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如何列明訴訟當事人

時間 2021-10-14 23:19:57

1樓:阡陌上花開

分兩種情況:

一、勞動爭議

第一種做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之規定,勞動者與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是應當同時註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如若登記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則應將字號和實際經營者列為共同當事人。

字號名稱是指個體工商戶為其營業廠、店等所起的名稱。業主的自然情況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所地等。

將業主的自然情況註明主要是基於:在實際生活中,相當一部分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或者將產業轉包,或者出租給他人經營使用,或者以更換字號的方式,逃避債務及法律責任,因此,僅以單一的字號名稱作為當事人,可能出現難以確定實際的勞動法律責任主體的情況。所以,在確定當事人時應將業主的自然情況註明。

第二種做法:以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當事人,註明經營者為某某某。這種做法主要理由是,因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為用人單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個人卻依法沒有用工主體資格。

在一般民事訴訟中,以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業主(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註明系某字號的戶主,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其法律依據是:

1、《民法通則意見》第41條: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註明系某字號的戶主。

2、《民事訴訟法意見》第45條: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

3、《民事訴訟法意見》第46條: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確定當事人的方法:

1、以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當事人,註明經營者為某某某。這種做法主要理由是,因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為用人單位。

2樓:dcz西北狼

個體工商戶 如何列明訴訟當事人?

2013-08-24 15:43閱讀:1,891

李啟龍律師

博主很神祕,什麼也沒有留下~

關注遇一個體工商戶買賣合同糾紛問題,如何列明訴訟當事人?是字號,還是經營者?相關法律依據

分兩種情況:

一、勞動爭議

個體工商戶可以作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但個體工商戶不是法人單位,這類用人單位的業主或投資者需承擔無限責任,在勞動者與個體工商戶發生勞動爭議時,是否以老闆個人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呢?

第一種做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之規定,勞動者與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是應當同時註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如若登記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則應將字號和實際經營者列為共同當事人。

字號名稱是指個體工商戶為其營業廠、店等所起的名稱。業主的自然情況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所地等。

將業主的自然情況註明主要是基於:在實際生活中,相當一部分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或者將產業轉包,或者出租給他人經營使用,或者以更換字號的方式,逃避債務及法律責任,因此,僅以單一的字號名稱作為當事人,可能出現難以確定實際的勞動法律責任主體的情況。所以,在確定當事人時應將業主的自然情況註明。

第二種做法:以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當事人,註明經營者為某某某。這種做法主要理由是,因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為用人單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個人卻依法沒有用工主體資格,因而不是當事人。

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 註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但另外需注意區分的是:在一般民事訴訟中,依據《民法通則》第26條:「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起字號的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註明系某字號的戶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的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樓:李二苟不苟

個體工商戶的訴訟主體地位研究

一、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民事訴訟法解釋》第52條規定的「其他組織」,均將個體工商戶排除在外。

個體工商戶既非法人,也非其他組織,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三大訴訟主體之一的「公民」主體。

二、個體工商戶訴訟主體地位的演變過程

202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1條: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註明系某字號的戶主。(民法典生效後民法通則被廢止,相應的關於通則的若干問題意見也被廢止)

2023年的《民事訴訟法意見》第46條: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已經廢止)

202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資訊。」

三、結論

個體工商戶作為訴訟主體的,營業執照上有字號的,以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同時註明經營者的基本資訊;如果營業執照上沒有字號的,以經營者為當事人。

4樓:kitty小小貓

在一般民事訴訟中,經常存在個體工商戶作為主體進入訴訟的情形,為了明確訴訟當事人,以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可以作為列明依據:

1、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2、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註明系某字號的戶主。

3、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所以一般碰到夫妻店的把夫妻雙方均列為被告就萬無一失了;

特殊的情況勞動仲裁及訴訟中

個體工商戶可以作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但個體工商戶不是法人單位,這類用人單位的業主或投資者需承擔無限責任,在勞動者與個體工商戶發生勞動爭議時,是否以老闆個人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呢?

第一種做法:

以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當事人,註明經營者為某某某。這種做法主要理由是,因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為用人單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個人卻依法沒有用工主體資格,因而不是當事人。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第二種做法: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之規定,勞動者與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是應當同時註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如若登記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則應將字號和實際經營者列為共同當事人。

將業主的自然情況註明主要是基於:在實際生活中,相當一部分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或者將產業轉包,或者出租給他人經營使用,或者以更換字號的方式,逃避債務及法律責任,因此,僅以單一的字號名稱作為當事人,可能出現難以確定實際的勞動法律責任主體的情況。所以,在確定當事人時應將業主的自然情況註明

5樓:匿名使用者

是字號,還是經營者?相關法律依據 分兩種情況:一、勞動爭議 個體工商戶可以作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但個體工商戶不是法人單位,這類用人單位的業主或投資者需承擔無限責任,在勞動者與個體工商戶發生勞動爭議時,是否以老闆個人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呢?

第一種做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之規定,勞動者與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是應當同時註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如若登記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則應將字號和實際經營者列為共同當事人。

字號名稱是指個體工商戶為其營業廠、店等所起的名稱。業主的自然情況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所地等。

將業主的自然情況註明主要是基於:在實際生活中,相當一部分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或者將產業轉包,或者出租給他人經營使用,或者以更換字號的方式,逃避債務及法律責任,因此,僅以單一的字號名稱作為當事人,可能出現難以確定實際的勞動法律責任主體的情況。所以,在確定當事人時應將業主的自然情況註明。

第二種做法:以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當事人,註明經營者為某某某。這種做法主要理由是,因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為用人單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個人卻依法沒有用工主體資格,因而不是當事人。

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但另外需注意區分的是:在一般民事訴訟中,依據《民法通則》第26條:

「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

「起字號的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註明系某字號的戶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的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個體工商戶如何確定訴訟主體,個體工商戶 如何列明訴訟當事人?

個體工商戶因為涉及到的案件不同,如果選擇訴訟主體有以下兩種情況 1 如果涉及到勞動爭議訴訟,那麼應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當應當註明業主的情況,但是當登記業主與實際業主不一致時,應當將字號和實際經營者都列為當事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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