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農村合作社需要什麼條件,辦理農村合作社需要什麼條件,才能行。

時間 2022-07-06 14:30:03

1樓:匿名使用者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組織機構;

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農村合作社經歷了三個主要時期,即合作化時期、人民公社時期、經濟合作社時期。

合作社作為合法的組織存在,必須要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註冊。如果不進行登記、註冊那就是違法執行。此外進行登記、註冊之後還可以獲得**相關部門的政策、經濟支援。

如果是養殖類的合作社,在成立之前還需要在環保部門進行環評、在畜牧管理部門辦理動物防疫條件許可證等相關證件。

2樓:燕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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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合作社在農副產品的各個儲存、加工、運輸、銷售(包括批零銷售和進出口)以及農用生產資料的定貨、運輸、購買和質量檢查等諸多環節,根據市場經濟利益最大化原則。為農民最大限度地減少中間環節,節約成本,減少浪費,確保農副產品保值增殖以及農用產品售後服務和產品質量,達到合作社經營利潤最大化的目的,從而從根本上大幅度地增加農民的收入。

辦理農村合作社需要什麼條件,才能行。

3樓: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二章 設立和登記

第十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十一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蔘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願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範圍;

(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七)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公告事項及釋出方式;

(十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農村合作社要哪些條件才能成立?

4樓:金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十二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十六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登記型別為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資訊通報同級農業等有關部門。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業投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企業承擔責任。

5樓:燕尋

回答合作社在農副產品的各個儲存、加工、運輸、銷售(包括批零銷售和進出口)以及農用生產資料的定貨、運輸、購買和質量檢查等諸多環節,根據市場經濟利益最大化原則。為農民最大限度地減少中間環節,節約成本,減少浪費,確保農副產品保值增殖以及農用產品售後服務和產品質量,達到合作社經營利潤最大化的目的,從而從根本上大幅度地增加農民的收入。

6樓:

如果您想成立合作社:1:找到至少5名成員,農民成員所佔比例不低於80%;2:

召開設立大會,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及理事長、監事長等;起草章程、確定合作社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營業範圍等;3:授權**人辦理到你們當地的縣工商局辦理合作社設立登記手續,材料合規當場辦理,頒發營業執照;4:到你們縣公安局指定的刻字店(有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的)刻制合作社公章;5:

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證;6: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一般是地稅);7:到銀行辦理開戶許可證(需提交營業執照、**證、稅務證影印件,還要攜帶公章和法人章),將對公賬號報稅務局。

走完這些程式就能辦下你們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所有手續了。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為了支援、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七號)。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的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以下條款的成員;

1.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

2.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合作社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合作社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二、合作社辦理流程

第一步: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以申請登記的住所由所在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登記註冊。

第二步:諮詢後領取並填寫《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三步:到所在鄉鎮經管站遞交《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等待鄉鎮出示合作社證明材料。

第四步:到縣經管局遞交合作社申請材料,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五步:到工商局遞交相關材料,領取《准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7樓:小禮學長

成立農村合作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成立合作社必須有5名或者是5名以上的成員;

第二,合作社成員的身份是農村戶口或者是城市下崗待業的身份;

第三,合作社成員必須是出於自己的意願。

成立農村合作社發起的程式:

第一、籌備發起;

第二、制定合作社章程;

第三、推薦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名單;

第四、召開全體設立人大會;

第五、組建工作機制;

第六、登記、註冊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一系列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需要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檔案、證件有:

第一是申請書;

第二是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第三是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第四是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

第五是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第六是住所使用證明;

第七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當將以上檔案提交之後,登記機關會在申請之日20天以內辦理完畢受理內容,對符合申請標準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在申請之後,出現有需要變更的資訊,需要申請變更登記。

成立農村合作社需要什麼條件…土地

8樓:鑽誠投資擔保****

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城建稅的稅率。納稅人在市區為7%;在縣城、建制鎮的為5%;不在上述地區的為1%。

教育費附加的徵收標準為3%,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準為2%。

土地增值稅 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轉讓非國有土地和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不徵土地增值稅。其計稅依據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稅率為:增值額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50%、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100%、未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專案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辦理農村合作社需要什麼條件?

9樓: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第二章 設立和登記

第十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十一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召開由全體設立人蔘加的設立大會。設立時自願成為該社成員的人為設立人。

設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本社章程,章程應當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二)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業務範圍;

(三)成員資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

(六)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七)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虧損處理;

(八)章程修改程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十)公告事項及釋出方式;

(十一)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申請設立登記:

(一)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

(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六)住所使用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辦理完畢,向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者頒發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辦法由***規定。辦理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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