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論述何為善意取得?回的好高分

時間 2021-08-30 09:02:51

1樓:匿名使用者

2樓:執筆畫青春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在不法將其受託佔有的他人的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的,如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當前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益發展,商品交易在更加廣泛的領域和空間中頻繁進行。從事商品交易的當事人很難知道對方是否對其佔有的物品擁有所有權,也很難進行查證。況且在商機萬變的資訊時代,在一般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對每一個交易物件的權利是否屬實加以查證,不太現實。

如果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該財產,而在交易完成後因出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還所得的財產,這不僅要推翻已形成的財產關係還使當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慮,從而造成當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為了避免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擾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雖然我國現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尚未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卻承認善意購買者可以取得對其購買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

「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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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1) 法院不應支援需方的訴訟請求

(2)供方是依法行使權利。依據的是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有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有權中止自己的履行;後給付義務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後,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 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du知道君 善意取得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讓與人必須是基於所有權人的意思佔有動產。因此贓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隱藏物 遺失物 漂流物等不適用善意取得。第三人如果是從出賣同類物品的公共市場上買得的,則即使是贓物 遺失物,仍然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二,財產必須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財產。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轉的物...

法律上的善意取得是什麼意思,民法善意取得有什麼意義?

找法網法律諮詢 一 善意取得的含義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指動產佔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產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佔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二 善意取得制度的意義 善意取得制度,為近代以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起...

誰幫我解釋一下“善意取得”的概念

手機使用者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佔有人,在不法將財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即可依法取得對該財產的所有權的法律制度。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 佔有人 賠償損失。根據我國司法實踐,贓物 拾得遺失物 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