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死緩的罪名有哪些

時間 2021-05-07 19:59:41

1樓:熱浪人間

按照《刑法》規定和量刑原則,有多個罪名可以處以死緩(凡是死刑罪名,都可以依據法定情節處以死緩)。在此只列舉其中主要部分: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罪的處罰規定】對犯**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裝置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燃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有死緩的罪名等於有死刑的罪名,因為死緩屬於死刑。刑法第九修正案後,死刑罪名一共46個:

第一章危害****罪,(1)背叛國家罪;(2)**國家罪;(3)武裝叛亂、**罪;(4)投敵叛變罪;(5)間諜罪;(6)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罪;(7)資敵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2)決水罪;(3)**罪;(4)投毒罪;(5)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破壞交通工具罪;(7)破壞交通設施罪;(8)破壞電力裝置罪;(9)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10)劫持航空器罪;(1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物罪;(12)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13)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物罪;(14)搶劫槍支、彈藥、**物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1)生產、銷售假藥罪;(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1)故意殺人罪;(2)故意傷害罪;(3)**罪;(4)綁架罪;(5)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1)搶劫罪。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1)暴動越獄罪;(2)聚眾持械劫獄罪;(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1)破壞**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2)故意提供不合格**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八章**賄賂罪:(1)**罪;(2)賄賂罪。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1)戰時違抗命令罪;(2)隱瞞、謊報軍情罪;(3)拒傳、假傳軍令罪;(4)投降罪;(5)戰時臨陣脫逃罪;(6)軍人叛逃罪;(7)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祕密罪;(8)盜竊、搶奪**裝備、軍用物資罪;(9)非法出賣、轉讓**裝備罪;(10)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3樓:王沐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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