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嘉悅年華
物權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如下:
1、物權的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創設,學說稱為「型別強制」
2、物權的內容法定,禁止當事人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悖的物權,學說稱為「型別固定」
3、物權的效力法定,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
4、物權的公示方式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確定。
2樓:匿名使用者
1、平等保護原則。
2、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法律未規定的新物權。
物權內容法定:當事人不得在物權中自由創設新的內容(如法律規定動產質押必須移轉佔有,當事人就不能創設不移轉佔有的動產質押)
3、一物一權原則。
(1)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僅為一個獨立物,集合物原則上不能成為一個所有權的客體,而應為多個所有權的客體。
(2)一個獨立物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但一物之上的所有人可以為多人,多人對一物享有所有權,並非多重所有權,所有權仍然是一個,只不過主體為多人。
(3)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根據其份額對財產享有相應的權利,但份額本身並非單獨的所有權。
(4)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數個物權,但各個物權之間不得相互矛盾。一物一權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不是指一物之上不能設定多個物權,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個抵押權的存在。
(5)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單個的所有權,物只能在整體上成立一個所有權。
4、公示、公信原則。
(1)公示原則。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由此可見,不動產的權利狀態通過「登記制度」表示,而動產的權利狀態則通過「佔有」表示。
(2)公信原則。
所謂公信,是指當物權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了公示,即使該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存在瑕疵,對於信賴該物權存在並已從事物權交易的人,法律承認其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
公信原則賦予公示的內容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的含義:
(1)若當事人在享有、變動物權時依法律要求進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賴這一公示而進行一定行為,事後即使公示出來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權亦受保護。
(2)若當事人在享有、變動物權時依法進行了公示,則其物權足以對抗第三人。
(3)若當事人在享有、變動物權時未依法進行公示,則其物權不得對抗第三人。
3樓:葉赫那拉聞多
一物一權、物權法定、公示公信。
4樓:東奧名師
1.物權法定原則。
根據《物權法》第5條的。
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解釋1】(1)行為人違反「種類法定」原則,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設物權,該行為無效;(2)行為人違反「內容法定」原則,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容,該行為無效。
【解釋2】《物權法》第5條所稱「法律」,不限於《物權法》,包括一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亦不包括司法解釋與司法判例。
【解釋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體現了物權與債權的基本區別。物物權法定原則旨在限制當事人的物權創設自由,原因在於,物權具有絕對效力,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設定,可能不利於交易安全。債權則不同,其效力僅及於當事人自己,故不僅債權內容可由當事人自由設定,債權型別也可由當事人自由設定。
2.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權,物尚未確定也談不上物權。而債權的客體是當事人的給付行為,即使物尚未確定、尚不存在,也不影響債權合同(如賈某將正在研發的汽車作價100萬賣給孫某)的有效性。
3.物權公示原則。
動產以交付佔有為公示手段,不動產則以登記為公示手段。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有哪些
5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為: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公示公信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五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6樓:註冊會計師
物權法的三大基本原則是平等保護原則、物權法定原則、公示、公信原則。
7樓:張明君律師
1、物權法定原則。物權法第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就是這一原則的體現。
一物一權原則。一物就是指的一個完整的、獨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權就是在這個物上只能設一個所有權,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但一物一權並不排除在一物之上設立兩個以上不同內容的物權或權利主體人數為二人以上的物權行為。
公示、公信原則。公示就是物權的設立、轉移必須公開、透明。公示原則就是要求將物權設立、轉移的事實通過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使其他人知道物權變動的狀況,以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若能提供進一步的資訊,有助於提供更為詳細準確的解答。
物權法的四個原則是什麼?
8樓:來自馬嶺窈窕無雙的蓮霧
1、物權法定原則。指物權只能依據法律設定,禁止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也不得變更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解釋:
(1)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例如,典權期限不得超過20年,當事人約定典權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2)法律沒有規定的,當事人不得自由設立。
例如,對不動產設定質權,違反法律規定,無效。
2、一物一權原則。指一個物上只能成立一個所有權,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僅為一個物。解釋:
(1)一個獨立的有體物上只能設立一個所有權,不能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內容不相容的所有權;(2)一個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獨立的所有權。例如,對於依附於主物的從物,不能單獨設立所有權。比如,腳蹬之於自行車。
3、公示原則。指在物權變動時,必須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並保護交易的安全。物權的公示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法進行,即不動產的物權變動必須經過登記,動產的物權變動為交付。
例如,房屋買賣也就是物權變動必須登記,而動產像牛、羊等,物權變動只是交付即可,即為公示了。
4、公信原則。指物權變動經過公示後產生的公信力。解釋:
(1)對於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為真正的權利人;(2)任何人因為相信登記記載的權利而與權利人從事了移轉該權利的交易,該項交易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例如,甲從乙處買了一套房子,付錢但是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乙又將房子賣給丙,丙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那麼從法律上丙為房子的權利人。
丙又將房子賣給丁,丁從房屋登記管理處查到丙為房屋所有人,於是付錢給丙,又過戶登記,取得所有權。丁即為相信房屋登記的公信力而購買該房屋的。而甲不能成為房屋的所有權,只能要求乙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物權包括哪些?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制1、總則部分,包括:基本原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2、所有權: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3、用益物權:
一般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等。
10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主要包括兩種抄分別是自物權和他物權,自bai物權du主要是所有物權,主要特點是具有完整zhi性,dao恆久性,彈力性,和追擊性等,是一種對世權可以對抗不特定的第三人,而他物權主要包括兩種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主要有以下幾種:土地承包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典權以及地役權,擔保物權主要有抵押權,質押權,以及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
11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自物權也就是所有權;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回。
用益物權就是權利人對他答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佔有使用收益為內容的物權。傳統民法上通常包括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永佃權等。
擔保物權就是依法在他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特定財產)上為擔保債的履行而設定的物權。通常有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12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是指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
內、用益容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築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從物權:是指必須依附其他的權利而存在的權利 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範圍內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他物權。
自物權:是指又稱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對物進行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包括四項權能,即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3樓:健身加
一、物權絕對原則。
(一)物權的支配性、排他性和對世性。
物權絕對原則首先表現為物權的支配性、排他性和對世性。
1.對物權標的物的直接支配性。物權人無需義務人的協助行為,僅憑物權人自己的意願即能支配物實現權利內容的利益。
2.行使物權的排他性。此種排他性表現為兩方面:支配力的排他和妨礙的排除。支配力的排他是指在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完全支配權,一個特定物上不得存在兩個不相容的物權。
3.物權的對世性。物權的對世性側重於物權在法律關係層面上的絕對性。如前所述,物權關係是人與人之間對物的關係,正是因為除物權人以外的一切義務人的不作為,即容忍、尊重和不干涉義務的履行,物權的支配力才得以實現。
二、物權客體特定原則。
物權客體特定原則的內容。
(一)物權標的物須為現實存在的物。
(二)物權標的物須特定。
(三)物權的標的物須為獨立物。
三、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包括四個方面:①物權必須由法律規定,不能由當事人隨意創設;②物權的內容只能由法律規定,不能由當事人通過協議設定;③物權的效力必須由法律規定,不能由當事人通過協議加以確定;④物權的公示方法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得由當事人隨意確定。
物權法定原則的內容。
(一) 物權型別法定。
(二) 物權內容法定。
四、 公示與公信原則。
公示與公信原則的內容。
(一)公示原則。
1.公示原則的內容。公示原則的內容是,物權變動的事實凡是以法定形式公示的,產生權利變動和對世的效力。
2.公示的物件。公示的物件應是物權權利歸屬的事實。通過公示向社會不特定人表述其物權的存在及物權的範圍和歸屬情況,以獲得非權利人對於物權的認知,從而遵循不作為的消極義務以尊重他人的物權。
3.公示的方式。為了將物權歸屬的事實公開化,以便第三人知曉,法律要求必須以法定的方式為之。
4.公示的效力。 由於不同國家和地區所採取的物權變動的方式不一致,故經過公示的物權效力在不同立法例中有不同表現。總體而言,表現為兩種典型效力:
(1)公示對抗主義。
(2)公示要件主義。
5.公示原則的立法理由。
(1)使物權變動的事實為第三人得以知曉。
(2)保護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則。
1.權利正確性推定效力。
2.善意保護效力。
五、 區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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