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本票中付款後的參加付款人 什麼意思

時間 2022-05-16 07:50:04

1樓:好學教育

"匯票,本票中付款後的參加付款人"為付款人或承兌人拒絕付款時,為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權,而由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代為付款。

參加承兌人和預備付款人為當然的參加付款人,任何第三者或票據上的債務人均可因參加付款而成為參加付款人。

當持票人將票據向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提示付款,而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在法定期限內付款時,如已有參加承兌人,持票人應向參加承兌人提示付款,無參加承兌人而有預備付款人的,應向預備付款人提示付款。

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不在提示付款時付款者,持票人應請求製作拒絕付款證書的機關於拒絕證書上載明。

除上述兩類人以外,任何人,甚至是票據債務人亦得為之。持票人對參加付款不得拒絕,如持票人拒絕參加付款,即喪失對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後手的追索權。

2樓:

payer for honor / payer for honour,付款人或承兌人拒絕付款時,為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權,而由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代為付款,該代為付款之人即為參加付款人。

參加承兌人和預備付款人為當然的參加付款人,任何第三者或票據上的債務人均可因參加付款而成為參加付款人。

當持票人將票據向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提示付款,而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在法定期限內付款時,如已有參加承兌人,持票人應向參加承兌人提示付款,無參加承兌人而有預備付款人的,應向預備付款人提示付款。

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不在提示付款時付款者,持票人應請求製作拒絕付款證書的機關於拒絕證書上載明。

除上述兩類人以外,任何人,甚至是票據債務人亦得為之。持票人對參加付款不得拒絕,如持票人拒絕參加付款,即喪失對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後手的追索權。

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是不是都沒有付款人啊?

3樓:席宜

銀行本票的必須記載事項裡面沒有付款人,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事項裡面有付款人。

雖然二者實際上的付款人都是開戶銀行,但二者之間不同規定也是由二者之間的區別決定的:本票是同城使用,銀匯是同城異地皆可。

銀行匯票的「付款人」是指匯票簽發銀行(即出票人)委託其付款的異地銀行,所以要單獨註明。

銀行本票因為是同城使用,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獨立的付款人,出票人即付款人。

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誰?到底是出票銀行還是銀行 40

4樓:匿名使用者

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出票銀行,客戶只是申請人,你申請完後出票銀行扣款出票,之後見票付款.

如果你不是在出票銀行取得的票款,比如自己的開戶行,這家銀行叫**付款行,最終的付款行仍然是出票銀行.

票據的付款請求權與追索權的區別

5樓:布樂正

1、許可權不同: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發行所創設的主要債權,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請求權;追索權則是針對票據關係人因發行、轉讓票據所應連帶負責的擔保責任,一般是在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或無法到滿足時,持票人才行使的權利;

因此,它是付款請求權的補充或保障性權利,是票據上的第二次請求權。票據法之所以賦予合法持票人票據上的雙重請求權,目的在於保障其票據債權的實現,使其在取得票據時有一種安全感,從而便利票據的流通,並維護票據制度的穩定與有效執行。

2、人員不同: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票據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上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權利人是持票人。

這裡的持票人可能是受款人,也可能是最後的被背書人,還有可能匯票、本票中付款後的參加付款人。這裡的票據主債務人包括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保付支票的保付人。

3、期限不同:所謂追索權,又稱償還請求權,是指票據之持票人於到期不能獲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獲承兌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時,持票人請求其前手清償票據金額、利息及有關費用的票據權利。以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時間為標準,追索權可以分為期前追索權和到期追索權。

到期追索權是指匯票的持票人在到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付款人拒絕付款的情形下,持票人向出票人、背書人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要求支付匯票金額、利息和有關費用的權利。期前追索則是指匯票雖未到期,但具有法定事由出現時,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6樓:虎說教育

1、定義不同

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發行所創設的主要債權,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請求權。

而追索權則是針對票據關係人因發行、轉讓票據所應連帶負責的擔保責任,一般是在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或無法到滿足時,持票人才行使的權利,因此,它是付款請求權的補充或保障性權利,是票據上的第二次請求權。

2、行使條件不同

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票據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上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

而追索權是指票據之持票人於到期不能獲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獲承兌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時,持票人請求其前手清償票據金額、利息及有關費用的票據權利。

3、行使物件不同

付款權僅可向票據付款人(承兌人)主張,而追索權的行使物件包括了所有票據前手(含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且所有前手需承擔連帶責任。但在行使追索權時需注意一定的提示付款期限限制。

7樓:城南明月羿當年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4條第4款的規定,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兩類。

1、付款請求權。是指票據債權人請求票據主債務人或其他付款義務人按照票載金額支付金錢的權利。付款請求權是第一次請求權,其權利主體是持票人,其主債務人是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

其他付款義務人是參加付款人、參加承兌人、擔當付款人等。票據債權人在向前述債務人提示票據行使付款請求權未得到實現時,就可以行使追索權。

2、追索權。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未獲得付款或未獲得承兌或其他法定原因發生時,在保全票據權利的基礎上,向除主債務人以外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或其他債務人)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損失的權利。被追索人已為清償,而對另外的相對人再行使追索權,稱為再追索權。

追索權雖然在有其他法定原因(如不獲承兌、破產宣告)時,也可在票據到期日前行使,但在原則上是為票據不獲付款時而設立的票據權利,一般應在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時才能行使,所以稱其為第二次請求權。同時,追索權的行使,不僅是為了追回票據金額,而且在支付內容上增加了有關費用,例如票據金額利息、作成拒絕證書的費用等,因此,又被稱為償還請求權。

8樓:四種甜蜜

票據權利可分為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票據權利作為特殊的金錢債權,其特殊性在於票據權利為二次性權利,持票人可以對不同的票據債務人行使兩次請求權,即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1)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發行所創設的主要債權,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請求權;(2)追索權則是針對票據關係人因發行、轉讓票據所應連帶負責的擔保責任,一般是在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或無法到滿足時,持票人才行使的權利,因此,它是付款請求權的補充或保障性權利,是票據上的第二次請求權。

票據法之所以賦予合法持票人票據上的雙重請求權,目的在於保障其票據債權的實現,使其在取得票據時有一種安全感,從而便利票據的流通,並維護票據制度的穩定與有效執行。

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票據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上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 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權利人是持票人。這裡的持票人可能是受款人,也可能是最後的被背書人,還有可能匯票、本票中付款後的參加付款人。

這裡的票據主債務人包括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保付支票的保付人。

所謂追索權,又稱償還請求權,是指票據之持票人於到期不能獲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獲承兌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時,持票人請求其前手清償票據金額、利息及有關費用的票據權利。以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時間為標準,追索權可以分為期前追索權和到期追索權。 到期追索權是指匯票的持票人在到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付款人拒絕付款的情形下,持票人向出票人、背書人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要求支付匯票金額、利息和有關費用的權利。

期前追索則是指匯票雖未到期,但具有法定事由出現時,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為什麼銀行匯票有出票人和付款人,而銀行本票沒有 5

9樓:春意盎然

原因:(1),匯票是有出票人和付款人的

(2),本票只是未記載付款人,並不意味著沒有付款人

(3),而且本票還有**付款人

銀行匯票是指:

(1)由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3)多用於辦理異地轉賬結算和支取現金,尤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匯票有使用靈活、票隨人到、兌現性強等特點,適用於先收款後發貨或錢貨兩清的商品交易。

銀行本票是:

(1)申請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銀行本票按照其金額是否固定可分為不定額和定額兩種。

(3)不定額銀行本票是指憑證上金額欄是空白的,簽發時根據實際需要填寫金額(起點金額為5000元),並用壓數機壓印金額的銀行本票;

(4)定額銀行本票是指憑證上預先印有定固定面額的銀行本票。定額銀行本票面額為1000元,5000元, 10000元和50000元,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10樓:

銀行匯票的「付款人」是指匯票簽發銀行(出票人)委託其付款的異地銀行,所以要單獨註明。

銀行本票因為是同城使用,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獨立的付款人,出票人即付款人。

11樓:匿名使用者

與我糾結的問題一樣,不知道你解決沒有?

有個問題不明白,為什麼銀行本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是收款人名稱,支付的又是付款人名稱,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12樓:愛連君

因為銀行本票的出票就是付款人,當然就不需要另行記載付款人了。

銀行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兩個,出票人和收款人。銀行本票,是銀行出票,銀行付款。出票人是需要在票據上籤章的,一看本票上的印章,就知道付款人是誰,當然就不需要另行記載付款了。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匯票,委託付款人在匯票到期後付款給收款人的票據。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這個當然要在匯票上記載付款人的,你要是不記載付款人,持票人找誰承兌,向誰要求付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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