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頂空間的所有權,樓頂空間的所有權人是頂層住戶嗎

時間 2023-04-21 11:21:03

1樓:手機使用者

可以樓頂 是小區公用的 如果他不同意你可以找物業管理處解決問題。

物權法中關於住房的樓頂的所有權問題是如何定義的

2樓:南霸天

樓頂的歸屬權。樓頂應是整棟樓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而不僅是頂層住戶共有的。

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這是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也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該項權利。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多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擁有一棟區分所有建築物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專有部分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及對建築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權。區分,是指數人區分一建築而各有其一部分。區分所有,是區分一建築物的特定部分為所有權的標的。

建築物區分所有包括兩部分。

1、專有部分。這是指區分所有權人依其所購份額對建築物套內空間獨自佔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權利即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權。根據《物權法》第71條的規定,專有權與一般所有權在性質上是一致的,即專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因建築物結構上的相連性,專有權人在對其專有部分行使權利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專有部分的形成條件有兩個:

1)構造上的獨立性,也就是要有固定的遮蔽欄,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的專有部分相隔離。

2)使用上的獨立性,一般以該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為判斷標準。

2、共有部分。這是指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築物的其他部分。包括三部分。

1)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如支柱、屋頂、外牆等;

2)共用部分,如樓梯、走廊、電梯、自來水管、貯水塔、消防裝置、大門等;

3)部分割槽分所有權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樓層間的樓板(天花板、地板)、左右房屋之間的隔牆等。

3樓:冼迎天

樓頂屬於共有,樓頂防水被破壞至樓房漏雨裝修遭破壞的,有樓頂共有人共同出錢由漏雨造成的屋內損矢失。

4樓:漆藝人

平頂是歸住戶那家人所有。其他住戶沒有使用全。

樓頂空間的所有權人是頂層住戶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購房合同中約定了樓頂空間歸頂層住戶,頂層住戶才有所有權。

如果沒有約定,一般情況下樓頂是同一單元的所有住戶共同共有的。

小區頂樓空間的所有權與使用權

6樓:匿名使用者

頂樓陽臺應該是公共區域,你們都有使用權,不允許任何一戶私自佔有侵害他人利益,否則你們有權起訴他侵權,至於是否有開發商同意沒有關係,開發商的決定也不能侵害他人利益。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規定頂樓空間的所有權歸整棟業主所有。但那些沒有物業管理的集資房,頂樓的使用權都是頂樓住戶使用。

樓頂的使用權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樓頂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而並非_頂樓住戶。

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頂樓業主的購房合同的產權不包括樓頂,樓頂是屬於業主共有的,既然屬於小區公共空間,公共空間的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監督權歸小區業主委員會,在個別業主私自使用屋頂但不存在違章搭建行為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可以向物管公司投訴,由物管公司督促該業主停止佔用公共空間的行為。因此,樓頂使用權並非只歸頂樓使用者所有。

9樓:心平氣和之

樓頂不是公共面積,它只屬於用於物業的安全,管理,維修用。

樓頂所有權歸誰? 20

10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你所描述,這棟房屋你父親與其他住戶是按份所有,(不能按照商品房的規定)你父親作為原來的房屋所有權人,只是出賣了部分樓層的房屋所有權,其餘的包括樓頂仍屬於你父親所有。

11樓:居然還要註冊煩

不同觀點,樓頂、樓梯等公共空間屬於所有業主共同擁有,你父親只擁有2套房子的產權,只能說你父親是個大業主。我們在購房的時候都是按照房子的建築面積購買的,所以被公攤的公共部分也屬於業主的產權。樓頂雖然不在公攤範圍之內,但是也屬於公共部分,所以是不能被你父親單獨所有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是集資樓,那個時候的集資樓樓頂屬於頂層業主的 ,不屬於你父親的。。

房屋的頂樓使用權歸誰?

13樓:搜狐焦點

對於樓頂的面積,按規定屬於整棟樓的公共區域,不屬於單獨的某一戶所有,這棟樓的每一個人都有使用的權利,不管大戶型和小戶型都一樣。而且樓頂是不會有公共面積這一說的,所有房屋層高不超過2米2都是不算產權面積的,更別說上面是空著的樓頂了。但是現在樓頂一般都是頂樓的在使用,樓下的也不會沒事跑上來看星空啊。

你要是不修房子來佔用最好的辦法是:種花草%7e%7e先種上去,別人也沒辦法把你怎麼樣啊。本來樓頂你也不打算搭建出來住人的。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樓頂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而並非_頂樓住戶。

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如果頂樓業主的購房合同的產權不包括樓頂,樓頂是屬於業主共有的,既然屬於小區公共空間,公共空間的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監督權歸小區業主委員會,在個別業主私自使用屋頂但不存在違章搭建行為的情況下,業主委員會可以向物管公司投訴,由物管公司督促該業主停止佔用公共空間的行為。因此,樓頂使用權並非只歸頂樓使用者所有。

15樓:李凱季律師

頂樓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而並非頂樓住戶。

法律分析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16樓:匿名使用者

樓頂不能加蓋其他建築,這不是房東隨便說說就行的是使用權的問題就算是小縣城也是一樣!房東如果要加的話要經過你以及其他業主和相關部門的同意才可以。

17樓:匿名使用者

樓頂不能加蓋其他建築,不是使用權的問題是設計規劃問題。可以到物業或者其他相關部門投訴。

18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已經買了就不要給她建了,到有關部門投訴了。

產權房屋的屋頂是否屬於頂層住戶所有

19樓:13862590347林

產權房屋的屋頂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不是屬於頂層住戶所有。

20樓:獨邁

覺得該頂層業主所有來。原因有自三:一是沒有屋蓋的房屋誰買?

整棟業主集體買單?二是屋頂易漏水,一漏水首先遭殃的就是頂層業主。若修補,修補費是不是全體業主出資?

三是頂層相較其它層出行不便,再加無屋頂使用權,誰願意買?故屋頂屬頂層業主毫無懸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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