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當事人同意,記者可以隨便拍攝麼

時間 2021-05-07 20:00:38

1樓:

當事人要求記者刪掉可能出現在即的鏡頭的要求,從個人道德方面來說是合理的。但是要注意方式方法和原因闡述。

工作方面看,拍攝僅僅是為自己的報道服務,因此拍攝的餘地可大可小。餘地大的時候,當事人要求刪除,大不了重拍就是了;餘地小的時候,打馬賽克就好。記者有責任記錄真實事件,當然也有義務保證被拍攝者的隱私。

這其實和肖像權沒有關係。

提問者補充說明說到的內容,無非是當事人不懂得溝通,這個時候記者不爽了而已。這個完全可以尋求更多的方式解決。

1、肖像作品的著作權

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2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6條:「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因此,無論是否詢問或被發現,個人攝影師對所拍攝的肖像作品擁有著作權。

2、路人的肖像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100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因此,路人對自己的肖像,擁有肖像權。

3、街拍的肖像作品的權利衝突

在街拍產生的肖像作品中,其實是存在三種權利。一是拍攝人的著作權,二是路人的肖像權,三是肖像作品所有人的所有權。從題目來看,肖像作品的所有權歸屬於個人攝影師。

通說認為,拍攝人的著作權與所有權的行使應當服從路人的肖像權。

《民法通則》第100條已經明確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使用,包括但不限於展覽、發表、複製、銷售。

2樓:劉大豆大豆

不可以1、在我國法律層面上,沒有所謂採訪權的保障。

2、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3、公民的隱私權受民法保護,擅自報道當事人隱私,是違法行為,屬於侵害公民隱私權。

4、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保安,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3樓:劃破天空的貓

記者並沒有拍攝他人的特權。

根據《民法總則》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保安,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4樓:匿名使用者

記者有采訪任何人的權利;任何人也有不受採訪的權利!結論:採訪和被採訪的雙方一致同意才能進行具體採訪活動的。

並且,即使被採訪者同意採訪的,採訪者在採訪過程中也不應該嚴重影響到被採訪者以及第三方的正常活動(工作、生活等)。

如果,有影響到對方的正常活動,經勸阻仍然繼續影響的,可以報警:妨礙醫療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禁閉」幾天!

如今,很多人以為記者就是聖者的,什麼事情只要找記者採訪報道後就容易解決的,這其實不是很恰當的思維!否則,國家機關只要關門了,就讓**去「領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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