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問題,財產繼承問題

時間 2022-10-11 14:30:05

1樓:古曉丹律師

首先,要區分家庭共有財產和遺產。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

一個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財產,要具備兩方面條件:一是有共同的勞動行為或受贈事實;二是家庭不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也就是說,如果這處院子是父母和兒女共同勞動所建,或者是在大家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和共同所得的財產,則這出院子是作為家庭共有財產,所有的家庭成員對這處院子,共同共有。

除此之外,則只能作為父母的共同財產,所有權歸屬父母雙方,他們有權利對自己的房產,做任意的處分。

其次,如果這處房產是在農村的宅基地上所建,情況又會有所不同。因為,農村的宅基地是按「一戶一宅」的原則,由村委會分配給這一戶人家的,所以如果大家都參與了房屋建設或是出資出力,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歸屬所有在戶口上的家庭成員的。

所以,如果可以認定這一處院子是屬於所有家庭成員共同所有,那麼大兒子私自簽訂拆遷協議的行為,屬於未經其他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無權處分所有家庭成員共有的財產,又由於大兒子又將拆遷款處分購買了一套住房,則其他家庭成員可主張對該房屋共同共有。

以上,是按照院落是家庭共有財產分析的,還有一種情況,是該院落只是老人和老伴夫妻共同財產。

按照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不存在上述兩種情況,則房產當然的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所有。那麼,雖然開始大兒子私自簽訂了拆遷協議,但其後其父母的態度可以看出,其父母相當於事後追認了其大兒子的行為,所以父母相當於將自己的財產贈與給了大兒子。

是完全合理和合法的,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因為,父母還健在,不存在分割遺產的問題,而且其他子女也無法干涉父母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

再次,大兒子取得房屋的時間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所以此房屋是大兒子和現在的妻子的共同財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所以,後妻帶來的孩子也是大兒子的法定繼承人。除非,大兒子立遺囑排除她們的繼承權,否則後妻和其女都是法定繼承人。

2樓:公證法律成都

1,父母都健在,根本不存在遺產分割的問題啊。

2,即使其他子女覺得不公平,但是財產是父母的,只用父母有處分權。

3,雖然大兒子揹著領了補償款,(事實上補償款所有人為父母)假如要其返還也只有父母有權要求其返還。

3樓:

老人健在,不涉及遺產問題。老人可以立遺囑。

沒有老人的委託書,大兒子沒有權利簽訂拆遷協議,在這裡拆遷方存在違規操作。

4樓:李小興律師

其他子女有權分割該房屋拆遷所得的錢或者替換的房產。

5樓:

你的問題中最關鍵的一點沒有明確說明,但是我根據字面意思猜測如下:

因為是買賣過戶,那麼房產是在你公公s前過戶到你丈夫名下的,你公公現在是否亡故不清楚(這個問題不重要了)基於以上猜測的前提,結論如下:

因為這套房子是你們夫妻向你公公購買並過戶的,那麼現在這套房子的產權屬於你丈夫(房產證上是你丈夫的名字),因此不管當初這套房子的**是多少,到現在為止你丈夫是否完全付清購房款,這套房子都不再屬於你公公。

那麼不管你公公目前是否亡故,他都無權利主張該房產的權益。

所以即便他現在亡故,該房產也不屬於他的遺產。

遺產繼承法裡面規定能被繼承的財產只有屬於亡故人個人財產。

那麼其他人就更加沒有權利主張該房產的權益了。

如果你公公尚在人世,

問題可能稍微麻煩點,

但是基於法律條款的問題一點都不麻煩,而是來自人性的問題,如果你公公被慫恿說是被脅迫、非自願賣的房子,屆時是一定要上法院說清楚的,

父子親情甚至連親戚關係將蕩然無存。

實際上,從法律層面上來說。

假設你公公剛亡故,那麼他的個人財產(包括他賣這套房子所得款項的餘額存款等),

可由他尚在人世的子女(含婚生、私生、有領養證領養的)平均繼承。

6樓: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

您好,如果該房屋是您老公的父母在世的時候,直接過戶到您老公名下的話,那麼該房屋已經是您老公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該房屋是在您老公的父親過世之後才過戶到您老公名下的,因為這是屬於遺產分配的情形,如果您老公的父親當時沒有遺囑排除了他與前妻的兒子的繼承權的話,直接過戶的行為侵犯了前妻兒子的繼承權,因此需要再補償給他。

7樓:成春歲月

這個問題很好處理;他們不應該再來分你的房子。因為你的父母在2023年是以買賣的形式過戶到你的名下,也就是說在過戶的同時所有的過戶手續齊全,否則房產部門就不會予以過戶。做子女出於贍養老人的義務,有必要為贍養老人做出一些貢獻。

8樓:炒團團

房主都是你老公。通過合法手段過戶的,跟其他人沒關係。

財產繼承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有遺囑的,依照遺囑;

2、如果大兒子是在爺爺去世前過世的,他的孩子有代位繼承權;

3、如果大兒子是在爺爺去世後繼承發生前過世的,他的孩子有轉繼承的權利。

總結:如果有遺囑就按遺囑;如果沒有遺囑,大兒子的孩子就有繼承的權利。

10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這屬於《繼承法》相關的問題

一、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您的問題中所提到的配偶、子女、父母均為第一繼承人,只要沒有明確表示拒絕繼承,即視為接受繼承,沒有辦理繼承手續並不影響實際的繼承效力。

二、在父母去世後,其他兄妹除繼承父母原有的財產外,還可以對父母所擁有的對去世子女的繼承份額行使繼承權,其他兄妹的子女同理。

三、鑑於未經公證的財產有事後清算困難的風險,鑑於您及時同其他兄妹協商辦理繼承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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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遺囑,則適用法定繼承,死者的配偶、父母 和子女都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如果法定繼承後沒有分割,根據你的介紹,父母過世後,父母所繼承的早過世子女的遺產則發生轉繼承。

12樓:

遺產繼承權問題。第一順序繼承人是去世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權利均等。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先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繼承人,然後才是第二繼承人繼承。

父親去世遺產繼承問題。

13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錢分開給他」是什麼意思?有些程式確實不能逾越,這種情況只能你們跟他耐心說明,如果實在談不攏,可以找居委會或者司法局調解,訴訟是最後的手段,真到那步,他不願意走也得走。

14樓:匿名使用者

爺爺如果堅持不簽字可以到法院起訴通過法律處理遺產繼承到時候他只能得到他應得的一份,多一點都沒有

15樓:潘增飛

「繼承」和「分家」嚴重矛盾,一般家庭的任何事都能夠按照家庭事務處理處置,不知道具體方式方法過程可以問問知道的人,沒必要關心繼承。

16樓:書香月落花滿樓

遺產有哪些?只是存款的話,按照協商的比例擬定遺產分割協議,當事人均簽字生效後,按照協議執行即可,並不一定要他簽字拿錢,關鍵是你們要有合意並且簽署分割協議。後面按協議付款時,不用簽字也可,銀行轉賬時指明用途,留存銀行轉賬憑證即可。

17樓:華律網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18樓:葉孤永福

1、王某的遺產繼承人有哪些?為什麼?

王某的遺產繼承人包括妻子張某、兒子王乙、孫子王小甲。

因為《繼承法》第10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以,妻子張某、兒子王乙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而為什麼王小甲也有權呢?《繼承法》第11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

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王小甲是王甲的兒子,可以代位繼承。

2、王某的遺產繼承人應如何分配王某的遺產?為什麼?

《繼承法》第5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本案中假設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則如下分配:

《繼承法》第13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六間房屋中,張某有一半權屬,不計入遺產之列。

因為《繼承法》第26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王某三間房屋,由繼承人平均分配,張某一間、王乙一間、王小甲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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