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有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的物品

時間 2021-08-30 09:15:32

1樓:彭咿呀

沒有權利,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學校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通常會採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學校會搜查學生的物品或者暫時扣押學生的手機、遊戲機等,有些學校甚至出現教師罰學生款的情況。在一些教師看來,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實上這種行為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沒收和暫扣財物屬於行政處罰範疇,而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顯然沒有這樣的權利。

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必須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2023年頒佈的《行政處罰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有以下三類主體:

依法律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2樓:律律諮詢律師

你好,這是不合法的行為。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學校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通常會採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學校會搜查學生的物品或者暫時扣押學生的手機、遊戲機等,有些學校甚至出現教師罰學生款的情況。

在一些教師看來,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實上這種行為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從法律上說,只有國家有關部門以及執行者有「沒收」的權利,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東西的。具體到學校來說,為了便於管理,學校都制訂有校規校紀,有的校規中會有諸如「將違反規定的東西帶到學校將被沒收」之類的規定。

但我們一定要搞明白,此處的「沒收」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沒收」,那是要充公的,不再歸還。學校的「沒收」只是「代收」或「代為保管」的意思。

「代收」與「代為保管」的意思也不同。如果學生將**物、毒品等違禁物品帶到校園,學校就要「代收」,然後交予有關部門;如果學生僅僅是把違反校規校紀的東西帶來,學校可能會「沒收」上來代為保管。但是,這種「沒收」的時間不能長,如果十天半個月,甚至像阿兵的老師那樣一沒收就沒收到期末,這就不應該了,因為這種做法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有些學校出臺了一個規定,凡是帶手機、***等與學習無關的東西來校的學生,一經發現,東西就沒收,等家長來領取,更有甚者,乾脆就一直到學期末或畢業後才歸還。這個規定的本意是好的,但是隨之而來的也產生了不少問題:首先,學校作為一個單位,它沒有行政執法權,它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的東西,因此這些學校的做法實際上是違反了我國法律。

第二,數碼產品更新換代快,如果按照有些學校的做法,在學期末或者畢業時才將沒收的東西還給學生,這些東西可能已經被淘汰,卻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造成了貶值,這其間的損失又由誰來承擔?第三,有些教師在沒收學生物品後,由於一時粗心,將東西弄丟,這時也將產生許多不必要的麻煩。第四,隨著社會的進步,這些數碼產品也越來越普及,事實證明,這種普及是利大於弊的,因而學生帶這些東西到學校也是必然的趨勢,出臺沒收的規定來禁止或許可以禁的了一時,終歸卻不是長久之計,既然如此,何不變禁止為引導,教學生如何利用這些東西,既保證了教學質量,又不會使學生產生牴觸情緒,豈不兩全其美?

因此,我希望大家都來討論這個問題,群策群力,儘早拿出一個解決的方案來,畢竟,老師沒收學生的東西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對的。謝謝

4樓:可靠的

老師是沒有權利要求沒收學生的財務的,但由於學生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他們的財務要有監護人進行保管,所以你的被沒收物品需要你的監護人向學校要回。

5樓:綠橋海外試管

一般老師沒收後都會歸還,如果沒有歸還那就是非法的。課堂紀律嚴禁的物品,學生應該遵守,如果不遵守,學校自然有相應的規定來處罰,但是也要合法合規。如果覺得老師的做法不合規,可以向當地教育局反映。

6樓:吃鑽石的葫蘆娃

沒有 家長可以要回來 但是很少有家長會這麼做

7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老師沒收的東西,只要不違反原則,都是可以通過各種方式要回來的,如果態度和方法都正確!!

老師一般不會有私心的,如果沒收你的東西屬於私心,那老師就太不夠資格了.

多和老師溝通,在事情發生一段時間之後把東西要回來,應該是每問題的,另外要學會尊重老師!!

8樓:愛喝粥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

沒收,是對個人所有權的剝奪,只有有權機關在法律的明文規定下,才能夠針對相對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作出此項處罰。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老師當然也不能例外。

同理,沒有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財產的佔有,亦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犯。 老師習慣沒收或「代為保管」學生物品,實際上計劃經濟時候行政權力絕對擴張思想的慣性延續,在法治社會,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利,因為在他擁有對你的生殺大權的情況下你對他沒收你東西沒有任何辦法。至少在上學這件事假如他是班主任的話如果他真的品格很惡劣他可以真的影響你一輩子,就算不是班主任他反應一下你班主任肯定要給他個面子搞搞你的。難道你能跟他一本正經的**律麼?

怕是你們班同學都要笑死你。還是去告什麼年級主任和校長?你敢並且有能力去教育局舉報麼?

就算舉報有什麼用呢?你剛舉報完立馬教育局就把你個人資訊發給你校長讓他自己處理了,更不要說去網路上**了,這種事根本翻不起波瀾沒幾個人會關注的。

10樓:

更待何時一菜一湯車鑰匙有撒

11樓:

老師是絕對沒有權利沒收任何學生的任何物品(無論貴重與否),同時要宣告的是老師也沒有權利在學生沒有同意的情況下代替學生保管任何物品!

1、(應該採取的辦法)應該下課後找老師主動承認錯誤,請求他的原諒~2、如果他拒不歸還,建議您暫時不要去對老師進行任何控告或檢舉,對於一個學生來說,學習是第一的!

3、您可以在畢業後要求他歸還你的所有物品,如果他還是不歸還或者物品遺矢,你可以憑你當時購買物品的發票向他索賠,如果他還是不歸還,您可以向學校領導反映,向當地教育局反映,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12樓:陳彥佐

沒有權利,法律有規定

老師有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的物品?

13樓:彭咿呀

沒有權利,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學校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通常會採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學校會搜查學生的物品或者暫時扣押學生的手機、遊戲機等,有些學校甚至出現教師罰學生款的情況。在一些教師看來,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實上這種行為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

學校無權沒收或暫扣學生的物品 沒收和暫扣財物屬於行政處罰範疇,而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顯然沒有這樣的權利。

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必須具有相應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2023年頒佈的《行政處罰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有以下三類主體:

依法律規定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學校有權利沒收學生的財產和物品麼

學校當然沒有沒收你手機的權利呀。那條法律明文規定學校有沒收手機的權利。教育法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 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 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 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 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 聘任教師及其他職...

你認為老師有權沒收學生的手機嗎,老師有權利沒收學生的手機嗎?

還是分班吧。家長同意玩的一個班,不同意玩的一個班。互不影響。沒有權力,學生是祖宗 在法律上當然沒有沒收的權利。不過課堂上玩手機教師有權利制止和批評,如老師的批評制止無效,學校應該有專門專業的人員對這一類特殊學生進行心理疏導和在一定範圍內的懲罰 比如抄寫校規之類的 並且專業人員有一定的評估權力,上報更...

學校有權利沒收學生手機嗎,學校有權沒收學生的手機嗎?

一棟前塵 作為學生學習的老師,老師有責任督促學生認真學習,如果學生違反上課紀律玩手機或者因為玩手機影響了學習,老師有權利暫時沒收手機,並採取相應措施。只不過手機始終是學生的個人財產,學生有權利要回自己的手機,只要學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且勇於承認之後,老師還是要把手機歸還,不得以其他理由繼續扣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