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不是非公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可以是非農民嗎

時間 2022-04-18 08:25:04

1樓:普林說保險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本法所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與企業是不同的市場主體型別。

拓展資料:

農民專業合作社 (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擁有一定組織架構,成員享有一定權利,同時負有一定責任。

定義:

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第一章總則第二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簡要的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從概念上規定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另一方面,從服務物件上規定了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

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直至網上交易等服務。

2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是合作社?

《合作社法》【第二條】定義: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所以,合作社不是企業,也非個體,是一個新型的經濟組織。

3樓:匿名使用者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民自發組織成立的新型的集體公有制企業,與土地集體所有相似。農民專業合作社由農民投工、投勞、投產品,共享收益,按照約定的方法分配,沒有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剩餘價值歸合作社共有。是馬克思提倡的生產方式。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可以是非農民嗎?

4樓:楊子凱先生

可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四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我國特有的合作社的一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之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專業合作社是企業嗎

5樓:普林說保險

專業合作社屬於經濟組織形式的企業。

拓展資料: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來實現成員互助目的的組織,從成立開始就具有經濟互助性。擁有一定組織架構,成員享有一定權利,同時負有一定責任。

基本特徵

自願、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徵。合作社作為一種獨特的經濟組織形式,其內部制度與公司型企業相比有著本質區別。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質特徵是建立在企業利潤基礎上的資本聯合,目的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資本量」的多寡直接決定盈餘分配情況。

在合作社內部,起決定作用的不是成員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為社員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務。合作社與社員的交易不以盈利為目的。

合作社的盈餘,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積累外,大部分要根據社員與合作社發生的交易額的多少進行分配。實行按股分紅與按交易額分紅相結合,以按交易額分紅為主,是合作社分配製度的基本特徵。當然,合作社與其他經濟主體的交易也會也是以營利為目的的。

綜上所述,其基本特徵是:

1.組織上

在組織構成上,合作社以農民作為經濟主體,主要由進行同類農產品生產、銷售等環節的公民、企業、事業單位聯合而成,農民至少佔成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八十,從而構建了新的組織形式;

2.在所有制結構上

合作社在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實現了勞動和資本的聯合,從而形成了新的所有制結構;

3.在收益分配上

合作社對內部成員不以盈利為目的,將利潤返還給成員,從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製度;

4.在管理機制上

合作社實行入社自願,退社自由,民主選舉,民主決策等原則,建構了新的經營管理體制。

6樓:快樂酷寶在路上

屬於,如企業需要到工商註冊,辦理相關執照。

但,與企業不同的是,企業是以極少人盈利為數目的,而合作社更為提倡的是為社員的服務性,所以也可以說,合作社是農民「自己的公司」。合作社同時也要盈利,但從合作社法規定的分配製度上來看,合作社只留只留必要的員工、日常開銷,其餘的按「交易額」平均分給各社員。

7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企業

農民專業合作社既不同於企業法人、也不同於社會團體法人,而是一種全新的經濟組織形態。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登記、組織機構、財務管理以及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具體問題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調整。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公司制企業有什麼區別

8樓:清溪看世界

一、形式不同

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形式為農業現代規模。

公司制企業:公司制企業的經營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

二、組織構成不同

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以農民作為經濟主體,農民至少佔成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八十。

公司制企業:主要以法定人數以上的投資者(或股東)構成。

三、管理模式不同

農民專業合作社:實行入社自願,退社自由,民主選舉,民主決策等原則,建構了新的經營管理體制。

公司制企業:所有權主體和經營權主體分離,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理財活動由經營者進行決策。

四、法規不同

農民專業合作社:遵循的法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公司制企業:遵循的法規為《獨資企業法》。

9樓:匿名使用者

1、成立目的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企業則追求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2、主體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體,要求農民數量超過80%。有效保障了農民的權益。而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沒有對出資人的身份做特別規定。

3、服務物件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產前、產中、產後的技術、資訊、生產資料購買和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等服務。而企業則一般沒有所謂的內部服務,服務物件主要是面對市場大眾。

4、財產關係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按份額量化到個人,記載在成員賬戶中。而股份制的企業,股東的出資構成企業的財產,不將企業的財產按份額量化在股東名下。

5、退出機制對法人資產的影響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加入自願、退出自由。成員退出時,可以帶走自己加入時的出資和記載在其賬戶內的由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

而加入企業的股東一般只能以轉讓股份的形式退出(減資有特別規定,如企業法人要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而如果沒有人願意接受你所轉讓的股份,那麼你就根本沒法退出,這種退出一般並不帶來企業法人資產的減少。

6、地位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而股份制企業則是以股東所持有的股份為決策的基石。

7、分配方式不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餘主要按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比例返還,盈餘分配的基礎是成員對合作社提供服務的利用程度,即「按惠顧額返還盈餘」。而一般企業的利潤則「按股分紅」。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企業還是行政單位

10樓:筆有千秋業

以上兩者都不是,具體解釋如下:

1: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第一章總則第二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簡要:的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方面,從概念上規定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另一方面,從服務物件上規定了合作社的定義,即「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資訊等服務」。

2:其基本特徵是:(1)在組織構成上,合作社以農民作為經濟主體,主要由進行同類農產品生產、銷售等環節的公民、企業、事業單位聯合而成,農民至少佔成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八十,從而構建了新的組織形式;(2)在所有制結構上,合作社在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實現了勞動和資本的聯合,從而形成了新的所有制結構;(3)在收益分配上,合作社對內部成員不以盈利為目的,將利潤返還給成員,從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製度;(4)在管理機制上,合作社實行入社自願,退社自由,民主選舉,民主決策等原則,建構了新的經營管理體制。

11樓:民生為本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建立起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不屬於行政單位,也可說是特殊的企業,與企業有區別也有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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