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繼承權是財產權,但是接受繼承 放棄繼承是身份行為

時間 2022-03-10 05:35:02

1樓:安巨集偉安瑩

所謂繼承遺產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由於放棄繼承是繼承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會引起相應的法律後果,因此,《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此作出特別規定:

一、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應當在繼承開始後至遺產分割前。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並對接受或放棄遺贈作了相應的規定「受遺贈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

二、 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

三、 放棄繼承一般不允許翻悔。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到遺產分割之前的這段時間內,放棄自己已取得的繼承遺產的權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願意處於繼承人的地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必經過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繼承人許可。

倘若允許撤回,不僅會影響遺產分割的進行,而且不利於繼承關係的穩定,不利於公民的生產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四、 繼承人因不願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願承擔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五、 被放棄的繼承份額的處理。被放棄的繼承份額就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棄繼承的是遺囑繼承人,則放棄的份額應當轉歸法定繼承人繼承。

如果放棄繼承的是法定繼承人,其應繼承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按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時,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享有。 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放棄繼承權的人不繼承遺產,通常條件下,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也就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棄時,便推定為放棄接受遺贈。

被放棄的遺贈財產,按法定繼承辦理。遺囑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時,即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主動放棄或法定期限屆滿沒有表示接受而實際放棄遺贈的受遺贈人,不再承擔遺贈人所附加的有關義務。

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您的父親如果辦理了放棄遺產繼承的公正一般就不能返回,所以您就不用擔心了。

2樓:亮公釋疑

繼承權是在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這種權利總歸起來是對財產權的繼承。至於是否接受、放棄繼承權,則是隻有法定繼承才有的權利,一般他人是沒有這個的權利,屬於一種專有性,故而具有身份的屬性。

財產繼承權的涉及放棄繼承權的幾個法律問題

3樓:空谷盤

關於繼承中,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問題,《繼承法》有兩項具體規定。具體如下:

一【需要事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條 :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財產按法定繼承處理】第二十七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離婚期間,一方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否有效

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的承諾是否有效

4樓:華律網

一般來講,繼承人放棄繼承應該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明確的表示,但是現實生活中,在繼承開始前,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還是較為常見的,往往有些人在表示放棄後,繼承開始時又想參與遺產分割,這就涉及繼承開始前的放棄遺產申明有無效力的問題了。針對這個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對繼承權的放棄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進行。

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放棄的並非繼承權,僅為繼承期待權。繼承期待權系因特定身份關係而產生的繼承資格,這種資格不能放棄,即使放棄也不發生效力。因此事先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是否可通過協議明示放棄可能存在的遺產利益,法律沒有作限制性規定。如果繼承發生時,遺產與協議簽訂時相比並未發生變化。該行為屬於附期限行為,因此,當被繼承人死亡,該承諾便生效,而根據民法上的誠信原則,承諾一旦生效,不可以隨意撤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是被迫或者被威脅而作的承諾,則可以撤銷。

5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在我國繼承的開始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時,而根據《繼承法》第25條、《繼承法意見》第49、51條的規定,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繼承人有權以明示的方式做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不做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一經放棄,溯及繼承開始之時。

被繼承人尚在世,繼承不開始。繼承開始之前放棄財產繼承權不發生效力。

6樓:北京閔濟巨集律師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以下幾種放棄的情況:

書面承諾。

口頭承諾,本人承認的。

如果繼承財產重大,為避免糾紛,建議書面方式。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放棄繼承權是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8樓:憑皓改子寧

得有書面的正式的合約才有用,否則普通口頭承諾沒有用

放棄繼承權是否也就等於放棄了財產償還?

9樓:小小小魚生活

不繼承財產可以不償還債務。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被繼承人的財產應該是先還債的,如果被繼承人的財產資不抵債,可以放棄繼承,就不會有債務問題了.

另外,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後再依法清償債務。這一規定是保護老幼病殘等人分得遺產的權利,應當優先於清償債務.

放棄財產繼承權有什麼後果

10樓:大龍小龍的

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放棄遺產又稱放棄繼承,或繼承權的放棄。它是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以前,繼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

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人不得**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

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放棄遺產可能帶來的後果主要有這樣幾種:

(1)第一順序數個繼承人中的一個放棄遺產的,其應繼承的遺產由第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繼承;

(2)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遺產的,遺產由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3)全部繼承人放棄遺產的,遺產即成為無主財產;

(4)遺囑繼承人之一放棄遺產的,其應繼承的遺產按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

在辦理放棄遺產繼承權公證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以下是對放棄遺產繼承權公證申請、提交材料的介紹,並附上《放棄繼承權宣告書》。

一、必須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二、申請辦理時需提交一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等。

3、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

4、放棄遺產繼承權宣告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並簽名)

放棄房產繼承權應該做些什麼

11樓:吉家網

放棄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我國法律規定允許公民自願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1、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管轄。

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2、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申請。

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是公民依法繼承他人遺產的的權利。因此,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為之,不允許他人**,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3、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提交的材料。

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

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1)當事人的身份、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是否確實享有繼承權;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受欺詐等影響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存在;

(3)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的。

公證處審查後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則應依法制作並出具放棄繼承權公證書。公證書自公證審批簽發之日起生效。

12樓:匿名使用者

1、放棄財產繼承權宣告書,是用於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使用的。

繼承人出於自己的意願,不想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在選擇放棄時,都需要寫放棄繼承權宣告書。

2、放棄繼承權宣告書公證

申請人應向公證機構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通行證等;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3)本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4)經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宣告書。如果被繼承人死後遺有多項遺產時(如既有房產又有存款等),宣告書應明確放棄繼承哪一項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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