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木二丁
《民事訴訟法》第52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 126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 156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吉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根據以上法條,用人單位可以提起反訴,有沒有必要提就看案件的具體情況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工人在途中餘到車禍,工廠說拖左工期,所以工廠方結清工資比我。~向勞動局起訴有用嗎?我才做左三個月!
3樓:呂艾
勞動者對仲裁不服,可以去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可以應訴答辯,可以表示與原告觀點相反,也叫反訴。只要是同一個問題,就不用另案起訴。
我國勞動爭議是一調解,一仲裁,兩審的程式。
4樓:盛記
沒有反訴,只有應訴,如果起訴過程中用人單位覺得還是吃虧了,可以另外立案起訴你。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反訴這一說,一事一案,你起訴公司,公司也可以起訴你,不過需要另外立案
6樓:不草草了事
你不服就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不存在反訴。 反訴是要吞併本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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