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法故事
你的觀點剛好相反,共同犯罪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有計劃的故意犯罪,但在承擔具體責任上,是要根據各自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主犯因未滿刑事責任年齡等不承擔刑事責任是出於從主犯的阻卻事由考慮,他也只是不承擔刑事責任,但仍屬於犯罪。所以,在從犯沒有這種或其他阻卻事由時,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例:14歲的甲和17歲的乙共同盜竊10000元,甲因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需要負刑事責任,也就是不用判刑,但仍需承擔民事責任,即返還盜竊財物。但是乙已經超過了16歲,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是需要對這起自己的盜竊行為負刑事責任的。
2樓:徐明良律師
案情: 甲(已滿18週歲)應邀與乙(15週歲)共同商議
實施盜竊一輛摩托車,乙具體負責撬鎖並開走摩托車,甲負責望風,後二人在回家過程中被抓獲,經鑑定被盜摩托車價值5000元。
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甲構成盜竊罪,但由於乙未滿16週歲,故甲乙不是共同犯罪,所以不宜認定甲為從犯;第二種意見認為,乙最終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不影響共同犯罪成立,所以認定甲構成盜竊罪的從犯。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從共同犯罪內涵上來看,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必須二人主觀上都具有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共同犯罪行為,且該行為應受刑罰處罰。但是,共同犯罪首先是違法層面的共同犯罪,其次才是違法且有責意義上的共同犯罪。
有責任能力者與無責任能力者,也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最終責任由誰承擔,是責任層面的問題。如果甲乙不按照共同犯罪處理,則不能認定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因為,如若單獨考察甲的行為,只有當甲本人實施了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時,才能認定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但是甲只有望風行為,並沒有實施盜竊罪的實行行為。顯然這樣是不妥當的。
其次,從立法本意上來看,甲乙應認定為共同犯罪。我國《刑法》中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這裡的「人」,傳統見解認為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但現實中存在著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人與達到法定年齡的人共同故意實施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人具有責任阻卻事由,但仍應認定其與達到法定年齡的人所實施的犯罪為共同犯罪。
如果認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二人以上」都必須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責任能力,則存在難以解決的問題。如成年人教唆未滿16週歲的人共同聚眾鬥毆行為,成年人行為如何定性?如果機械理解共同犯罪,要求「人」必須是達到法定年齡,則該成年人也就不可能成立聚眾鬥毆罪。
這顯然與立法本意是相違背的。
再次,必須按照由違法要素到責任要素邏輯順序,才能準確地定罪處罰。應當先從違法層面判斷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後從責任層面「個別地」判斷各參與人是否有責任以及具有何種責任,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理論上矛盾和衝突。所以在違法層面應當肯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至於責任層面的認定,按照各自責任內容定罪量刑。
乙的行為同樣具有違法性和嚴重社會危害性,不被刑法所接納、肯定,之所以不認定乙構成盜竊罪,完全是因為法律規定阻卻了乙的刑事責任。所以,認定共同犯罪必須從違法性到有責性,而不能相反,違法性不是由有無責任能力,是否達到責任年齡決定,而是由結果、行為等客觀要素決定,所以必須先討論行為的違法性,後考察行為人的有責性,才是認定共同犯罪的最佳路徑。
作者單位: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檢察院
刑法 共同犯罪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主要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
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應從主客觀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對主犯的認定,應以共犯人的主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刑法第26條的規定為準繩,不能任意擴大或者縮小主犯的範圍。
對於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於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於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包括兩種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於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
從犯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須二人以上)沒有從犯的現象是存在的,而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的現象則不可能存在。
從犯也應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8條的規定,脅從犯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脅下不完全自願地參加共同犯罪,並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為人起先是因為被脅迫而參加共同犯罪,但後來發生變化,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則不宜認定為脅從犯。由於脅從犯是共犯人的一種,具有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故行為人身體完全受強制、完全喪失意志自由時實施的某種行為,以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行為,不成立脅從犯。
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教唆犯及其刑事責任
教唆犯的條件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教唆犯所教唆的物件(即被教唆的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間接正犯。例如,乙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且精神正常,如果甲教唆乙殺人,甲便是教唆犯;如果甲教唆乙盜竊,甲則是間接正犯(刑法第17條第2款)。
2.必須有教唆行為。教唆行為的實質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教唆行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被教唆人進而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為,則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實施了教唆行為,但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則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教唆行為的形式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還可以是示意性的動作(手勢、眼神等)。教唆行為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勸告、囑託、哀求、指示、利誘、慫恿、命令、威脅、強迫,等等。但如果威脅、強迫達到了使被教唆人喪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則成立間接正犯。
教唆行為必須是唆使他人實施較為特定的犯罪的行為,讓他人實施完全不特定的犯罪的,難以認定為教唆行為。但是,只要所教唆的是較為特定的犯罪,即使該犯罪的物件還不存在,而是以出現物件為條件的,也不失為教唆行為。例如,教唆懷孕的婦女在分娩後殺死嬰兒的,也成立教唆行為。
教唆行為的成立不要求行為人就具體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
3.必須有教唆故意。教唆犯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可能成立教唆犯。一般來說,教唆犯認識到自己的教唆行為會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故意進而實施犯罪,認識到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實施犯罪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的發生。
教唆犯的認定
1.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籠統地定為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搶劫罪的,定搶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將被教唆的罪理解錯了,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範圍,教唆犯只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2.對於間接教唆的也應按教唆犯處罰。間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況。例如,甲教唆乙,(讓)乙教唆丙實施搶劫罪,甲的行為便是間接教唆。
對於間接教唆,也應按教唆犯處罰,即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因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為本身也是犯罪行為,故教唆他人實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
3.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時,對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直接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定罪,不再適用刑法總則關於教唆犯的規定(參見刑法第104條第2款)。
教唆犯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29條的規定,處罰教唆犯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即在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以及被教唆的人雖然沒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來處罰。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處罰;如果起次要作用,則按從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是因為選擇不滿18週歲的人作為教唆物件,既說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嚴重,又說明教唆行為本身的腐蝕性大,社會危害性嚴重,理應從重處罰。此外.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也是上述規定的政策理由。
所應注意的是,對「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應根據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的規定進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況:
被教唆的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雖然接受教唆,但並沒有實施犯罪行為;被教唆的人實施犯罪並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為所致;被教唆的人雖然實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質與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質完全不同。在上述情況下,教唆行為並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故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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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的明 1 構成犯罪人數不同 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可以單獨事實的犯罪由兩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時,就是任意共同犯罪,比方說故意殺人,可以一個人實施,兩人以上共同實施時,就是任意共同犯罪。而必要共同犯罪是刑法分則明文的規定必須由二人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比方說聚眾賭博等,不可能一個人單獨實施...
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一 主體必須二人以上 二 必須有共同犯罪故意 三 必須有共同犯罪行為 這只是大體的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