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縱火案判刑幾年

時間 2021-05-07 19:59:59

1樓:玳仝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放火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後果;二是放火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實際損害後果,但並不嚴重。

在這兩種情況下,只能根據本條的法定刑處罰。只有當放火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時,才能根據本法第115條的法定刑處罰。「重大損失」的標準,一般為損失5萬元以上。

此案犯放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賠償首先損失評估,還有就是償還能力,可以附帶民事訴訟按評估賠償。

燒車縱火案件判幾年

濯樂正 故意放火,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法律必須嚴懲,15年的牢獄生活必須承擔,無期徒刑也有可能,洗刷恥辱而付出生命的代價也會產生。 放火尚未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公民重傷 死亡的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 3 10...

國會縱火案是誰指使的

智宛曼 國會縱火案 1933年2月27日,柏林國會大廈。當晚9點27分,劇烈的 掀翻了議政大廳的玻璃圓拱頂,縱火焚燒國會大廈的荷蘭人馬裡努斯 範 德 盧勃被警察當場逮捕了。很快趕到現場的國會議長戈林興奮地說 這是共產黨起義的開始。而盧勃就是受共產黨指使來焚燒國會發出起義訊號的。隨後趕到的希特勒大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