑,即使死刑存在,但在執行上也越來越文明。
2樓:匿名使用者
從總則來看,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是指導和適用於整部刑法的通則性規範;第二章犯罪,規定的是犯罪概念、犯罪構成、犯罪特殊形態等犯罪總則性質的內容;第三章是關於刑罰種類的規定,第四章是運用刑罰的原則與制度,這兩 章屬於刑罰總則性質的內容;第五章其他規定是關於若干名詞術語的界定及刑法典總則與其他刑法規範的關係問題等內容。這就在刑法典總則部分大體形成了從刑法通則到犯罪總則再到刑罰總則的具有嚴密邏輯性的結構。從分則來看,在分則體系上,從我國公民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相一致的理論與現實出發,根據犯罪所侵犯客體的不同和社會危害性有大小,我國刑法典對犯罪進行了分類和排列,把形形色色的409種犯罪分成從第一章危害****罪至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的三大類,每類犯罪各包括多少不等而同類客體相同的若干種具體犯罪,這種刑法分則體系顯然與西方一些國家刑法分則的「二元論」體系(把犯罪分為侵害國家的犯罪與侵害個人的犯罪兩大類)或「多元論」體系(把犯罪分為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與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三大類,或者甚至支離破碎地分為幾十類)有原則性的區別,從而具有犯罪分類標準統一而科學、犯罪型別排列合理而清晰的優點。
簡述我國的刑罰體系
3樓:棟天賦
刑法體系,就是刑法的組成和結構。我國刑法總體上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個部分。總則和分則各為一編,在編之下,依次分為章、節、條、款、項等層次。
《刑法》第一編總則,分設5章,即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犯罪;刑罰;刑罰的具體運用;其他規定。刑法第二編分則,分設10章,規定了10類犯罪。《刑法》總則除了第一章和第五章之外,其餘各章下分設有若干節。
刑法分則只有第三章和第五章分設了若干節,其餘各章都不設節。除了總則和分則以外,第三部分是附則,只有一個條文,即452條。,其內容規定刑法修改後開始實施的日期,宣佈刑法修改生效後,某些單行刑法的廢止以及某些單行刑法中有關刑事責任的內容失效。
簡述我國的刑罰體系。一定要全面,但最好不要太多太多
4樓:飛翔的
(一)體系完整、結構嚴謹
我國刑罰由主刑與附加刑構成一個完整體系,主刑與附加刑分別包括若干刑種,各個刑種所造成的剝奪性
痛苦內容不同,可以適應不同犯罪、不同犯罪人的狀況,對各種犯罪給予有效、合適的制裁.主刑與附加刑相互補充、相得益彰,避免了單一刑種的侷限性.刑罰體系中的各種刑罰方法全部由輕到重排列,主次分明,輕重銜接,結構嚴謹.
如拘役與有期徒刑是不同刑種,但期限卻相互銜接.
刑罰體系由輕重不一的刑種組成,主刑與附加刑都有輕有重.如主刑中最輕的管制只是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最重的死刑則是剝奪生命.這使得刑罰體系有寬有嚴,寬嚴相濟.
確立這種刑罰體系,目標是通過貫串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收到預防犯罪的實效.因為犯罪現象極為複雜、危害輕重不一,故刑罰種類必須有輕有重;刑罰目的是預防犯罪,單純的重刑與單純的輕刑都不利於預防犯罪;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單純的重刑與單純的輕刑,不適應社會的平均價值觀念,不能為國民所接受,其結果必將不利於刑罰目的的實現.
(三)內容合理、方法人道
我國刑罰體系的內容具有合理性:整個刑罰體系的內容符合我國國情,符合懲罰與教育改造的需要;各個刑罰都包含懲罰與教育改造的機制;一些刑種的內容(如管制)體現了專門機關與人民群眾相結合同犯罪作鬥爭的方針;以自由刑為中心、同時擴大了罰金刑的適用範圍,這反映了世界立法趨勢;刑種由輕到重的排列也符合刑罰的發展方向.我國刑罰方法具有社會主義人道性:
任何刑罰方法都能使犯罪分子感受相當的剝奪性痛苦,但又不以造成劇烈痛苦為目的;任何刑種都不包含侮辱人格、損害尊嚴、摧殘肉體、折磨精神、牽連親屬的內容;除死刑立即執行以外,刑罰內容都在於促使犯罪人棄惡從善,改過自新.
簡述我國的刑罰體系,簡述我國的刑罰體系和種類
棟天賦 刑法體系,就是刑法的組成和結構。我國刑法總體上分為總則 分則和附則三個部分。總則和分則各為一編,在編之下,依次分為章 節 條 款 項等層次。刑法 第一編總則,分設5章,即刑法的任務 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犯罪 刑罰 刑罰的具體運用 其他規定。刑法第二編分則,分設10章,規定了10類犯罪。刑法 ...
簡述我國刑罰的具體運用,簡述我國刑罰的意義
因犯罪而受過刑事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行為人。一 一般累犯,其構成條件是 1 前罪後罪都是故意犯罪,其有一罪為過失則不能構成累犯.2 前罪後罪都應當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後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之內.4 前後兩罪不能為危害 罪.二 特別累犯,其...
簡述我國刑法採用的數罪併罰原則及其基本適用規則
南霸天 我國刑法中的數罪併罰採取了綜合原則。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