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案例 急 ,民事訴訟法 案例分析題,急急急,請高手幫忙

時間 2021-10-14 23:19:57

1樓:盡力幫助你

1 如果趙天青病故時居住於上海,管轄法院只能是上海某區法院.

理由:《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的 專屬管轄 中第三項:因遺產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是遺產繼承糾紛,作為遺產的房屋在上海,如果繼承人趙天青病故時居住於上海.那麼本案的管轄法院只能是上海的某區法院.

2 不能協議管轄 因為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不適用於其他的民事糾紛.

2樓:金豆清云溪

1:駁回起訴是正確的。起訴人與被起訴人沒有法律關係。

2:第二個問題,我同意第二種意見。由於一方的過錯,造成另一方的損失。並且符合民訴法108條的規定,所以是可以起訴,法院應當受理的。

3:民事訴訟案件的證據規則是,誰起訴誰舉證,在本案中欠款的事實無法認定,起訴方未提供借款收據,也未提出能夠證明該事實的證人,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欠款這一事實。法院無法認定事實,法院應要求起訴人提交相應證據,如未能提供證據,則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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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合肥高飛律師

1、管轄法院: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因為是繼承的是不動產。

2、甲:上訴人 乙:上訴人 因為都不服一審判決,都提出了上訴。

3、對於丙的請求,應當先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因為丙在本案中,也有繼承權利的,屬於必要訴訟參與人。二審遺漏必要訴訟參與人的,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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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青天有情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根據上述《民事訴訟法》對於管轄的規定應該能明白了吧。

5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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