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實效的問題,關於《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問題

時間 2022-04-30 16:30:04

1樓:韋維律師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從你的借條上規定的還錢期限屆滿開始計算的後兩年內。但是,如果你在這兩年內的一年半內向其主張還錢的,訴訟時效中斷,兩年的時效則重新開始計算;如果是在前述兩年訴訟時效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起訴的,訴訟時效中止,該原因消失後,訴訟時效接著原來在兩年的最後六個月內已經過的期間繼續計算。你必須有證據證明你在訴訟時效期間請求還錢的行為(書面證明、物證、或證人)。

你起訴,法院應當受理,不主動查明訴訟時效,除非對方提出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此時你若無證據證明訴訟時效有中斷、中止的情形,法院將會裁定駁回你的訴訟請求。

支你一招,以和解的方式和他協商,說沒有錢還可以另寫一張欠條,並註明日期。如果成功,在法律上視為對方放棄了對原債務訴訟時效的保護,又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此時,你再起訴,就會得到法院支援。

2樓:徐洪榮律師

如果在歸還日期的兩年內有證據證明催討過,是可以勝訴的,法院不主動審查訴訟時效,對方抗辯訴訟時效已過,法院認為被告理由正確的是可以支援的。

建議你向法院起訴,法院會主持調解,對方能給多少是多少吧!

3樓:從眾法搜魏律師

按照民法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對方又提出時效事由的,法院不予支援

4樓:世把

法院受理,但是你贏的機會很小的。所以不能因為是過了訴訟時效就認為可以不還錢的,最好是找朋友說明白,起訴的話沒有中止、中斷的證據對你不利的。

5樓:

訴訟時效是2年時間,如果中間無中止、中斷情形,你將喪失勝訴權。

不過如果你能有證據證明,這期間 你曾經有要求還款的證據的話,訴訟時效會因此而中斷,開始重新計算

關於《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問題

6樓:華律網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終止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7樓:李剛山東

舉個例子吧

a起訴b歸還借款,但是已經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了 但是b在法定時間內沒有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就判令b向a償還借款 判決生效後b才發現原來這借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了 本來是可以用超過訴訟時效抗辯不還的 所以b很後悔就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向法院申請再審的 此時人們法院不再支援。

不知道這樣說你能明白了吧

8樓:小太陽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勝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 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案件訴訟時效規定

9樓:打下大蝦的大俠

一、20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時效的最新規定

20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時效的最新規定為三年,但是如果其他法律有具體規定的話,就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二、法律依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物件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第二條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第三條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五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關於一年除斥期間的規定。

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傳送信件或者資料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資料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十一條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剩餘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餘債權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條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第十三條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仲裁;

(二)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六)申請強制執行;

(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第十四條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第十五條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六條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第十七條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八條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第十九條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障礙」,訴訟時效中止:

(一)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權、喪失行為能力;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三)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四)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第二十一條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後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施行後,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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