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村土地租賃問題應該參考什麼法律

時間 2021-05-07 19:59:51

1樓:香河律師

原本的土地用途是什麼?

2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法》、《合同法》你與土地出讓人或單位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應該標明你租賃土地的用途,如果你在使用土地的過程中不違反合同規定的使用範圍,可以根據合同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參考當地土地部門的地籍調查資料了,看看你這塊地當時的地類是什麼,如果圖斑上顯示是耕地的話,你在上面建房就屬於改變土地用途,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租賃的土地不能改變土地用途!如果需要變更,絮叨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你說的這塊地的權屬還屬於集體所有,如果你是建住房可以申請批准宅基地,如果是商業或者工業需要辦理徵收,掛牌出讓,履行出讓手續!簡單說就是你得買下這塊地!

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的相關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4樓:

結婚的女方嫁入男方享有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

第三條 要解決好出嫁婦女的土地承包問題

根據傳統習俗,婦女出嫁後一般都在婆家生產和生活。因此,為了方便生產生活,婦女嫁入方所在村要優先解決其土地承包問題。在沒有解決之前,出嫁婦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強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

對於在開展延包工作之前嫁入的婦女,當地在開展延包時應分給嫁入婦女承包地。

對於婦女嫁入時已經完成延包工作的,如當地實行「大穩定、小調整」的辦法,應在「小調整」時統籌解決;如當地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則出嫁婦女原籍的承包土地應予以保留。不管採取什麼辦法,都要確保農村出嫁婦女有一份承包土地。

有女無兒、兒子沒有贍養能力或女兒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家庭,男到女家生產和生活的,應享受同等村民待遇。

所以結婚的女方嫁入男方應該享有土地。

農村土地租賃年限,農村土地租賃有效期是多久

皮吉孛載 如果是農田應該不超過二輪承包的剩餘期限。 百姓的法律顧問 1租賃土地的期限,不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2在種植果樹的前提下,又建了房子用於自住與休閒,沒有審批,屬於違章建築。村民可以投訴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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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 第4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對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做出了規範。首先明確規定,對所有應得的承包收益繼承人都可以繼承。需要說明的是,土地承包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農戶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個成員。承包耕地 草地的家庭中某一個人死亡,其他成員還在,不發生繼承...

怎麼承包農村土地,怎麼承包農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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