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潛龍一現驚天下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1、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因為在懷孕期間。
2、不能受理
3、女方不受限制,應當受理
2樓:匿名使用者
1、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不應當受理
3、可以受理。
3樓:八三老人
1,不能起訴,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2,不應受理。3.應當受理,為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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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蔡仲翰
1、爭議解決條款中如果仲裁條款和人民法院管轄條款並存的,仲裁條款應當屬於無效的仲裁條款。而如果雙方約定兩個法院都可管轄的,只要協議約定的法院依法可以受理案件,那麼這樣的約定則屬有效,那個法院先受理就由哪個法院管轄。因此,從你陳述的情況看,如果不考慮法院的級別問題,也不考慮你沒有明確的e市是否為合同履行地的問題,通常情況下,似乎只有c縣法院才有管轄權。
這裡面涉及的法律依據太多,實在不好一一尋找或列明。
2、管轄異議是當事人的權利,無論是否合理,法院都應該受理並應當依法做出裁定。律師這樣做無可厚非,我個人傾向於認為這是最好的方式,除非律師事先和法官商量,提出延期舉證的申請,而法官做出書面的同意將舉證期限延長,否則,管轄異議確實是最好的辦法,也是最不必看法官臉色的做法,尤其在辦理案件的法院在外地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5樓:北京牛律師
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在e市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以向c縣和e市的人民法院起訴
約定不明,導致約定無效。
按照法定辦理。
6樓:
1、根據民訴法22到25條,協議中關於管轄的約定無效,應該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都是國內企業的話);在與法律規定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協議兩種糾紛解決方式,也可以由兩個地方的法院管轄;哪個受理算那個,哪個先受理算哪個
2、是否受理該異議關鍵在於管轄權的相關規定,而不是律師提交管轄權異議的目的;更合適的方法就不知道了
民事訴訟法問題 求解 急!!
7樓:
第一題:1.法院的做法是正確的,因為王某與張某沒有事實上的法律聯絡,不是民事訴訟法上的適格被告。
2.法院的做法是錯誤的,在受理後,法院發現本案不該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應裁定駁回起訴,而不是判決駁回起訴,因為法院環沒有進入實體審判階段。
第二題,1.法院應該准許張丙參加訴訟,因為張丙是養子,從法律上講,也有繼承財產的資格,屬於有獨立地位的第三人。
2.法院可以對此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應該發揮重申,因為遺漏了當事人。
3.本案的證據是偽造的
8樓:斂翠荷
一看就知道是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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