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管 轄
1.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的分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對於涉稅等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檔案一律無效。
對於人民檢察院已經立案偵查的依法應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涉稅等案件,可由人民檢察院繼續辦理完畢,或由人民檢察院移交公安機關辦理。
2.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修訂後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這一修改,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罪。另外,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由人民檢察院管轄。
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定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
3.修訂後的刑法已將**賄賂罪明確在分則第八章中作了規定,根據這一修改,人民檢察院管轄「**賄賂犯罪」案件,是指修訂後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賄賂罪和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賄賂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犯罪。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
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傷害案(輕傷);
(二)重婚案;
(三)遺棄案;
(四)妨害通訊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5.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刪除了原來關於「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內容。根據這一修改,對於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6.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2樓:匿名使用者
「六部委」在法律是什麼意思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有哪些?
3樓:知道法也團隊
偵查階段律師享有以下權利:
1、**權
律師的**權分全權**和一般**兩種。律師有權依法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控告。
2、提出意見權
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3、會見權
律師有權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情況。
4、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律師有權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有權要求偵察機關解除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
4樓:涵涵涵涵涵児
1、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的權利。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的權利。
3、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4、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擴充套件資料:
1、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一般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頒發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也有一些是無證也無正當職業從事法律事務的,俗稱「黑律師」,並不是真正的律師。
2、律師必須既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也不能被稱為律師。
3、律師的服務物件是整個社會,沒有特定物件。自然人、法人均可委託律師代為法律事務。
4、從事律師業務時必須有當事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工作,不允許越權或濫用權利。
5、律師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黨派、個人的干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部、司法部2023年9月聯合出臺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規定》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尊重律師,健全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業權利,不得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不得侵害律師合法權利。
中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範圍:
(一)擔任法律顧問;
(二)擔任訴訟**人;
(三)擔任刑事辯護人; [4]
(四)擔任非訴訟**,參與調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諮詢,**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律的正確實施。
5樓:匿名使用者
給犯罪嫌疑人一些建議,提供一些法律諮詢。
6樓:律師
律師會見、取保候審、法律諮詢幫助
7樓:龍禧律師
1、在偵查階段作為辯護人提供辯護。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2、可以瞭解案情及當時已查明的主要事實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採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案件有關情況,告知接受委託或者指派的辯護律師,並記錄在案。
3、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權同當事人會見、通訊,不需要公安機關批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4、會見當事人不再受監聽,不許公安人員陪同 。
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5、有權要求調取證據和自行收集證據,有權申請證人到庭。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一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6、有權對是否應當逮捕發表意見。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7、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變更、解除強制措施。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提出書面意見。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9、偵查終結公安機關有義務通知律師,以便律師跟進案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10、申請辦案人員迴避、並提出複議。
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訴訟**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1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控告、申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
12、作為**人與受害人或其家屬就民事賠償進行協商、和解,並爭取獲得受害人或其家屬諒解。
依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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