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交警問走不走保險是什麼意思

時間 2021-05-07 19:59:31

1樓:

意思是事故損失比較小,需不需要讓保險公司進行賠付。一般損失比較小的交通事故不建議走保險,是因為出險會影響下年保費,而且走保險的話很浪費時間,比較麻煩。比如100塊錢就能解決的事故,如果走保險處理可能需要很多材料,跑很多趟,浪費幾天時間。

俗稱的「私了」是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基礎,未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處理,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處理方式,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未造**員**的輕微剮碰佔了事故的多數。在實行當事人和解制度後,事故解決的方式簡單了,畢竟停運損失的擴大對任何一方都不是好事,對於責任一方固然不利,但對於損失一方來說,即使事後能夠得到賠償,多數情況下不能全部彌補自己的停運損失。那交通事故「私了」有哪些程式要求?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應當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處理:

①檢視財產損失情況

②協商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

③拍照或標劃位置後撤離現場

④保險報案、協商賠償事宜,簽訂書面賠償協議

一、【第一步】檢視財產損失情況

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車、拉緊手制動、關閉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廊燈和後位燈)、設定警告標誌牌後,雙方當事人簡單檢視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情況。

二、【第二步】協商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

簡單檢視財產損失後,人員立即轉移到路肩、路面安全地點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進行協商:

1.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基本資料」、「事故事實」,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2.當事人不願「私了」、雖然願意「私了」但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①事故事實及成因一定要採取書面協議形式,即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事實」,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不能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以免一旦撤離現場對方翻臉不認人,導致事故現場和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②「事故事實」協議具有「固定」事故現場的效力: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協議後就事故事實及責任出現爭議的,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受理,在事故現場已經不復存在無法認定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將以「事故事實」記載的內容來確定當事人責任;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共同申請進行損害賠償調解。

三、【第三步】拍照或標劃位置後撤離現場

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各方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

①當事人未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應當選擇報警處理;

②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撤離事故現場前,還應當對現場進行拍照、標劃事故現場位置,作為現場的保留證據。

四、【第四步】保險報案和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書。

1.當事人撤離現場後,**告知保險公司後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

2.雙方當事人對具體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達成賠償協議後就賠償協議發生爭議的,交警部門不再受理,可以(只能)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3、協議書主要內容如上,可以自行結合本身情況加入一些內容。另外,不放心的話建議可以找當地公正部門對協議書進行公正,費用不貴,還有就是你們付給他的費用,請他本人寫收條並簽字按手印,協議書可以列印出來,但簽名和按手印必須要當事人自己,在協議書有名字的地方都按上自己的手印,若有塗改的地方也要按上手印。

五、「私了」提示。

①交通事故「私了」的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不具有行為能力人不能「私了」,達成的協議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②交通事故「私了」必須是書面「私了」,即達成包括「事故事實」和「賠償協議」在內的書面《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

③交通事故「私了」決不是所謂的「掏錢私了」,「掏錢私了」後因事故現場已經不復不存在,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一旦引起糾紛,當事人將有口說不清,後患無窮。

④當事人達成《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後:

a.對事故事實和成因發生爭議,可以由交警部門受理;

b.對賠償協議發生爭議,交警部門不予受理。

⑤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損害賠償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

a.當事人事後不得反悔。

b.但是,如果該協議存在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可撤銷、可變更情形,則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2樓:廈門平安保險人

意思是私了。另如果有買保險,最好走保險。

3樓:石破vs天驚

不走保險有幾個情況。一,只有交強險不值得報,二,有全險損失小,報了第二年反而增加保費了,不值得走。

總體來說,有保險,損失低於1000或者2000的,不值當報。

保險,一年可以出一次險,第二次出險保費就會**了

交通事故,我全責,對方不來走保險怎麼辦?

4樓:長沙金龍律師

1、誰的保險?對方的,你的?如果協商不

成,那就打官司了。

2、怎麼能讓他過來?發揮你版

想象吧。這種事情權,別人回答不了。

3、改變責任,你問交警吧。是否強制,你也問。

4、不建議你這麼天真的想法,趕緊打官司比較實用的解決問題。

5樓:與各位同行

你可以保險合同糾紛直接起訴保險公司。

法院受理後,申請法院調取由對方儲存

回的資料。

注意答申請法院調查取證,需要書面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

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6樓:京朝大尉

這事情其實就是對方司機覺得你菜鳥,不懂,想黑你,

你處理起來很簡單,讓對方起訴你和保險公司,交警讓你去調節,你也不去,就說在國外,或外地,沒有時間,這事情你不用急,

7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交警都來給結果了,自你全責,對方無責, 他當然不來了,你的處理方式上本身就有問題。

因為出事了是你的責任你自己應該馬上打**給保險公司,問他們的處理流程,要麼保險公司來現場,要麼他們會告訴你要保留那些證據,現在對方人都走了,他也不擔責,怎麼還會理你呢?

現在你找對方用處也不大,即便是有辦法也是傷神又費力,而且刮點本身也修不了幾個錢,當買個教訓,反正是你全責,所以怎麼走都是你的保險公司幫你修, 那你就晚點再告訴保險公司,說你自己開車不小心刮到了,這樣保險公司就可以幫你處理了。

另外,如果是新車,又是第一次出險,告訴4s店說自己刮的,他們應該也會幫你去保險公司處理的。這樣應該是最省事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bai

交警都給結果了du

,你全責,對方無zhi責, 他當然不

dao來了,你的處理方式專上本身就有問屬

題。因為出事了是你的責任你自己應該馬上打**給保險公司,問他們的處理流程,要麼保險公司來現場,要麼他們會告訴你要保留那些證據,現在對方人都走了,他也不擔責,怎麼還會理你呢?

現在你找對方用處也不大,即便是有辦法也是傷神又費力,而且刮點本身也修不了幾個錢,當買個教訓,反正是你全責,所以怎麼走都是你的保險公司幫你修, 那你就晚點再告訴保險公司,說你自己開車不小心刮到了,這樣保險公司就可以幫你處理了。

另外,如果是新車,又是第一次出險,告訴4s店說自己刮的,他們應該也會幫你去保險公司處理的。這樣應該是最省事的。

9樓:淘樂比社群

不走保險就不管它了,讓他自己修去。

10樓:匿名使用者

他開車門不就他的責任了?

交通事故,交警判對方全責,但是對方耍無賴,不走保險不賠償,兩車都

11樓:du知道君

1、建議將肇事車輛的車主、司機和車輛購買保險的保險公司一起起訴到法院;

2、根據交警做出的責任認定、法醫做出的傷殘鑑定結論進行索賠;

3、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殘疾輔助器具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

4、賠償比例依據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為準;

5、對方是機動車的,只要你方不是全責,保險公司就會在交強險範圍內優先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責任認定的比例來承擔。

6、各地的賠償標準都不一樣,建議委託律師**並計算相關的賠償金額

我有一輛車出了交通事故,有保險交警卻不讓我走保險,卻要我支付拖車費和停車費,保險公司也不出面,

12樓:匿名使用者

在交通事故中,交警是不能收取拖車費的,也不能收取停車費,拖車費和停車費回是國家行政直接出錢的,交答警的做法是違規的,你可以到當地的交警督查投訴,也可以找交警對的領導投訴,必要的話,還可以到法院起訴交警隊,法院會判決你不支付這些費用的,走保險是你個人的權利,交警無權干涉。必要的話,可以尋求當地**的幫助,一般當地**都有幫助百姓解憂的欄目,找找他們幫助你一下,或許有轉機。

交通事故後報警了,走保險後需要到交警隊進行事故處理麼?

13樓:金果

需要的。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式、時間,報警人姓名、****,**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情況;

(四)車輛型別、車輛號牌號碼,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發生洩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並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徵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徵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願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十七條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需要派員到現場處置,或者接到出警指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

第十八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報警,在事故現場撤除後,當事人又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記錄內容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決定。

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進行下列工作:

(一)按照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劃定警戒區域,在安全距離位置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和警告標誌,確定專人負責現場交通指揮和疏導。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交通中斷或者現場處置、勘查需要採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還應當視情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提前組織分流,放置繞行提示標誌;

(二)組織搶救受傷人員;

(三)指揮救護、勘查等車輛停放在安全和便於搶救、勘查的位置,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

(四)查詢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開展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 道路交通事故造**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或者法醫確認,並由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死亡證明。屍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醫療機構等有停屍條件的場所。

第三十二條 交通警察應當對事故現場開展下列調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現場,查明事故車輛、當事人、道路及其空間關係和事故發生時的天氣情況;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現場證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證人並製作詢問筆錄;現場不具備製作詢問筆錄條件的,可以通過錄音、錄影記錄詢問過程;

(四)其他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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