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試用期不合格,事業單位試用期不合格怎麼辦?

時間 2022-04-14 12:00:02

1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不合格可以解除聘用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初次就業的實行12個月試用期。試用期是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用人單位與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期限,對於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何處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未作規定,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2樓:

由用人單位判定,有爭議的提請人事爭議仲裁。

試用期是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期限,勞動者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由用人單位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判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判定不服,可以申請人事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招錄職工,應當對崗位有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的具體要求。試用期內,應當對職工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評價,並有客觀記錄,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有可靠的證,判定是否合格應當在試用期滿之前作出。

中組部 人事部 總政治部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國人部發〔2007〕109號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下列人事爭議:

(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第三條

人事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其中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可以向聘用單位的上一級單位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具體問題型別,進行步驟拆解/原因原理分析/內容拓展等。

具體步驟如下:/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

3樓:千嫣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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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由於不屬於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給勞動者。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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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迷途幽靈

事業單位試用期是一種工資型別,在事業單位年度考核不合格,根據人社部發〔2012〕68號,崗位工資會降級,薪級降兩級,而試用期是沒有工資可降的,會面臨辭退的風險,但我覺得最差的結果是等一年後再轉正定級,好的結果是也可能轉正定級。想弄掉一個人的編制和進一個編制是同樣難的,一把手想辭退你,得去編辦,去人社局,去財政局改預算,在**或者主流**公示,總之得脫層皮,沒人會做這些費力不討好的事,除非你和單位領導的關係已處於不可調和的狀態。在事業單位如果你沒有編制,是不存在一年後轉正定級的,人社局工資福利科也不會給沒有編制的人轉正定級工資。

5樓:註冊會計師

最新發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通過人事考試考入事業單位,可以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聘嗎?

6樓:矽谷創業快訊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四章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一、單位不得隨意解僱試用期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提到的「第三十九條」,是指員工有過錯(包括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是指員工因患病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和不能勝任工作。除這些情形外,即使員工在試用期內,單位也不得解僱,否則就是違法解僱,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

二、解僱需要有具體合法的理由

單位是可以解僱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試用期員工的,但不能隨便一句「試用不合格」就可以解僱,需要有具體且合法的理由。

所謂具體且合法理由,就是具體的考核指標,比如績效考核不及格、身份證學歷證造假、業績不達標、出勤情況不達標等。這些考核指標應當在入職時就已經向員工公示過,比如員工入職培訓、公司內公開張貼等。

三、必須在試用期內提出

有些單位確實有具體的考核體系,確實也是有部分員工考核不達標,如前所述,單位是可以解僱考核不達標的員工的。

單位若需解僱不達標的員工,則必須在試用期滿前提出,如果已過試用期,員工已是正式員工了,單位不得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來解僱員工了。

四、員工轉正是不需要單位批准的

法律沒有規定員工轉正必須經單位批准,法律只按具體的時間對是否轉正進行界定。也就是說,如果單位在員工試用期滿前沒有完成上述審批流程,一旦過了試用期,單位即使最後批下來該員工不合格,也不能再以試用不合格解僱該員工了。

7樓: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意解聘?

8樓:不要就給我

如果你做了什麼不該做的事情,或者做了讓領導討厭的事情,想辦法搞掉你也不是不可能。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具體情況你可以問你單位!

事業單位試用期不合格怎麼辦?

10樓:

由用人單位判定,有爭議的提請人事爭議仲裁。

試用期是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期限,勞動者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由用人單位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判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判定不服,可以申請人事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招錄職工,應當對崗位有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的具體要求。試用期內,應當對職工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評價,並有客觀記錄,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有可靠的證,判定是否合格應當在試用期滿之前作出。

中組部 人事部 總政治部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國人部發〔2007〕109號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下列人事爭議:

(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係、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第三條

人事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其中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可以向聘用單位的上一級單位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具體問題型別,進行步驟拆解/原因原理分析/內容拓展等。

具體步驟如下:/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

試用期不合格

11樓:天空微藍色

如果是在試用期的一個月之內,你單位是可以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過前提是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你可以仔細的看一看你的勞動合同和你公司的規章制度中關於「錄用條件」的相關規定,如果你沒有明顯的不符合,而你公司在你的試用期內又沒有對你進行相關的考核,或者是你已經通過了你公司的試用期考核,那麼你公司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理的。你可以要求他們提供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如果你已經過了合同約定的試用期,那麼你公司不能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你1月12號上班,那麼2月11號試用期滿,你們公司沒有在2月11號的時候通知你試用期不合格,視為試用期滿,更何況你後來又上了幾天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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