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問題!!好急,急求幾個民事訴訟問題的解答!!!很急很急

時間 2022-02-23 07:05:06

1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1、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因為在懷孕期間。

2、不能受理

3、女方不受限制,應當受理

2樓:匿名使用者

1、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不應當受理

3、可以受理。

3樓:八三老人

1,不能起訴,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2,不應受理。3.應當受理,為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理。

急求幾個民事訴訟問題的解答!!!很急很急

4樓:蔡仲翰

1、爭議解決條款中如果仲裁條款和人民法院管轄條款並存的,仲裁條款應當屬於無效的仲裁條款。而如果雙方約定兩個法院都可管轄的,只要協議約定的法院依法可以受理案件,那麼這樣的約定則屬有效,那個法院先受理就由哪個法院管轄。因此,從你陳述的情況看,如果不考慮法院的級別問題,也不考慮你沒有明確的e市是否為合同履行地的問題,通常情況下,似乎只有c縣法院才有管轄權。

這裡面涉及的法律依據太多,實在不好一一尋找或列明。

2、管轄異議是當事人的權利,無論是否合理,法院都應該受理並應當依法做出裁定。律師這樣做無可厚非,我個人傾向於認為這是最好的方式,除非律師事先和法官商量,提出延期舉證的申請,而法官做出書面的同意將舉證期限延長,否則,管轄異議確實是最好的辦法,也是最不必看法官臉色的做法,尤其在辦理案件的法院在外地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5樓:北京牛律師

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在e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以向c縣和e市的人民法院起訴

約定不明,導致約定無效。

按照法定辦理。

6樓:

1、根據民訴法22到25條,協議中關於管轄的約定無效,應該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都是國內企業的話);在與法律規定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協議兩種糾紛解決方式,也可以由兩個地方的法院管轄;哪個受理算那個,哪個先受理算哪個

2、是否受理該異議關鍵在於管轄權的相關規定,而不是律師提交管轄權異議的目的;更合適的方法就不知道了

民事訴訟法問題 求解 急!!

7樓:

第一題:1.法院的做法是正確的,因為王某與張某沒有事實上的法律聯絡,不是民事訴訟法上的適格被告。

2.法院的做法是錯誤的,在受理後,法院發現本案不該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應裁定駁回起訴,而不是判決駁回起訴,因為法院環沒有進入實體審判階段。

第二題,1.法院應該准許張丙參加訴訟,因為張丙是養子,從法律上講,也有繼承財產的資格,屬於有獨立地位的第三人。

2.法院可以對此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應該發揮重申,因為遺漏了當事人。

3.本案的證據是偽造的

8樓:斂翠荷

一看就知道是高利貸。

關於民事訴訟問題,關於民事訴訟錯誤的是

周大寶 兄弟,簡易程式最大的特點就是獨任審理,就是一個人來審理案件,而你說的有三個人顯然是普通程式啊。不信自己上網查一下就知道了,我學法學的,學藝不精,但這點還是懂的。你所指的一個法官是指只有一個人還是一個法官,其他是書記員和陪審員?根據你寫的第四條,應該是合議庭吧,也就是普通程式,普通程式的審理期...

關於民事訴訟實效的問題,關於《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問題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的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

關於民事訴訟的執行時效的問題,關於民事訴訟的執行時效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 執行沒有時效,直到執行完畢為止,但是申請執行有時效。根據你說的多次強制執行,那就是說,申請執行的時效被多次中斷,所以法院仍然可以執行。民法規定超過20年就無效了,但也要以不逃避執行為前提 法律依據 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 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