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謹慎
不是的,列如a、b、c為繼承人,a,b產生糾紛,a起訴b,則a為原告,b為被告,c列為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7月14日以法發[1992]22號釋出)
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擴充套件資料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a.b.c為繼承人,a。b產生糾紛,a起訴b,則a為原告,b為被告,c列為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7月14日以法發[1992]22號釋出)54、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3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會沒有被告呢,看誰訴誰了?
1、所有繼承人同外部訴訟,外部的就是被告。如為被繼承人的利益進行的訴訟
2、繼承人內部自己訴訟,被訴的那方就是被告。如內部分配遺產不公進行的訴訟
4樓:曾律師
如果對遺產繼承產生了糾紛,即使同為繼承人,誰向法院起訴就是原告,應訴那一方的繼承人就是被告啊!
如何確定繼承案件中的管轄問題
5樓:地平線之說
依據我國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我國繼承案件管轄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而是適用專屬管轄。
6樓:匿名使用者
也就是說,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被告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是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在遺產繼承案件中,常常出現被繼承人在a省死亡,而遺產在b省甚至c省份,繼承人卻又在其他省份的情況,那麼在遺產繼承案件中,是否仍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呢」? 如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當某繼承人提起繼承糾紛時,就應當在其他幾個繼承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但依據我國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我國繼承案件管轄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而是適用專屬管轄:
即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管轄,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第一, 被繼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僅指住所地法院,幷包括經常居住地法院,第二, 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在多個行政區域內均有遺產的,那麼需根據遺產在各個行政區域的分佈情況,確定由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被繼承人在非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有不動產的情況,在發生繼承後,很多人認為應當該糾紛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筆者認為,根據我國民訴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第一項:不動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第三項:遺產繼承,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他們之間是並列關係,那麼對繼承案件中如果涉及到不動產的,應當適用第三項的規定,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而不適用不動產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實踐中,因不動產所在地常可能與被繼承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一致,所以很多遺產繼承糾紛案件從表面看是在不動產所在地管轄,而實際上仍應遵守的是民訴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
7樓:李建成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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