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在刑事案件上包括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
在民事案件上,全部採用「不告不理」的原則。「不告不理」是指未經公訴人、當事人起訴的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和審判的訴訟原則。是現代法院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項公認的基本原則。
「不告不理」原則在民事訴訟中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必須有原告請求或被告反訴,法院才能受理案件並進行審理。第二,在審理中法院的審判活動受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的範圍的約束。
也就是說當事人「告誰審誰,告什麼審什麼」。對於民事上訴案件,則僅對其中的上訴部分進行審理,沒有上訴的部分就不審理。在民事訴訟中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是尊重當事人的自主處分行為的重要表現。
(一)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沒有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不能啟動訴訟程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不告不理」原則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處分原則的具體體現。當事人可以放棄自身的訴訟權利,不向法院起訴,也可以起訴後申請撤訴。當事人處分行為直接關係到民事訴訟程式能否開始:
1、當事人起訴引起第一審程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有合法的原告,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只有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才能提起訴訟,引起第一審程式,而第一審程式能否正常的進行還要看原告是否在此期間撤回起訴。
2、當事人上訴引起第二審程式。第二審程式能否進行要以當事人是否提出上訴為前提,只有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法院才能進行審理。3、在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後,執行程式的發生取決於權利主體是否提出申請。
4、審判監督程式的發生同樣離不開當事人的申請,在這一個訴訟程式裡,「不告不理」的原則體現得更加明顯。
(二)法院審理民事糾紛的範圍即訴訟內容與標的由當事人確定,法院無權變更、撤銷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案件在審理中,法院只能按照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事實和主張進行審理,對超過當事人訴訟主張的部分不得主動審理。如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中,原告人對賠償數額已經提出明確要求,即使依一般情況法定賠償數額超過其要求,法院也不能依職權要求被告負擔原告沒有主張的部分。
因為原告沒有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就應認為其處分了自身的權利,只要處分合法,是符合民事處分原則的,對其處分行為應予確認。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常在起訴時,對糾紛的案由確定不清,錯誤起訴。對於此類案件,有的法院的做法通常是依職權對起訴案由予以變更再進行審理。
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不妥的。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則,人民法院只對當事人提出的案件事實、理由和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案由則是一個案件分類、定性的依據,假如由法院來處理,則會加重法院負擔,增加訴訟成本,且現在法院審理中常常是對不同案由的案件由專門的審判庭負責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變更案由,又要移送案件,給法院審理工作帶來不便。因此,對於類似案件,筆者認為,應按照當事人的起訴案由進行審理,如不符事實,應裁定駁回起訴,並告知當事人可以重新起訴。
另外,當事人在庭審辯論前,也可以變更、撤銷訴訟請求。對此,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准許。
《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對於當事人的上訴,人民法院只是對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以及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對於當事人沒有上訴的部分,法院一般不宜再予以審查。
因為《民事訴訟法》雖為公法和程式法,但其所適用的都是屬於私法性質的民事糾紛�因此,當事人對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有充分的處分權,其放棄民事權利或訴訟權利,都是當事人處分自己權利的表現,法院也不宜干涉。
(三)我國現行法律對「不告不理」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限制及思考。在民事訴訟中「不告不理」為當事人處分民事權利的表現,但為了防止個人權利的濫用而導致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民事訴訟法》對此也進行了一些限制。
1、《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提起訴訟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的法律後果,但有些原告起訴後,由於受到被告或他人的威脅而被迫撤訴,撤訴時當事人意思表示並不真實,依民法一般原理,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應為無效行為,故法院應裁定不準撤訴;有些原告是因與對方當事人私下達成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協議後而撤訴,因其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對於上述情況,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應予調查核實,依法裁定是否准予原告撤訴,以維護當事人以及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撤訴的,原告或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的規定,對上訴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時,如果發現在上訴請求以外原判確有錯誤的,也應予以糾正。」筆者認為,對於此項司法解釋條文在司法實務中應謹慎適用,因為一審判決書中明確告知了當事人權利:
不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享有上訴的權利,以及不上訴的法律後果即不上訴則表示服判。如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對某項實體權利不提出上訴,則表示當事人已服判,這是當事人處分權利的表現,即使一審判決確有錯誤,只要當事人不上訴主張該項權利,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利,一般不宜再進行處理。
3、《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這一條款體現了法院審判工作中「有錯必糾」,對法律、對當事人高度負責的精神。但該條款與當事人的處分權是相沖突的,法院院長如認為判決確有錯誤,提起再審應以當事人向法院申訴為前提。而在實踐中,當事人往往並不知道自己的申訴權,難以維護當事人所應享有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法院送達終審判決書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所享有的申訴權,確保當事人能夠有效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尊重人權,保護人權已成為現代民主社會的普遍共識,民事訴訟中的「不告不理」原則也正是現代民主社會尊重公民權利的重要標誌之一。因為「不告不理」的原則使得法院訴訟程式的發生取決於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行為,這充分體現了國家在司法領域的公權對私權的保護。此外,「不告不理」原則從訴訟成本資源的角度分析,對處於現階段的我國基本國情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這一原則的貫徹使得司法機關有效地節約訴訟成本,使法院能夠集中有限的資源審理好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糾紛,進一步提高了我國法院訴訟活動的效率,為確保司法公正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民事案件實行不告不理原則。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1、含義不同
民事訴訟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重新起訴;
第二,一案在判決生效之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再行起訴。
行政訴訟: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2、法律依據不同
民事訴訟中法條依據:民訴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6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受理情況不同
民事訴訟: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第37條: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經批准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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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原則
1、判決或裁定已經生效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再起訴,也不得在受理的訴訟原則。
2、經異議裁定而核准註冊的商標,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宣告無效。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7項規定,任何人依一國法律及刑事程式經終局判決判定有罪或無罪開釋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普遍應遵循的國際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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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政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一般都是參考民事訴訟中的這一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款被普遍視為是「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法律淵源。該條款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第二,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判斷標準
(一)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款明確了重複起訴的構成條件,按照該規定,法院應從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請求三個方面對後訴是否構成重複起訴進行考量和認定。
當事人相同。按訴訟法理論,當事人的「同一性」並不僅限於前訴與後訴的當事人名稱相同,即使數量不同也不影響構成重複起訴。比如前訴為多人共同訴訟,則只要後訴中訴訟請求與訴訟標的與前訴相同,則無論前訴中共同訴訟人是否全部參與,都不影響構成重複起訴。
因此,滿足該條件的關鍵是,後訴的當事人是否是前訴裁判中所約束的人。
2.訴訟標的相同。訴訟標的相同是指訴訟物件相同,即前訴和後訴的當事人所主張的實體權利或法律關係相同。
該條件是判斷訴訟標的同一的核心要素,目前對判斷訴訟標的觀點各抒己見,但都莫衷一是。
3.訴訟請求相同。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通過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具體權利。同一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相同的實體權利的主張。
若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就同一訴訟請求再行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前訴與後訴的訴訟請求有所不同,但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了前訴的裁判結果,就構成實質上的同一。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八條所規定,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如何理解「發生新的事實」是能否被法院受理的關鍵點。
其中「發生新的事實」,需滿足以下條件:
1.「發生新的事實」是指生效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的事實,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實,也不是當事人在原裁判中未提出的事實。
2。原審裁判結束前已經存在的事實,當事人應主張而未主張的事實,不屬於「新的事實」。判決生效後獲取或製作的,用以證明裁判生效前已發生事實的補強證據,不屬於「新的事實」。
3.「新證據」的提出不能等同於「發生新的事實」,只有新提供的證據能證明雙方爭議的主要糾紛,也證明了新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注意:
新的證據必須是生效判決書做出後新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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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行政處罰中也參考「一事不再罰」的原則
一、何為「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法理學上的概念,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的同種類處罰。「一事不再罰」作為行政處罰的原則,目的在於防止重複處罰,體現「過罰相當」的法律原則,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按此規定,「一事不再罰」可界定為:
行為人的一個行為無論是違反一個規範,還是數個規範;受一個行政主體管轄,還是數個行政主體管轄,可以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但罰款只能一次。
參考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 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 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 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條
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 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 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 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 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 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 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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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的區別
小揚說歷史 1.案件性質不同,民事訴訟管轄民事糾紛 就是民告民 刑事訴訟負責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官告民 行政訴訟主管行政糾紛 民告官 2.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有權提起,並互有反訴權 行政訴訟由行政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提起,行政主體沒有起訴權和反訴權 刑事訴訟自訴案件由受害人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