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全文內容有哪些,民事訴訟法全文

時間 2021-09-14 11:25:57

1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可以另行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全文是什麼?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百四十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回(二)對答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二)、(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第一款第十一項就是: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3樓:匿名使用者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至218條內容全文?

4樓:荊萊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傳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六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二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第十七章 督促程式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二百一十五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式

第二百一十八條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5樓:

。第一百九十九條 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

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第二百零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零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新民事訴訟法全文

6樓:匿名使用者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8月31日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7樓:正氣長春

新的《民事訴訟法》**如下

8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五號)

9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修正)

《民事賠償法》全文,新民事訴訟法全文

2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決定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2年8月31日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正氣長春 新的 民事訴訟法 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07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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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54條,民事訴訟法154條第一款

你好,大律師網 相關律師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依據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 不予受理 二 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 駁回起訴 四 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 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 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 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 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 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 不予執行公證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