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戶要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有要求必須要簽訂合同嗎?沒有合同如

時間 2021-09-03 01:48:54

1樓:匿名使用者

農戶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不需要簽訂合同,請縱橫法律網不要誤導。

農戶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向合作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稽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合作社盈餘;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宣告,依照章程規定退出合作社。

在後期的銷售過程中可以簽訂銷售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建議還是簽訂一個合同,這樣可有效保護你們的合法權益。

縱橫法律網 鍾晶律師

3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合同,但最好是讓農戶填寫入社申請表、告知合作社章程注意的事項。其實他就相當於合同。對雙方的權利及義務說得比較詳細。

如何要加入當然就是認同的。當然後期合作社應該有個保護價之類的來打消它的顧慮就好了!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該怎麼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一是在退出的時間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提出要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前3個月向合作社的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但如果成員是組織或團體的應當在6個月前提出,若章程另有規定的,要按照章程辦。

二是退社成員資格終止時間,只要辦理了退社手續,在財務年度終了時便可自然終結。

三是在退社成員退出以後要做一個退社宣告。

四是在處理退社成員的財產時,要特別注意。退社成員資格終止後,合作社要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退社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額盈餘。但是為不影響其他成員的利益,還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退社成員在資格終止前的本社的虧損、債務、成本支出等。

如果其在資格終止前和本專業合作社簽得有其他合同的,還要根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或者繼續按照合同履行。

《農民合作社法》第十九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擴充套件資料

一般情況下,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之初,在章程的起草時,已經有成員資格、入社、退社和除名的相關規定,在有人提出要加入和退出時,只要按照當初的章程規定操作便可。雖然看起來簡單,但是起草章程時必須要嚴格按照《專業合作社法》進行起草,在得到全體成員的同意後才具有法定效力。

中途有人提出加入,首先要通過資格稽核,即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符合法定條件,能以自己的名義在合作社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或者組織。資格稽核通過以後,要按照章程召開全體成員會議,只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其加入,然後填寫相應的資料,繳納相應的入社股金,履行相應的入社手續,讓新加入的成員能夠遵守合作社章程,便可完成加入。

5樓:shmily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成員加入合作社的條件進行了不同的規定。

對於自然人而言,須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員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須為中國公民,這是對自然人成員國籍身份的要求,二是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即符合法定條件,並能以自己的名義在合作社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自然人成員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是根據我國農村和農業生產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即在保障生產順利進行的條件下,保證自然人成員許可資格的廣泛性和適用性。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經營業務情況和自身的實際需要,對成員的民事行為能力作出不同的要求。

對於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而言,則要求其必須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這一規定首先肯定了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組織形態,可以以組織成員的身份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同時針對法人及有關非法人組織成員又強調了經營業務的相關性。允許多種形式的組織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既可以增強合作社的經營實力,又可以使各種組織通過合作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實現雙贏。

如龍頭企業、科研院所或者科技協會等單位可以以組織的身份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還規定所有以組織身份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併成為其成員的,其經營業務必須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業務直接相關。

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除了必須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關於成員資格條件的有關規定以外,還須滿足以下條件:

(1)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

合作社成立的目的是在於滿足成員的「共同的經濟和社會需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應當能夠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務才能成為合作社的成員。只有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的成員的參與,才能保證合作社的有效存在和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從而維護成員自身的權益。

(2)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

章程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正常執行與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規則,是全體成員的共同意思表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只有在承認並遵守特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的基礎上,才有可能成為特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承認並遵守章程是指對章程全部內容的承認,遵守章程所有記載事項的規定,履行由此產生的義務,享有由此產生的權利。

任何人或者組織不得在對章程記載的任何事項提出異議或者保留的情況下,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3)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未就成員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程式作出具體規定,而是明確章程應當將成員入社的程式作為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即章程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許可的範圍內就成員入社手續作出規定。

另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總體構成也應當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即農民成員應當佔成員總數的80%以上。

7樓:匿名使用者

一、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條款的成員:(1)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在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二、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蔘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願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成員有什麼要求?

8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成員的資格做出更為具體、明確的規定。

在堅持成員以農民為主體的原則下,允許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公司、科研院所、推廣機構、科技協會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這樣,既可以增強合作社的經濟實力,提高經營水平,又可以使各種組織通過合作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實現雙贏。

9樓:七臺河李陽平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擁有一定組織架構,成員享有一定權利,同時負有一定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其成員的條件、權利、義務、責任進行了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章 成 員

第十四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範圍。

第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要求退社的,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終了時終止。

第二十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已訂立的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章程另有規定或者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對成員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餘,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向其返還。

資格終止的成員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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