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魏、晉、南北朝時期對先朝的法律形式有所改進。其時律令已經有所區別,科為格取代,式的出現,比的沿用等成為變化的主要內容,特別是刑名法例的出現意義尤為深遠。(1)律的發展與法典結構的變化。
這一時期律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其變化較大的是律典的篇章體例的邏輯結構。首先是《名例律》的形成。
魏律把漢《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為《刑名》篇,置於全律之首。晉律分《刑名》為《刑名》、《法例》兩篇,至北齊將晉律的《刑名》、《法例》合併為一篇,名為《名例》,冠於律首。《名例律》集中規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則,類似於近代法典的總則。
其二是律典的篇目趨於簡約。魏《新律》在漢《九章律》的基礎上刪繁就簡,全律十八篇;《晉律》、《北魏律》均為二十篇;《北齊律》最後確立了十二篇的體例,完成了自漢律以來,我國封建法典由繁至簡的改革歷程。(2)令的發展與變化。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令和律一樣,仍是法律的主要形式,但其內涵開始有別於秦漢時代。律是固定性規範,令是暫時性法律。違令有罪者,依據律定罪處刑。
(3)以格代科。曹魏時期,科是當時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將科按性質分為律、令。
科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開始以格代科,格成為一種輔律而行的法律形式。北魏後期至北齊初期,格取代律成為當時主要的法律形式。
《北齊律》的頒行,律從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雖然與律並行,但是退回復法地位,在律無正條情況下暫作定刑依據。(4)式的出現。西魏文帝時期編定《大統式》,成為隋唐以後律、令、格、式四種基本法律樣式之一的「式」的先聲。
此外,這一時期仍沿用漢以來,用「比」和經義斷案的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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