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繼承財產,什麼叫財產繼承權

時間 2022-03-09 07:45:02

1樓:手機使用者

享有繼承權的人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

2樓:律問問

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在遺囑生效的情況下,按照遺囑進行財產分割繼承,在沒有遺囑或者遺囑失效的情況下,發生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將遺產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可參加繼承的繼承人、繼承人蔘加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而法定繼承並不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繼承人的意思將其遺產由其親近親屬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什麼叫財產繼承權

3樓:

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4樓:哎喲陌陌

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的遺產的權利,或者是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從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5樓:佴金鵬

就是老人過逝後留下的財產,或者老人留下的財產叫財產繼承權。

什麼是財產繼承權,如何理解財產繼承權

6樓:

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的涵義,一般來所,繼承權包括兩種涵義:

第一、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第二、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絡,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財產繼承 名詞解釋是什麼呢,有什麼相關的規

7樓:匿名使用者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囑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中文名遺產繼承

外文名inheritance

遺產概念

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概念

生前所有的遺留的財產轉移給他人

什麼是繼承?

財產繼承權是什麼意思

8樓:許雨佳律師

繼承權是指 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9樓:匿名使用者

您的姥爺,姥姥在8年前死後由於沒有遺囑,所以發生的是法定繼承。如果除了您母親、兩個舅舅之外沒有其他的繼承人,那麼關於這套房產應平均分割,即每人三分之一。您老舅去世後,他繼承到的份額即三分之一由他的配偶及子女繼承。

您母親的三分之一和另一個舅舅的三分之一不再變動。

繼承遺產的兩種方式是什麼?

10樓:易書科技

公民繼承遺產有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方式。

法定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代位繼承以及遺產分配的原則等,均按法律的直接規定予以確定繼承方式。

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關係產生以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我國《繼承法》採取遺囑繼承在先原則。

法定繼承適用於下列情況:

①被繼承人生前沒有訂立遺囑或遺囑沒有處分其全部財產,其未處分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②被繼承人生前未同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已訂立的遺贈扶養協議失去法律效力;或被繼承人沒有用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處理其全部遺產,而未處分的遺產無遺囑繼承的,適用法定繼承。

③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無效的,適用於法定繼承;如果遺囑部分無效,則無效的部分適用於法定繼承,有效的部分仍按遺囑辦理。

④被繼承人生前只對部分財產做了處理,未做處理的部分適用法定繼承。

⑤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喪失了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其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的遺產,應適用法定繼承。

⑥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其先死的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繼承或受遺贈的那部分遺產適用於法定繼承。

⑦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其放棄繼承或放棄受遺贈的那一部分遺產適用於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法定繼承人是指依法享有繼承權的人,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指在適用法定繼承方式時,那些人可以作為死者遺產的繼承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主要包括:

配偶配偶是指依合法結婚而確立夫妻身份的男女雙方,夫妻互為配偶。夫妻是組成家庭的基本成員。夫妻間互相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這種繼承權是基於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產生的。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所繼承的財產,即為個人所有的財產,有權處分,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子女子女是被繼承人最近的晚輩直系血親。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著極為密切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相互間存在著繼承權。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他們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關於子女繼承權問題,須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①非婚生子女,應同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視、限制或剝奪。如果對生父或生母死亡前未認領的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發生爭議時,應由其生母或生父提出證據,由人民法院裁決。

②養子女。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一樣,享有同等的繼承權。由於養子女與養父母是擬製血親,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養子女因收養關係的成立,失去了對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而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如果收養關係解除,養子女對養父母的遺產就不再享有繼承權,養子女又與生父母之間恢復權利義務關係,而對生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如果養子女既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也對生父母進行贍養扶助,這時,養子女除依法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在生父母死亡時,還可依法適當分得生父母的財產。

③繼子女。繼子女是指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繼子女只有同繼父或繼母之間形成撫養關係時,才對繼父母遺產享有繼承權,否則,不得繼承其繼父或繼母的遺產,只享有對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但是,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同時,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④胎兒。胎兒是指在生父死亡時尚在腹中的胚胎。胎兒本身不是法定繼承人,但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應繼的份額,以保護其利益。

但是胎兒出生後死亡的,保留的份額依法定繼承辦理。

父母父母是子女最近的直系長輩血親,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即生父母有權繼承其子女的遺產,養父母有權繼承其養子女的遺產,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有權繼承其繼子女的遺產。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被繼承人的最近的旁系親屬。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也包括同母異父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兄弟姐妹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的關係。是僅次於父母與子女的最近的直系血親。因此,我國繼承法把祖父母、外祖父母列入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至於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遺產的繼承,則適用代位繼承。

喪偶兒媳、女婿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但相互之間存在撫養的情況。因此,我國繼承法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繼承順序是指法律規定的關於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次序。在繼承開始時,並不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同時繼承遺產。而是按照法定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較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有優先權,但同一順序的繼承人之間,並無先後次序之分。

我國繼承法把法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同時,我國繼承法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但他們不屬於法定繼承人範圍,不能列入繼承順序。

喪失繼承權的行為繼承權的喪失是指對原來具有繼承權的人,現因某種法定原因的出現,而依法將其繼承權予以剝奪或取消。我國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②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③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④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上述法律規定時應當把握以下要點:

①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無論出於何種動機,也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如果殺死被繼承人是由於過失或正當防衛的行為所致,則不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②只有在繼承人出於爭奪遺產的動機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才能確認其喪失繼承權。換言之,因其他原因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不論後果如何或受到何種處罰,都不能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③凡是對被繼承人有遺棄行為的繼承人,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但要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因一般關係未處理好而引起的來往不密切、分居等行為同遺棄相區別,不要混為一談。

④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實踐中,要與對被繼承人平時不夠尊敬、照顧不周或偶有口角等同虐待行為相區別。

⑤凡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情節嚴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繼承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最後,需要強調的是,確認犯罪人喪失繼承權,僅僅是針對犯有繼承法第7條所列之罪行的繼承人的。除此之外,因犯有其他罪行而判處刑罰的繼承人,都不喪失繼承權。

確認喪失繼承權,只能由人民法院經過審理,通過判決的形式作出。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剝奪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

為什麼繼承權是財產權,但是接受繼承 放棄繼承是身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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